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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2-04 生效日期: 1983-02-04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考古发掘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报批制度,从一九八三年开始,一切考古发掘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机构、考古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先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我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同意,由我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后,始得进行发掘。如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考古发掘,需由我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说明如下:
  一、填写申请书上报一式二份。

  二、填写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力求详尽。

  三、有些项目填不下可加附页。

  四、上报审批时间:为了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在当年一季度末以前上报。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的发掘,不得晚于发掘动工前两个月。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而进行的抢救性发掘,必须立即向我部报告,并在发掘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报此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已开始进行的配合基建勘探、发掘,今年可继续进行并履行补报手续)。

  五、发掘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及时向我部提出关于发掘经过、收获和成果的报告。

  六、自批准的开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不开工者,我部得撤销其发掘证照。

  七、完成发掘工作的期限可作跨年度计划,但必须每年履行报批手续。

  八、我部得派员检查发掘工作,发现有违背发掘工作规程的情况,我部将视其情节,责令暂停工作进行整顿,必要时亦可撤销其发掘证照。
   今年拟申报考古发掘的单位可先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的尺寸、样式,自行制表填报,以应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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