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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业者实施自主管理作业手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3-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总局保字第09410058581号

1项 目:一、门禁之管控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确保存仓货物之安全。

作业时间:按实际需要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五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五、(四)、(五)、(八)7。

作业要点:

一、设有独立之警卫单位,掌管货柜(物)进出之查对,门禁管制及巡逻工作,并记录备查。

二、大门出入口应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二十四小时录像存证、并存盘

三十日以上。

三、货柜(物)进出中心警卫人员门哨之管控作业:

(一)进储作业:

应查对运输工具载运之货柜(物)与运送文件无讹后进储,并在文件上注记进储时间。

(二)运出作业:

1.保税货物进口放行提领者,凭「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核对货柜之标志、号码、封条号码(或唛头、件数)及计算机文件资料无讹后,于「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签章放行,作业文件存盘备查。

2.保税货物出口或转储其它保税区者,凭「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核对货柜之标志、号码、可加封卡车(货箱)、封条号码及计算机文件资料无讹后,于「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签章放行,作业文件存盘备查。

3.保税货物委外检验测试或废料及不良品或课税区货物运出者,凭「货物运出放行单」核对货物之唛头、件数及计算机文件资料无讹后,于「货物运出放行单」签章放行,作业文件存盘备查。

4.货柜(物)运出时,计算机应记录专责人员及大门警卫姓名、柜号、车号、时间等资料。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2项 目:二、货柜(物)进储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确保进储物流中心货柜(物)正确无误及资料记录完整。

作业时间:货柜(物)进储物流中心时立即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九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七、九、十、二十一、「进口货柜动态查核系统作业规定」八、(三)。

作业要点:

一、货柜进储作业:

(一)专责人员凭进储文件或进口货柜清单及「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核对货柜标志、号码及封条号码无讹后,核销进口货柜清单,并监视拆柜进仓。

(二)发现货柜标志、号码、封条号码等不符或有伪造、变造等异常情形者,专责人员应即通知辖区海关处理。

(三)货柜运送单上缮打之运送时间,于查核时如发现逾越海关规定之合理在途运送时间者,专责人员应即查究原因,责由司机出示注明修理时间之修理证明或公路警察证明,并切结保证柜装货物无讹,否则愿负一切责任,凭以备查办理货柜进储作业,并通知辖区海关处理。

(四)前(二)(三)异常情形之货柜,暂勿剪封拆柜。

(五)合理在途运送时间,详如各关税局订定之货柜运送路线暨时间限制表之规定。

二、货物进储作业:

(一)保税货物进储,专责人员凭进储文件及「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或「出厂放行单(保税工厂)」,核对封条号码、保税卡车(货箱)或可加封卡车(货箱)或载运车辆号码无讹后,监视卸货进仓。

(二)课税区货物进储,凭「国内货物进(出)单」,核对货物唛头、件数无讹后卸货进仓。

三、货柜(物)进储应办事项:

(一)货柜进储时,专责人员应依进口货柜动态查核作业规定于点收后,即将货柜动态讯息(FG进站)传输至柜动库;拆柜作业完成后,将货柜动态讯息(AZ拆柜结案)传输至柜动库,立即依海关对进口货柜(物)之控管规定,传输货柜动态讯息至柜动库或回传进储讯息至起运地海关、货柜站、货栈、保税工厂等。

(二)应将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柜号、车号、时间等相关资料输入计算机,或与进口海关联机传送之计算机放行通知所载内容核对是否正确。

(三)货柜(物)运送单,经专责人员签证后存盘备查。

协调单位:起运地海关或仓储业者、辖区海关。

3项 目:三、点验货物进仓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有效管理货物进储及拆柜进仓,维持通关秩序正常性。

作业时间:货柜(物)进储时立即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九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五(八)2、3、七、九、十、「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第十五条。

作业要点:

一、货柜(物)进中心后,应即拆柜或卸货进仓。

二、凭「转运申请书(L1外货进储物流中心)」或「进口报单(D8外货进保税仓)」或「进口报单(D7保税仓相互转储或运往保税厂)」或「出口报单(B2保税厂相互交易或进储保税仓)」或「出口报单(D1课税区售与或退回保税仓)」或「国内货物进(出)单」或「相关文件、装箱单(保税货物进储按月汇报)」或「货物运出检验测试纪录」,核对料号(唛头)、数量(件数)无讹后,点数监视进仓。

三、进仓货物,应于包装以条形码标示货物名称、规格、料号,以整箱储存者,其外箱条形码之标示应加列内装数量,并刷码登录计算机;但货物及其外包装均不适于以条形码标示刷码方式,经辖区海关核准者,得以人工登录计算机。

四、每批货物上架并登录后,应以计算机比对进仓货物与原申报货物明细是否相符。

五、发现进仓货物与原申报之货名不符时,专责人员应立即以书面或电传辖区海关处理,未通知而经海关查获者,依有关规定办理。

六、如有不适合置放货架者,须向辖区海关申请放置于平面仓位。

七、按月汇报进储之保税货物,如有申报运出之需要者、应立即申报。

八、进储经海关公告订有存储期限之货物,由专责人员押运进储,并立即拆柜卸货点数进仓,存放于专区。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4项 目:四、短溢装报告之填报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有效控管存仓货物之完整性。

作业时间:适时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查验注意事项」肆、二十六。

作业要点:

一、货物进仓有溢装情事,应即缮具短溢装报告书,经专责人员查对并签章后,向辖区海关报备,并应于保税计算机帐册依实到数量更正,及登录短溢装报告书编号、更正原因;更正前后情形并应实时登录于「进出仓修改记录文件」。

二、货物进仓有短装情事,其短少数量未逾所申报数量百分之五,且其短少之货价在美金一千元以下者,应于货物提领进储后一个月内,缮具短溢装报告书,经专责人员查对并签章后向辖区海关报备;如数量短少已逾上开标准者,应另提供公证行公证报告及发货人证明函电等有关资料。

三、短溢装报告书一式三份,二份送辖区海关报备,一份自存,经辖区海关核准后调整货物帐。

四、未于上开期限申报者,依有关规定办理。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公证行、发货人。

5项 目:五、货物看样、取样及公证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有效控管存仓之货物。

作业时间:适时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五条。

作业要点:

一、存仓之货物如需看样、取样或公证,由货主或物流中心向辖区海关申请特别准单,由专责人员监视办理,开箱后应恢复原状。

二、取样货物之外箱应另贴条形码,标示内装更新数量,并于货物帐注记。

三、作业文件依序留存备查。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货主。

6项 目:六、货物重整及简单加工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时间:适时办理。

作业目的:有效掌控重整及简单加工货物之动态及完整性。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二十六。

作业要点:

一、重整及简单加工以货物流通过程所必需者为限,不得以大型复杂机器设备从事加工,且应于重整及加工专用仓区办理。

二、重整后变更料号者应于事前检送「物流中心重整及简单加工申请书」【申请书编码:P+监管编号(5码)+年度(2码)+自编序号(6码)共14码】向辖区海关申请(得以电子邮件申请)核准,未变更料号者得由专责人员于事后向海关报备。

三、填具「物流中心重整及简单加工申请书」(兼准单)向辖区海关申请,经核准后登录计算机。该准单除申请书号码外,应加列重整前原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作为重整前货物除帐用,重整货物另编进储编号登帐,以利勾稽。

四、凭计算机打印之重整加工用料拣货单(载明海关核准文号、编号、货名、规格型号、料号、单位、数量),拣货下架、刷码移位登录,货物移置加工专用仓区,并在专责人员监视下办理重整加工作业。

五、已完成重整加工之货物应另贴条形码标示货名、料号、规格型号,并以加工申请书编号为报单号码登录计算机后,核销重整前货物帐,装盘上货架存放。

六、因重整加工产生之废料或不良品,经点数后以加工申请书编号登录专帐及存入废料储存区控管。

七、专责人员监视办理后,作业文件依序留存备查。

八、进储物流中心之洋烟酒,其重整以附加促销赠品为限,不得变更原货之容量及标示;并应逐批向辖区海关申请,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得派员会同专责人员监视办理。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7项 目:七、货物帐之登录及核销处理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时间:适时办理。

作业目的:有效确保存仓货物之正确性。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二十三。

作业要点:

一、进仓货物:

逐批与「原申报货物明细」核对,将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及类别、项次、料号、货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日期、储位及短溢装等相关资料登入货物帐。

二、出仓货物:

(一)保税货物售与课税区或保税区:

以「海关进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116或简5116S及报单副本,逐批与货物帐之原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项次、料号、货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核对无讹后,登入出仓报单号码及类别、项次、数量、日期,核销货物帐。

(二)保税货物出口:

以「海关出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204或简5204S及报单副本,核销货物帐作业同(一)。

(三)课税区货物运出:

以「国内货物进(出)单」核销货物帐作业同(一)。

三、已完成重整及简单加工之货物:

逐批与辖区海关核准之「重整及简单加工申请书」核对后,将重整货物进储编号、货名、料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等相关资料登入货物帐,并折算用料后,登入核准重整文号、项次、数量、日期,核销用料货物帐。

四、委外检验测试货物:

逐批以辖区海关核准之「物流中心货物委外检验测试申请书」与货物帐之原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项次、料号、货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核对无讹后,登入「物流中心货物运出检验测试纪录」。运回进仓,刷码登录计算机,并核销「物流中心货物运出检验测试纪录」。但有特殊情形经海关核准以计算机联机向海关申报,免运回而直接运往保税区者,以「海关进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116或简5116S及报单副本,核销「物流中心货物运出检验测试纪录」及货物帐。

五、废料或不良品:

经点数进储废料储存专区后,登入货物帐;以「海关进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116或5116S)或「海关核准运出文件」,逐批与运出废料核对后,核销货物帐。

六、登录及核销货物帐,应以计算机记录作业时间及专责人员姓名。

七、货物储存逾二年者,应编制「储存逾二年货物清表」,于海关要求时打印供查核。

八、进储经海关公告订有存储期限之货物,应设置专帐管理,其登帐除依一之规定办理外,并应详细记载货名、厂牌、数量、容量、成份、年份等资料。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8项 目:八、自备封条之加封核销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严密控管自备封条之使用。

作业时间:随时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二十。

作业要点:

一、物流中心使用之自备封条 (或电子封条),其厂牌、规格及样式,应先报经海关核可,始准使用。

二、以计算机记录封条使用情形,其项目包括使用日期、封条号码、报单号码或出仓核准文号、货柜号码或可加封卡车(货箱)号码、使用人姓名、用途、备注等。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9项 目:九、货物委外检验、测试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严密控管货物委外检验测试之动态。

作业时间:适时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二十三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二十八。

作业要点:

一、申请作业:

(一)填具「物流中心货物委外检验测试申请书」【申请书编码:T+监管编号(5码)+年度(2码)+自编序号(6码)共14码】向辖区海关申请(得以电子邮件申请),经核准后登录计算机。

(二)委外检验测试货物除特殊情形经海关核准得以计算机联机向海关申报,完成通关并登录计算机销案,免运回而直接运往保税区外,应于运出后三个月内运回,必要时,得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一次,但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运出作业:

(一)以计算机打印之「出仓货物拣货单」(载明海关核准文号、货名、规格型号、料号、单位、数量),拣货下架、刷码出仓登录,货物移置理货区。

(二)凭海关核准之「物流中心货物委外检验测试申请书」,核对出仓货物之货物帐原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无讹后,计算机打印附有条形码之「货物运出放行单」,经专责人员复核签章后放行。

(三)货物提领,应以计算机登录运送人姓名及身分证字号、载运工具车行及车号。

三、运回作业:

专责人员凭「物流中心货物运出检验测试纪录」,核对料号(唛头)及数量(件数)无讹后,监视进仓,其作业同自主管理事项三。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委外检验测试单位。

10项 目:十、货物运往课税区放行运出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有效控管货物正确提领及资料完整无讹。

作业时间:货物运出时立即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五(八)5、6、7、十一、十二、十七。

作业要点:

一、放行提领作业:

(一)货物出仓,凭计算机打印之「出仓货物拣货单」拣货下架、刷码出仓登录,货物移置理货区。

(二)保税货物出仓:

凭「进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116或简5116S与报单副本,核对出仓货物之货物帐原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无讹后,计算机打印附有条形码之「货柜(物)运单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经专责人员复核签章后放行。

(三)原课税区进储之货物出仓:

凭「国内货物进(出)单」,核对出仓货物之货物帐原进储编号、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无讹后,计算机打印附有条形码之「货物运出放行单」,经专责人员复核签章后放行。

(四)「进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116或简5116S具有放行附带条件者,专责人员应凭放行文件办妥应办事项(如会提、部分不得放行、验放案件应凭验货关员签章始准放行等)后,始准予放行。

二、备援措施:

海关计算机故障时,海关分估放行人员于「进口报单副本D2」签放以代替放行讯息,专责人员应核对海关放行货物专用章及放行人员放行章无讹后,始准放行货物运出。物流中心因故无法接收海关放行讯息,得凭海关打印签章之「进口货物计算机放行通知」放行运出。

三、以D8报单申报进储之货物,申请实时将货物运往课税区者,专责人员应依下列办理:

(一)凭「进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116或简5116S)与D2报单副本,核对申报货物之原进仓报单号码、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税则、数量、单位等资料与原进储D8报单资料相符后,始准拣货装车并打印「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签章后放行运出。

(二)核对前项资料发现有不符情事者,货物不准运出,并即通知辖区海关。

(三)未依前二项之规定办理而将货物运出,依有关规定办理。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11项 目:十一、货物运往保税区加封放行运出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确保保税货物安全运抵目地的。

作业时间:保税货物运出前立即加封。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十三、十四、十七、二十、二十一。

作业要点:

一、物流中心与保税区事业间之交易,有按月汇总申报之需要者,得向辖区海关申请。

二、放行运出作业:

(一)运往或退回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其它物流中心、加工区、科园区:

专责人员凭「进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116或简5116S及报单副本,核对出仓货物之货物帐原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无讹,监视货物装柜或可加封卡车(货箱),并加封自备封条 (数量零星得按件分别以经海关核可之纸封或铅封加封)后,计算机打印附有条形码之「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签章放行运出,该运送单两联交司机随车送交目的地海关或专责人员。

(二)经核准按月汇报者:

凭「相关文件及装箱单」核对及出仓作业同(一);惟应按序编列出仓号数,以利勾稽。

(三)整批课税区货物售与保税区:

凭国内货物进(出)单,核对出仓货物之货物帐原进储编号、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无讹后,计算机打印附有条形码之「货物运出放行单」,经专责人员复核签章放行。

(四)专责人员于货物装车(货箱)前,应验明运输工具确系经海关备查之物流中心自营或契约车队可加封卡车或货箱,如发现有违规使用之情事,应通知辖区海关处理。

(五)进储经海关公告订有存储期限之货物,其经海关核准转储其它保税区时,应由专责人员负责押运至他保税区,经驻站(库)关员(专责人员)点收并于「货柜(物)运送单」签章后,「货柜(物)运送单」携回核销留存联。

三、货物运出后应办事项:

专责人员凭目的地海关或专责人员回传之货柜(物)运送单核销留存联后,依序归档备查。如未回传或寄响应联系追踪。

协调单位:目的地海关或专责人员、辖区海关。

12项 目:十二、出口货柜(物)放行运出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有效确保出口货物运出之管控。

作业时间:出口货柜(物)运出时立即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

作业要点:

一、货柜(物)运出作业:

(一)专责人员凭已计算机联机申报之出口报单副本,核对出仓货物之货物帐原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无讹后,监视货物装柜或可加封卡车(货箱)及加封自备封条 (数量零星得按件分别以经海关核可之纸封或铅封加封),电脑打印附有条形码之「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签章后放行。

(二)以货柜装运者,专责人员凭装柜清单及出口申报资料,编制出口货柜清单一式三份,签章后,一份自存,二份随车送至出口地凭以进站办理收柜。

(三)进储经海关公告订有存储期限之货物,退回国外时,应由专责人员负责押运至出口地之货栈或货柜集散站,经驻站(库)关员(专责人员)点收并于「货柜(物)运送单」签章后,「货柜(物)运送单」携回核销留存联。

二、手提小件物品携带出口:

凭出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204或简5204S)及报单副本核对货物帐原进储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无讹后,计算机打印附有条形码之「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经专责人员复核签章后放行,货柜(物)运送单二联及报单副本交携带人送交出口地海关,凭以核对出口。

三、货柜(物)运出后应办事项:

专责人员凭出口地回传之「出口货柜清单」或「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核销留存联后,依序归档备查。如未回传应联系追踪。

协调单位:目的地海关或货柜站、辖区海关。

13项 目:十三、保税货物报废、销毁作业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有效控管报废物品之处理。

作业时间:报废物品运出前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二条、二十一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十七、二十五。

作业要点:

一、物流中心保税货物已无商业销售价值、或因天然灾害而致损毁、或重整及简单加工,产生之废料等,申请报废或销毁应缮具申请书及书面D2报单、检附报废清册【申请书编码:S+监管编号(5码)+年度(2码)+自编序号(6码)共14码】向监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连线传输报单,报单纳税办法代码填列92。

二、申请报废案件经监管海关派员查验,其属废料无残余价值,无须监视销毁者,凭计算机放行讯息提领运出;经核准须监视销毁者,应核示由专责人员径行或派关员会同监视销毁,报单并完成计算机有条件(准监视出仓销毁并销帐)放行手续。

三、监视销毁后无残余价值者准提领运出;有残余价值者存放专区管理并以报废清册编号为报单号码登录计算机保税帐册,经另缮具D2报单完税放行后准提领运出并销帐。

四、报废物品销毁,应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办理,依货物性质,分别采用适当之处理方法使货物失去原有功能,物流中心负责提供销毁所需之工具或材料。

五、报废物品之运出,应凭「进口货物放行」讯息(简5116或简5116S)或海关核准运出文件,与出仓废料核对无讹后,计算机打印附有条形码之「货物运出放行单」,经专责人员复核签章后放行。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14项 目:十四、空货柜进出之检查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有效控管废料处理。

作业时间:废料运出时即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五条。

作业要点:

一、进储作业:

空货柜运入,应派员开柜检查确系空柜后进储置放于空柜区,并将货柜号码及储位等资料输入计算机。

二、运出作业:

(一)空货柜提领运出,计算机打印附有条形码之「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经专责人员签章后,交大门警卫检查。

(二)警卫人员凭货柜(物)运送单,核对计算机资料及货柜号码,并开柜检查,确认系空柜后放行运出。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15项 目:十五、货物盘点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有效掌控存仓货物之正确性。

作业时间:按计划时间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九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二十四。

作业要点:

一、每年至少应定期自行盘点乙次,并于盘点日前两星期通知辖区海关,辖区海关必要时得派员会同盘点。

二、年度盘点时委外检验测试之货物应全部运回列盘及销案,因故无法运回者,得于委外工厂盘点。

三、盘存日前经海关放行核准进储之货物,应于盘存日前提领进仓上架,列入盘存。

四、已经海关放行之货物,应于盘存日前全数提领运出或另存专区,但不准与未放行货物混杂,且不得列入盘存。

五、年度盘存时,应事先打印盘点货物帐。

六、盘点结果与盘点货物帐不符时,应予更正,盘存人员并应于盘点货物帐更正处签署全名。

七、盘存人员核对盘点货物帐之页次顺序并无遗漏及错误后,在盘点货物帐之封面载明负责盘存人员起讫页次并签署全名,封面及内页应加盖物流中心之印章及骑缝章。

八、根据盘点货物帐及存仓货物帐,编制存仓货物结算报告表。

九、年度盘点应于二天内完成,并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货物帐及存仓货物结算报告表送辖区海关审核。

十、存仓货物有盘亏或盘盈者,应于盘点后二十日内,自行申报进口,办理补税,或补报进储结案。

十一、盘点结果转入下年度货物帐。

十二、进储经海关公告订有存储期限之货物,年度盘点时,应一律列入全面盘点。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16项 目:十六、违章、异常案件之报告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确保关税之课征及储区货物按规定依序通关。

作业时间:发现时立即处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二十一。

作业要点:

一、发现违章案件,专责人员应立即以书面通知辖区海关处理,如时间紧迫,可先以电话通知,再补送书面资料。

二、专责人员应即向海关报告之事项如下:

(一)货柜(物)失窃或掉包者。

(二)封条破损、断失、有变造、伪造之嫌及封条号码与「货柜(物)运送单」所载不符者。

(三)货柜(物)运送单经涂改者。

(四)发现货柜(物)有夹藏或夹层者。

(五)货柜(物)逾时进区或逾时未进区者。

(六)发现属下列不得进储之货物者:

1.关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进口之物品。

2.枪械、武器、弹药。

3.未经相关主管机关同意存储之毒性化学物品。

4.未经相关主管机关同意存储之放射性物品。

5.未经许可之特定战略性高科技货品。

6.于存储期间可能产生公害或环境污染之物品。

7.其它经海关公告不适宜存储之货物。

(七)存仓之保税货物,遭受水灾、风灾、火灾或其它天然灾害而致损毁者。

(八)其它异常情形。

(九)发现进出物流中心货物与原申报之货名不符者。

三、其它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17项 目:十七、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及进出、储存之计算机操作系统作业单位:物流中心。

作业目的:货物通关及进出、储存掌控。

作业时间:按作业时间办理。

法令依据:「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八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五(八)。

作业要点:依海关有关法令规定,设置计算机及相关联机设备,以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办理货物通关及进出、储存管控作业,并具有下列功能。

一、以电子资料交换(EDI)传送申请书及各类进出口报单讯息:

(一)转运申请书(L1外货进储物流中心)–简5105A(空运)或简5105S(海运)。

(二)进口报单(D2保税货出保税仓进口)–简5105A(空运)或简5105S(海运)。

(三)进口报单(D7保税仓相互转储或运往保税厂)–简5105A(空运)或简5105S(海运)。

(四)出口报单(D5保税仓货物出口)–简5203A(空运)、简5203S(海运)。

(五)出口报单(B2保税厂相互交易或进储保税仓)–简5203A(空运)或简5203S(海运)。

(六)出口报单(D1课税区售与或退回保税仓)–简5203A(空运)或简5203S(海运)。

(七)进口报单(D8外货进保税仓)–简5105A(空运)或简5105S(海运)。

二、以电子资料交换(EDI)接收讯息:

(一)不受理报关原因通知(简5106)。

(二)海关错单或应补办事项通知–简5107(空运)或简5107S(海运)。

(三)海关查验货物通知–简5109(空运)或简5109S(海运)。

(四)进出口货物计算机放行通知–简5116(空运)、简5116S(海运)、简5204(空运)、简5204S(海运)。

三、一般资料打印功能:

(一)「物流中心货物帐」、「储存逾二年货物清表」及「存仓货物结算表」。

(二)附有条形码之「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货物进口放行提领、出口货柜(物)运出、转售其它保税区。

(三)附有条形码之「货物运出放行单」:课税区货物、废料及不良品、货物委外检验测试运出。

(四)出口货柜清单(简5253)。

(五)物流中心重整及简单加工申请书(兼准单)。

(六)物流中心货物委外检验测试申请书及物流中心货物运出检验测试纪录。

四、为稽核之需应具有下列打印或查询功能:

(一)货柜(物)进出物流中心之纪录,内容有货柜号码、封条号码、车号、运送人姓名及身份证字号、时间,作业及警卫人员姓名。

(二)每日进仓货物之纪录:包括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及类别、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及储位。

(三)每日出仓货物之纪录:包括报单号码或出仓编号及类别、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原进仓报单号码或进储编号、项次。

(四)以报单别、期间别、料号别、仓库别查询或打印货物存仓动态明细:包括进出仓报单号码或进储(出仓)编号、类别、项次、货名、规格型号、料号、数量、单位、日期及储位。

五、为放行之正确性及资料更正、删除之管控:

(一)放行货柜(物)运出计算机须自动核对海关放行讯息或核准货物出仓讯息,打印之「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或「货物运出放行单」须经专责人员计算机线上确认,并经警卫人员确认后始可放行运出。

(二)计算机设备对于资料之键文件处理打印,应予注记作业处理日期、时间、作业人员姓名;计算机资料不得任意删除,其删除或更正之资料,应实时另以档案储存,俾供海关稽核查对。

协调单位:辖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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