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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3-02-07 生效日期: 1963-02-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发布文号: (63)银计胡字第18号

现将“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即组织所属行处贯彻执行。在执行这个规定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严格管理信贷资金,更好地支持生产和商品流转,现在根据执行中央关于银行工作六条决定的经验,对信贷计划管理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的规定:
  一、编制信贷计划的根据
  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信贷计划必须贯彻党的财经工作方针、政策,结合国家的生产计划、商品流转计划和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综合平衡,既要考虑合理分配信贷资金,积极支持生产和商品流转,又要考虑信贷资金来源,认真编制存款计划;既要考虑进货部门增加库存、增加贷款的因素,又要考虑销货部门减少库存、减少贷款(或增加存款)的因素;既要考虑企业增加贷款的需要,又要考虑物资供应的可能,使贷款与物资的分配相适应,力求信贷计划落实,防止重复和虚假。

  二、编制信贷计划的程序
  一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贷款计划,一面报送当地银行,一面上报主管部门。?
  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和县(市)支行(办事处)上报的信贷计划(草案),编制全省、市、自治区的信贷计划,经计划委员会统一平衡后,上报总行。
  总行根据中央工业、商业各部和分行报送的信贷计划(草案)编制全国的信贷计划。年度计划报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季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统由总行下达。
  省、市、自治区在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范围内,审批专区和县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

  三、季度信贷计划的编报和审批时间
  省、市、自治区分行的季度信贷计划必须于计划季度开始前十天上报总行。?
  总行对分行的季度信贷计划必须于计划季度开始后十天内审批并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央工业在季度开始后二十天内下达基层行处)。
  各分行应在计划季度开始后二十天内将季度计划下达基层行处。

  四、年度、季度信贷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检查,各级银行一律以增减额为准(农贷指标管理以余额为准)
  季度计划增减额是在上季末实行余额基础上的增加额或减少额,而不是在上季计划余额基础上的增减额。
  银行对企业下达贷款计划,可以余额为准,即上季末实际余额,加(减)计划季度增加额(减少额)。
  检查企业贷款计划执行情况,一律以银行会计记载的数字为准。

  五、贷款指标管理坚持高度集中统一和分口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总行对中央企业的贷款,下达下列指标:
  中央各工业部所属省、市管理局(如森工、水电、煤炭、铁道、交通、邮电等部)的贷款指标;
  中央各工业部直属企业的贷款指标;?
  中央各工业部所属省、市管理局和直属企业的大修理贷款指标;?
  物资管理局贷款指标;?
  商业各部(包括商业部、供销社、粮食部、外贸部、卫生部)直属企业(包括总公司、一级采购供应站和其他直属企业)和省、市、自治区商业各厅(局、社和垂直领导的省、市专业公司)的贷款指标;
  农垦部、农业部系统所属农场和省、自治区农垦厅(局)的贷款指标。?
   2.总行对省、市、自治区管理的贷款,下达下列指标:
  (1)农业短期贷款;?
  (2)农业长期贷款;?
  (3)灾区口粮贷款;?
  (4)农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以上四项只下达年度指标和半年指标。?
  (5)地方工业贷款;?
  (6)手工业贷款;?
  (7)其他商业贷款;?
  (8)国营工业结算贷款(包括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
  (9)地方工业大修理贷款。?
   3.各项贷款指标应当分别管理,不得相互流用。对供销社自营业务和委托业务的贷款指标,必须严格分开,自营业务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

  六、季度开始以后,信贷计划指标没有下达以前,可暂按下列办法掌握贷款
   1.对商业部门收购主要农副产品(即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供销合作社指定的三类农副产品,下同)的贷款,可暂按县支行上报的计划草案供应资金。
   2.对国营工、商企业和供销合作社贷款,以及手工业贷款,不论上报计划草案是增加贷款的单位,还是减少贷款的单位,一律暂时按上季贷款计划指标(未用完部分)掌握贷放。如果上季贷款指标已经用完,或上季度是减少贷款的单位,指标不足时,可用周转指标解决。
   3.对国营工业大修理贷款,只能在上季贷款计划指标未用完的数额内掌握贷放。

  七、追加贷款的程序
   1.中央各工业部和商业各部所属企业需要追加贷款时,由直属企业或省、市厅、局向主管部申请追加,同时把要求追加的文件抄送当地银行,经当地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由主管部会同总行审批。
   2.省、市、自治区管理的贷款,需要追加贷款时,由省、市、自治区分行向总行申请追加,由总行审批。
   3.商业各部所属基层单位收购主要农副产品的贷款,在坚持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下,遇有群众已经把物资送来,贷款指标不足,追加又来不及时,可以一面办理追加,一面发放贷款。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保证贷款用于收购主要农副产品。

  八、周转指标的使用
   1.中央工业周转指标,用于解决中央工业(包括省、市、自治区物资局在内)的季度内临时资金需要。地方企业周转指标,用于解决地方工业、手工业、其他商业的季度内临时资金需要。
  这两项周转指标,由省、市、自治区分行统一管理,可以调剂使用。周转指标的额度,总行每年核定一次,在季度之间不再变动。如果某个季度因特殊情况周转指标不够用,可以向总行申请追加,由总行核批,只限当季使用,季末即行收回。
   2.商业各部周转指标,由商业各部分口分级负责管理。
  专区、县(市)商业部门在季中由于先进后销而需要增加贷款指标时,应当向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申请增加周转指标。
  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在保证实行贷款余额不超过全省、市、自治区贷款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用周转指标增批所属企业的季末正式贷款指标。如果实际贷款需要突破全省、市、自治区贷款指标,必须办理申请追加,不得先斩后奏。
  外贸部的周转指标是按地区掌握的,只用于解决先支后收的临时资金需要,不能用于增批贷款指标。
  商业部所属一级采购供应站的周转指标,由总公司负责管理,不能同所在地商业厅(局)的周转指标相互流用。上海天津、广州、沈阳四市的各一级站周转指标,由商业部分配给当地商业局负责管理,在各一级站之间调剂使用。

  九、跨地区贷款指标的管理
  各省、市、自治区派往省外常驻单位的贷款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季分配下达,同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分行通知省外常驻单位的开户银行(并抄送有关的省分行),由开户银行负责监督执行。

  十、六大城市分行信贷计划的管理
  天津、沈阳、广州、武汉、重庆、西安六大城市分行的信贷计划,由省分行审核后编入全省信贷计划。省分行向总行上报计划时,应将审核后的市分行计划按项单独列出。总行下批省分行信贷计划时,批全省的计划指标,并列出市分行的计划指标,同时抄送市分行。

  十一、加强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六大城市分行对信贷计划执行的情况,应当按旬按月检查,按季按年总结。对工商企业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应当结合工商企业物资库存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对农业贷款应当着重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注意反映经济效果。
  坚持按月向党政和上级行报告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如果发现计划与实际出入大、信贷收支不平衡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说明原因。
  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时,对存款、贷款增减数字中由于财政拨款或收购、处理积压物资而引起的转账增减部分和实际增减部分,应当分别列出,逐项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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