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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2-11-21 生效日期: 1962-11-21
发布部门: 劳动部
发布文号:
我部今年九月二十日《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学徒转正定级等问题的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通知中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第一年实行临时工资待遇,一年以后再根据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评定其工资等级,执行时有困难,并建议改按所在单位现行工人的工资标准和考虑到新老工人的工资关系,评定其工资等级。对此,现经研究后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做普通工和其他非技术性工种工作的,如果实行临时工资待遇有困难时,可以按照新分配的工种的工资标准重新评定其工资等级,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一律不补发工资。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到实行熟练期工种的,可以按照同工种实行熟练期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熟练期间的待遇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待遇时,则应该按照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学徒(练习生)的,如果他们原来在学校学习的专业和当学徒(练习生)后学习的技术对口时,其学习年限可以适当缩短;如果他们原来在学校学习的专业和当学徒(练习生)后学习的技术不对口时,其学习年限仍按照学徒的年限执行。至于他们当学徒(练习生)后学习期间的待遇,都可以按照有关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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