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合作商店股金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2-04 生效日期: 1979-12-04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关于合作商店职工的个人股金,作为个人款项借给企业使用,应如何计息和列支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商定如下:   一、合作商店职工个人借给企业使用的款项,可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二、合作商店支付上述利息,从一九七九年度开始在费用中列支;一九七八年度和一九七八年以前的,不论是否按照银行利率支付,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列支。   三、过去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