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53号
中国民航贵州省管理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贵阳机场停车收费有关情况的报告》(民航黔局公字(2001)第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
白天 夜间
及8吨(含8吨)以下货车
上货车
二、停车场必须专人看管,对进场车辆因看管原因发生的人为损坏和被盗,由停车场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标示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受理单位电话。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申请领取《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提供《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后,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