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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6 生效日期: 1994-07-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府发[1994]191号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8月27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补缴的出让金)。
  (二)行政划拨土地补交、扣缴的出让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权限划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征收;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市、国土部门征收。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
  (一)城镇国有土地由政府负责拆迁整治后出让的,扣除拆迁安置整治成本后为出让金;未承担地上物拆迁出让的,以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为准。
  (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经核业的实际征地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经整治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征地、整治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包括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县龙溪镇、人和镇、巴县西彭镇、渔洞镇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地区)的城镇国有土地(包括统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让金的分配比例为市级70%,区县级30%(市政府筹集大型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时另有规定除外)。
  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的,原则上按出让综合价金总额计算,市级30%,区县级70%(含征地成本和区县所得出让金)。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即前项未包括的区、市、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比例为:市级20%,区市县级80%。
  新征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的,原则上按出让综合价金总额计算,市级10%,区市县级90%(含征地成本和区市县所得的出让金)。
  (三)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均按本条第一、第二项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解缴:
  在市和区市县国土局建立“土地收入”专户,除按规定提取业务费外,按昭第五条确定的分配比例分别于次月10日前解缴同级财政,具体解交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局制定。


    第七条    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费的审核与监督:(一)征地、拆迁费按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如实计算,并按征地审批经限报市或县、市国土局核定,包干使用。
  (二)土地整治费由开发单位按实列报,同级财政局、国土局共同审定。
  (三)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的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开发和发展农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使用比例为:7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5%用于城市土地整治开发,15%用于发展农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和区、市、县所在城镇规划以外的小城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重办发(1994)68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工作经费,由国土局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2%提取,专款专用,并纳入同级财政瞀外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报表。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19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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