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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动知识分子积极性搞好智力开发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18 生效日期: 1984-06-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府发[1984]142号
随着农村及城市经济改革的发展,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和工人的积极性。为了调动宣传文教系统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搞好智力开发,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现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宣传文教系统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多出人才,多出智力成果。在宣传文教系统的知识分子中,实行工作量制、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超工作量的,要给予超额报酬。
  允许知识分子在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外单位兼职,或参加咨询服务等工作。聘用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
  提倡知识分子将科技知识、专业知识同农村乡镇企业、专业户的资金、劳力相结合,组成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发展商品生产,并取得一定报酬。
  宣传文教系统各基层单位,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兴办附属企业,举办各种训练班,以及从事其他咨询服务等业务。并可以派人出去从事智力开发和科研成果的转让活动,其所得报酬应与单位和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共同合理分配。
  二、大专院校逐步推行上上海交通大学的改革经验,先在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工程学院试点。各大专院校、系、教研室以及有条件的医院、中专、中小学等,可以参照株洲电子研究所的经验,与工农业生产部门订立科研有偿合同,对外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对内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
  三、文艺单位以提高艺术质量为中心,实行经济责任承包制;或实行定额补贴承包制,鼓励文艺单位与大型企业和乡镇挂钩,订立有偿合同;允许文化事业单位附设企业以及服务业等。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准许个体医生开业。集体所有制医院实行自负盈亏,国家给任务时,给予任务补贴。全民所有制医院实行技术、经济管理责任制,后勤、医技科室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五、宣传文教系统各基层单位所举办的附属企业,以及从事智力开发和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等的纯收入,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校(院、团)长基金。各基层单位有权在基金限额内自主开支。节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在单位内部,奖金要拉大差距,个人奖金不封顶、不保底,克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
  单位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年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三十时,对超额部分,采取加大事业发展基金的办法,将部分奖励基金调整为事业发展基金。其调整率为:全年发放奖金超过年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未满百分之四十的,提取事业发展基金为百分之三十;超过百分之四十未满百分之五十的,提取率为百分之百;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提取率为百分之三百。
  宣传文教系统各基层单位举办的短训班、科技咨询服务等非生产性收入免征一切税收和能源交通集资以及自筹资金的建筑税。校办企业的收入免缴能源交通集资、所得税和自筹资金的建筑税。
  六、宣传文教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对待,今后在调资等方面,也按国营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宣传文教系统基层单位经办的中小型企业、校办工厂等,在劳动工资、贷款等方面,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对待。新办的附属企业和服务业,应给予优惠待遇。
  七、对有特殊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知识分子(优秀的教师、医生、护士、编辑、记者、作家、演员、教练、运动员等),在政治上要表彰,在经济上要奖励,并可破格提级提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校(院、团)长基金中实行浮动工资。
  八、进行领导管理体制的改革,经过试点,逐步实行校(院、团)长负责制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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