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科策字[86]372号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专门知识迅速地应用于物质生产,单位和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不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经济利益的技术,都可以不受地区、部门、经济形式的限制进行转让。现对技术转让费收入分配作如下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
1.技术成果转让收入;
2.接受其它单位委托研究、开发课题的成果转让收入;
3.技术入股分成收入;
4.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
5.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成果转让收入;
6.专利许可证贸易收入。
产品、设备销售后的维修、调试、安装收入;现成设计图纸出售收入;对外开展的非项目性的原材料质量检测、计量较准等收入,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二、技术转让费、技术成本、技术转让净收入
1.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让受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根据该项技术实施后的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
2.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从事该项技术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水、电、气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购置样品样机费,分析测试费,业务活动费,以及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情报资料费,管理费。
3.技术转让费减去从事该项技术所耗用的成本,即为该项技术转让净收入。
三、技术转让的税收
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免征所得税,其技术转让净收入顶抵事业费拨款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按其百分之五上缴主管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四、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的分配
职工在完成本单位规定的任务、课题、创收指标,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转让。其技术转让税后的收入归职工本人。使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图纸和资料等,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按协议交付费用。
单位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的分配分为个人奖励部分和单位留用部分。
1.个人奖励部分的分配(每转让一次,奖励一次)
①奖励对象: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根据市场需求主动提出研究、开发项目建议并积极促其完成的有功人员;技术转让中帮助受让方切实掌握该项技术的有功人员。
②奖励标准:转让技术的单位应当从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上述人员的奖励费用,由课题组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它有关部门不要干预。其奖励数额按六级超额累进提奖率计算(附表一)。具体比例为: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十万元以下的,提取其百分之十;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九;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八;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七;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六;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五十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五。
③提取办法:技术转让合同阶段或全部完成后,由受让方组织验收。双方技术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都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合格后,受让方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技术转让费。技术转让单位凭《个人奖励申报表》(附表二)到开户银行提取奖励费用。此项费用列入对职工个人其它支出,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个人取得的此项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津贴收入,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2.单位留用部分的分配(每年结算一次或二次)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扣除个人奖励部分的余额,下同),不并入利润总额,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②实行事业费包干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并入其它净收入总额后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全部事业费百分之二十五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减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奖励基金不多于百分之三十(从奖励基金中可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所长基金)。此奖励基金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③非事业费包干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并入其它净收入总额后分别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奖励基金不多于百分之三十(从奖励基金中可以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所长基金)。此奖励基金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④其它社会文教事业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并入其它净收入总额后按有关规定分配。
五、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双方必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执行。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设立在安徽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集体、个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
3.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表一: 六级超额累进提奖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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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数 │ 净收入级距 │提奖率│速算附加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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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000元以下 │ 1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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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000元至200,000元 │ 9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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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000元至300,000元 │ 8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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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00,000元至400,000元 │ 7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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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00,000元至500,000元 │ 6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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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00,000元以上 │ 5 │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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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奖数额=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提奖率+速算附加数
表二: 个人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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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技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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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服务该│ │ 课题组负 │
技术的课题组名称 │ │ 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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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该技术的单位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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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数│
术 额│
转 『│
让 元│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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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成│
术 本│
转 『│
让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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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净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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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提奖率 │ % │ 提奖数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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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意 │
位 │ 技术转让单位(盖章)
审 │ 单位负责人签字
核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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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数 │
行 额 │
核 『 │ 开户银行(盖章)
发 元 │ 经办人(签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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