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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政府暨所属机关公务人员平时奖惩标准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3 生效日期: 2005-03-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考字第0940034950号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就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平时工作表现,作客观之考核,特依据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13条第3项规定,订定本标准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工作勤奋,服务认真或改进工作方法,有具体事迹者。

(二)爱惜公物,撙节公帑,有具体事迹者。

(三)宣导政令,增进民众了解,有具体事迹者。

(四)代表机关学校参加各项考核、评鉴或竞赛成绩优良,或办理各项业务竞赛活动,圆满达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五)热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它与公务有关之行为,有优良事迹者。

(六)对上级交办事项,圆满达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七)拒受馈赠,有具体优良事迹者。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经参采获致具体成果者。

(九)办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优良事迹者。

(十)奉派参加训练,其成绩在人数十分之一以内者。

(十一)现职人员连续代理职务在半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负责尽职,成绩优良者。

(十二)领导有方或督导得力,有具体事实者。

(十三)好人好事,义行可风,有具体事迹者。

(十四)依法组织之委员会委员(限未支领出席费、交通费者)于年度内出席会议达6次以上,或审议案件达25件以上者。

(十五)办理依法组织之委员会业务,确能把握时效,年度内召开会议达6次以上,或审议案件达25件以上者。

(十六)策划或督导有关业务,成绩优良者。

(十七)整理编撰重要项目资料、报告,内容充实、完整,足资范式者。

(十八)办理各项资料搜集、统计、分析,配合各部门需要,成绩优良者。

(十九)办理主管业务之规划、设计、督导、管理等事项,绩效优异者。

(二十)对本职有关学术或专业之研究,有具体成绩裨益工作者。

(廿一)经常牺牲假期或加班未领加班费或补休,任劳任怨,贡献心力,有利业务之推行者。

(廿二)协助处理本职以外之本府业务,工作表现良好,具有成效者。

(廿三)经英语检定中级以下合格者。

(廿四)其它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体优良事迹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主办业务之推展,具有成效、督导得力或领导有方,有具体优异事迹者。

(二)执行公务负责尽职,或主动为民服务,有具体优异事迹者。

(三)研究对业务有关之学术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经审查具有价值而采行者。

(四)执行紧急任务,或处理偶发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拒绝馈赠,足为员工表率或品德操守优异,有具体事迹者。

(六)对上级交办重要事项,克服因难,圆满达成任务,着有绩效者。

(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经参采获致特殊优异成果者。

(八)办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贡献者。

(九)现职人员连续代理职务在4个月以上,负责尽职,成绩优良者。

(十)代表机关学校参加各项考核、评鉴或竞赛,成绩优良,或办理各项业务竞赛活动,圆满达成任务,成绩特优者。

(十一)办理重要研讨会及讲习会,圆满达成任务,有特殊表现或绩效优异者。

(十二)推行便民工作,具有重大绩效。

(十三)研拟项目业务提出改革具体方案,经采行实施具有价值者。

(十四)对项目业务规划、设计具有重大贡献,确能节省公帑,并切合实用者。

(十五)协助侦破违法舞弊案件,裨益国家或本府者。

(十六)参加英语检定中高级以上合格者。

(十七)其它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特别优良事迹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一)懈怠职务或处理失当,情节轻微者。

(二)言行失检,有损机关或他人声誉,情节轻微者。

(三)对属员违法行为,未依规定处理,或疏于督导考核,致发生不良后果,情节轻微者。

(四)毁损公务或对公物保管不善,损失轻微者。

(五)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轻微者。

(六)不听长官命令或指挥,情节轻微者。

(七)旷职继续达4小时以上,未达1日;或1年内累积达1日者。

(八)办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时程或其它违失情事,情节轻微者。

(九)代替他人不实签到(退)或刷卡,经查获属实者。

(十)稽延公务,情节轻微者。

(十一)宿舍借用人调职,未依规定期限内迁出宿舍者。

(十二)因疏于注意宿舍管理,致有违规情事而发生损害,情节轻微者。

(十三)性骚扰申诉案件经审议决定成立,情节轻微者。

(十四)因疏忽致上级补助款流失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喧闹、妨碍办公秩序,影响他人工作者。

(十六)奉派参加研习、训练、进修,无故旷课者。

(十七)诬控滥告,经查属实,情节较轻者。

(十八)不服从指挥,态度傲慢,言行粗暴,情节较轻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工作不力,或擅离职守,或因过失贻误公务者。

(二)处事失当或接受不当馈赠,有损机关声誉,情节严重者。

(三)对属员违法行为,未依规定处理,或疏于督导考核,致发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者。

(四)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严重者。

(五)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者。

(六)旷职继续达1日以上,未达2日,或1年内累积达2日以上,未达3日者。

(七)办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时程或其它违失情事,情节严重者。

(八)稽延公务,情节严重者。

(九)言行失检,有损公务员声誉,情节严重者。

(十)将宿舍出(分)租、转借、调换、转让、增建、改建、经营商业或作其它用途者。

(十一)因疏于注意宿舍管理,致有违规情事而发生损害,情节严重者。

(十二)诬控滥告,经查属实,情节较重者。

(十三)不服从指挥,态度傲慢,言行粗暴,情节较重者。

(十四)性骚扰申诉案件经审议决定成立,情节较重者。

(十五)因疏忽致上级补助款流失,造成较重后果者。

(十六)处理项目业务规划、设计,显有失误,致生不良后果者。

(十七)办理业务显有疏失,致生纠纷或浪费公帑者。

(十八)造谣生事,对政令肆意批评,或散布不实流言,挑拨离间对机关有不良影响者。

(十九)奉派参加研习、训练、进修,无故旷课达应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经管各种数据登记不实,残缺不全,导致不良后果者。

(廿一)保管财物人员疏忽职守(如防火、防水、防风设备不善),导致财物受损毁者。

六、本府得视奖惩事实发生之原因、动机及影响程度,1次核予1至2次之奖惩。

七、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职务代理人、约聘雇(用)人员准用本标准表规定办理。

八、本标准表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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