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1-16 生效日期: 2019-01-1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19〕10号

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

司发通〔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年12月14日,商务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换文对《CEPA服务贸易协议》进行了修订,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请你厅(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广东上海合伙联营实施办法,抓紧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律所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审定后实施。

  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律师工作局。

  司法部

  2019年1月1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