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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县库集中支付作业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财支字第0940154703号

 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宜兰县政府府财支字第094015470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9点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实施宜兰县库库款集中支付,特订定本程序。

二、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一切经费及其它款项之支付,除合于宜兰县县库自治条例(以下简称县库自治条例)第七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专户存管者外,均依照本程序之规定办理。

前项所称各机关,系指宜兰县(以下简称本县)总预算内列有单位预算之各机关,暨其所属分支机关。

三、本程序内容各项登记簿及凭单,得以计算机处理,其贮存体中之纪录,视为登记簿籍。为配合计算机作业,财政局应统一编订支用机关及支付科目之代号,并通知各有关机关。

四、本程序施行后,所有前订各种有关县库支付之规定与本程序抵触者无效。

五、各机关签具付款凭单,转帐凭单及其它支付凭证,均应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代签人及主办会计人员(以下简称签证人员)负责为合法支用之签证。

六、签证人员签证付款凭单或转帐凭单,应负责下列事项:

(一)各项岁出之支付,应合于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并确实于核定分配预算内依规定之用途与条件办理,其它支付应依其有关之法定支付案办理。

(二)领用额定零用金,未超过规定限额。

(三)预付款项,确为事实必需之合法支出,并应在适当科目办理。

(四)特种基金或其它保管款支出,除法律法规、契约、或遗嘱等,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外,其支付金额须受该基金或其它保管款存入县库存款户结余数限制者,并不得超过该项结余数。

(五)付款凭单所列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称、地址与金额,应与各该原始凭证所列者相符。

(六)转帐凭单所列之转帐科目及金额,均应符合本程序第十六点之规定。

七、签证人员印鉴,应于启用前检具印鉴卡(格式一)一份,备函送财政局以备验对。签证印鉴遇有更换时,应由原送印鉴机关备函检附派令或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及新印鉴卡,叙明更换原因,并注明旧印鉴停用日期,送财政局办理更换登记。

八、签证人员遗失签证印章,应由服务机关将遗失时间及原因函告财政局,并办理更换新印鉴,但对其已签证之付款及转帐凭单仍应负责。

九、各机关各项费款之支付,应于履行支付责任时,编制付款凭单(格式二)完成内部审核及签证手续,送财政局办理支付。

十、各机关编制付款凭单,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笔支付款项填列一单,但人事费等同一用途,而分在数个业务计划支付者,得予并开一单,另附支出科目清单(格式三);同一笔支付款项有数个受款人时亦得并开一单,另附受款人清单(格式四)。数个受款人为同一家金融机构账户,以交该金融机构代发为原则以简化作业,及减少支票流通。

前项交邮局或金融机构代发受款人栏之写法例如:交××金融机构代转发××机关(学校)员工旅费。

(二)为缩短兑付时限及减少支票流通,各机关支付款项,非属代发性质款项者,应以交代理县库银行统一代理汇款为原则,即存入受款人金融机构或邮局全衔(含分行、支局)、账号及户名应书写齐全。

前项交代理县库银行统一代理汇款,指定兑付代库银行名称栏一律为台湾银行宜兰分行。

(三)除交代理县库银行统一代理汇款之款项外,指定兑付代库银行名称应以受款人地址所在地最近之代理县库或县分库,以缩短兑付时限。

(四)凭单内有关各栏,均应端正书写详明填列,其中受款人、金额不得涂改外,其它各栏如经涂改,应于涂改处加盖主办会计人员签证印鉴。

(五)科目名称及代号应照下列规定填列:

1.预算内之支付,应按县总预算内所列各该机关之岁出预算科目中「款」「项」「目」填列,但为执行及控制需要,经于岁出分配预算注明应使用「节」之科目别,或仅须分至「项」为止者,得予变更。

2.其它款项支付,应照各该款项原存入县库之科目或有关之法定支付案内所列,或其它规定之科目填列。

3.科目代号应照核定科目代号填列。

(六)支出用途栏应详明填列第一级用途别科目,并加注支出之实际用途。例如:「人事费-×年×月份薪津」、「业务费-邮票」、「设备费-新建××工程第×期工程款」、「业务费-旅费」、「额定零用金」、「拨还零用金」。

(七)受款人姓名或名称与地址,必须与原始凭证一致,并确系直接付与政府之债权人或合法之受款人。

(八)大写、小写之金额应相符,并应顶格紧接书写勿留空隙。

(九)「特别记载事项」栏禁止背书转让及划线,应依规定勾注。

(十)县库支票领取方式应依受款人意愿勾注。

(十一)付款凭单如另有附件者,应将附件名称及件数于「附件」栏内列明。

(十二)各机关依法令应行扣缴之款,应按扣缴金额及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分别编制付款凭单,但扣缴之款必须由各机关将县库支票附同有关表件并缴者,其「支票领取方式」栏应勾注由支用机关领回转发。

(十三)凭单「附记事项」栏填列其它特别记载事项,如系营缮工程及购置、订制财产案、应注明总价。如系退休金,应加注核准文号及生效日期,如系考核奖金应加注核定文号。支付商民款项,金额达一百万元以上应注明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签发日期。

(十四)凭单及所附科目清单或受款人清单上之支用机关签证人员之签章,应与留存财政局之签证印鉴相符。

十一、受款人选择自领县库支票或由支用机关指定人员领回县库支票转发者,支用机关应于编送付款凭单时,另备具领取支票凭证(格式五)交由受款人或所指定之人员,持赴财政局核对换领县库支票。填发领取支票凭证时,应将凭证之左边缘置于付款凭单第一联左下方「领取支票凭证骑缝章加盖处」,加盖骑缝章,以备财政局核对。如支用机关认为交付县库支票有核对受款人印鉴之必要时,并得嘱由受款人在付款凭单第一联左上方「领取支票凭证(第号)」处加盖名章,以备核对。

十二、支用机关丧失签妥之付款凭单,及受款人或支用机关指定之领取支票人员丧失领取支票凭证,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支用机关签妥之付款凭单,在未送达财政局以前丧失,应迅即通知财政局,并以书面声明作废,补签付款凭单(另编凭单号码),按一般程序办理支付。如支用机关未实时通知,其已办理支付者,应由原支用机关负责。

(二)受款人或支用机关指定领取支票人员丧失领取支票凭证,应迅即通知财政局止付。经查明支票尚未交付时,由受款人或支用机关指定之领取支票人员,以书面声明作废,并洽由原支用机关补发领取支票凭证(另编凭证号码),出具证明公函,一并持向财政局核明支付。如未实时办理止付手续,致遭受损失时,其责任由丧失者自负。

十三、各机关编制付款凭单,于签证送出后,如发现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称、地址、金额错误时,应以最迅速方法通知财政局将原签付款凭单加盖「作废」章退还,重签付款凭单送请办理。

前项误签发付款凭单,如已签县库支票致损失库款者,应由支用机关负责于三十日内追回,其无法追回者,应由失职人员负责赔缴,原支用机关并按其失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十四、财政局在未列帐签发支票前,如发现付款凭单错误,除受款人、金额应依照本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办理外,其余各栏,得由原编制机关以书面加盖主办会计人员签证印鉴洽请财政局代为更正,并由更正人员于付款凭单上加注签章;必要时,得先以电话洽办,随后补送书面通知,由更正人员在付款凭单上加注签章,其书面通知粘附于原凭单第一联存查。但科目代号错误,财政局已予编报者,应以转帐凭单行之,并调整支付日报。付款凭单之指定兑付代库银行名称有明显错误者,财政局得为付款迅速,径予以更正。

十五、各机关支付科目之转正,应签具转帐凭单(格式六),送财政局办理转帐。转帐款项,如一案同时涉及多笔者,得汇编转帐凭单一份。

十六、各机关编制转帐凭单,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凭单内有关各栏应详明填列,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主办会计人员签证印鉴。

(二)转帐收方或转帐付方所列各笔金额,其科目相同者,应分别并为一笔列。

(三)科目名称及代号,应依核定之科目及代号填列。

(四)转帐收方金额合计数及转帐付方金额合计数,应与收方及付方各笔金额之总额相符,该项金额合计数,并应与中文大写之金额合计数一致。

(五)转帐事由应摘要记入转帐事由摘要栏。

(六)转帐凭单如有附件者,应将附件名称及件数于「附件」栏内列明。

(七)凭单上支用机关签证人员之签章,应与留存财政局之签证印鉴相符。

十七、各机关编制转帐凭单,于签证送出后,如发现错误,应以书面或电话通知财政局更正,或将原转帐凭单加盖「作废」章退还。财政局业已列帐者,应由原编制机关另编转帐凭单更正。

十八、财政局收到各机关编送之付款或转帐凭单,应依收到先后顺序分别编号,登记于各该收件登记簿(格式七、八),倘县库支票领取方式勾注「自领」,得提前办理。

十九、付款或转帐凭单,经编号登记后,应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签证人员印鉴是否相符。

(二)存入县库存款户之特种基金或其它保管款,其支付应查对该项基金或其它保管款之结存余额。

(三)待追查损失库款之重新列付,应以财政局签具之凭证所列实际发生损失款额为依据。

二十、付款或转帐凭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财政局填具付款或转帐凭单退回理由单(格式九),于单上所载有关项目勾注签章后退还原编送机关,不予办理支付或转帐,并将退还日期登入付款或转帐凭单登记簿。

(一)未经签证人员签证或签证人员印鉴不全。

(二)签证人员印鉴不符或模糊不清。

(三)联数不足或附件不全。

(四)所附清单金额与付款凭单金额不符。

(五)机关编号漏列。

(六)预算科目代号及名称漏列。

(七)用途漏列。

(八)受款人、金额漏列模糊或变更涂改。

(九)大写与小写之金额不符。

(十)涂改处未加盖主办会计人员签证印鉴。

(十一)「特别注记事项」栏支票请载明禁止背书转让未勾注。

(十二)支票领取方式采用两种以上或漏注。

(十三)凭单与领取支票凭证未盖骑缝章。

(十四)凭单或领取支票凭证未填注号码。

(十五)转帐收付两方金额不符。

(十六)支用机关书面或电话通知退还。

(十七)其它(以其它为退回理由者,应注明无法办理之原因)

二十一、付款或转帐凭单,经查核无前条得退回情形者,应由经办人员在凭单上签章。

二十二、转帐凭单经办妥转帐手续后,应加盖转帐讫日戳章,其式样如下:

二十三、财政局经办人应按日向保管空白县库支票人员领取支票,依据手续完备之付款凭单,核实顺号检发,在付款凭单支票号码栏填记支票号码,并将收件编号、支票号码、金额,登入签发支票日报表(格式十)。当日清结,未使用之空白支票,应退还保管人员保管。

为保管空白县库支票,应设置空白县库支票领发登记簿(格式十一),登记每次领取及退还张数。

二十四、县库支票依宜兰县县库支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票面应载明「禁止背书转让」,并加划双并行线;但受款人金额在两万元以下者,得免划双并行线,已划双并行线者,得填具「宜兰县县库支票注销双并行线申请书」(格式十二)申请注销。

前项受款人为各机关员工或退休员工领取各该机关核发之各项所得,因事实需要,得由支用机关于县库支票注销双并行线申请书上加盖机关长官与主办会计人员付款凭单签证印鉴章后,交由受款人亲自持票径向财政局办理取消双并行线,不受二万元限制。因注销双并行线标识所产生之纠纷,由该支用机关负责。

二十五、县库支票经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或受款人为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其收受之款,依照规定须存放公库者,不得申请注销并行线。

二十六、县库支票受款人姓名(名称)或大小写金额缮写错误,应即作废重行签开,其发票日期或指定之兑付金融机构缮写错误更改时,应在更改处加盖财政局局长及支付课长印鉴。

二十七、县库支票签开后,由复核人员就县库支票打印各栏与付款凭单记载事项,详细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应在付款凭单上加盖付讫日戳,其式样如下:

二十八、经复核相符之县库支票,应加盖财政局长及支付课长印鉴。

二十九、县库支票之封发应依付款凭单「领取支票方式」栏之勾注办理,其方式如下:

(一)存入受款人金融机构存款账户。

(二)受款人自领。

(三)邮寄受款人。

(四)支用机关领回转发─

1.邮寄。

2.指定人员领取。

三十、存入受款人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之县库支票,如采拨存方式处理者,应填具存帐支票送件单(格式十三)一并送金融机构签收,并将金融机构签收之送件单订存备查。但其金融机构非设在本府所在地者,得按邮寄方式径寄金融机构办理。是项存入受款人账户之县库支票,因故退回〈汇〉时,财政局应予暂行收存,登入暂收退回县库支票登记簿(格式十四),并通知原支用机关查明处理,原支用机关应于一周内处理完毕。

三十一、为付款迅速、减少支付兑付时限,得将付款凭单汇整依批次签开县库支票,交代理县库银行统一代理汇款。办理前项汇款时,应将付款凭单上受款人指定入帐之金融机构名称、账号、户名及金额,逐笔输入计算机登录成数据文件,并于每批次交付数据文件时,打印县库跨行通汇受款人清单(格式十五),列明汇款件数及总金额,依清单所列总金额,签开县库支票,并于清单上加盖财政局长及课长印鉴。倘遭退汇,接到代理县库银行汇入汇款(库款转移)通知书或存根时,应通知原支用机关查明原因,并俟更正后再行汇出。如查明后无法更正者,应尽速通知代理县库银行签开「宜兰县库存款户」为受款人之支票(本票)交由财政局通知原支用机关办理支出收回。

三十二、受款人自领或由支用机关指定人员领回转发之县库支票,于完成签章手续后,财政局应设置自领县库支票登记簿(格式十六),指定专人登记保管候领。

三十三、受款人自领或支用机关指定人员领取县库支票时,财政局经核对领取支票凭证与付款凭单第一联上之骑缝章,及该凭证上所盖受款人章与付款凭单受款人名称相符,于自领县库支票登记簿加盖领取人章后,发给之。同时在收回之领取支票凭证上加盖「付讫日戳」,附于付款凭单第一联备查。

三十四、财政局应将支用机关指定领取「领回转发县库支票」人员之姓名印鉴设卡(格式十七)登记,并于领发支票时核对。于每一年度开始,应通知各机关核对登记卡姓名。如有更换,应即通知财政局,并叙明更换日期,重新登记。

前项指定领取「领回转发县库支票」人员,应由出纳人员或机关长官指定之人员担任,不得由会计人员、工友、技工、约聘(雇)人员、临时人员担任。

三十五、邮寄之县库支票,应填具县库支票邮寄送件单(格式十八)一并送交邮局点收,以挂号邮件寄发,并将邮局签证退回之送件单订存备查。是项邮寄支票因故经邮局退回时,应暂行收存,登入暂收退回县库支票登记簿,并通知原支用机关查明处理,原支用机关至迟应于一周内处理完毕。

三十六、财政局完成支付或转帐凭单,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第一联继续办理未了事宜后,汇整存档保管。

(二)第二联由原支用机关派员至财政局签收取回。

三十七、财政局应按日根据各项作业数据编制「支付作业综合日报表」(格式十九)。

三十八、财政局应按日根据各机关所送已签发县库支票之付款凭单及转讫转帐凭单,产生「库款支付日报表」(格式二十),经核章后,送本府主计室(以下简称主计室)。

三十九、财政局应按月印制岁出各机关对账单分送各机关办理对帐。支用机关应将对帐结果,于十五日内检还对帐回单送交财政局核对调节。

四十、财政局应按月产生「库款支付月报表」(格式二十)附具「未兑县库支票调节表」(格式二十一)及「未兑县库支票清单」(格式二十二),经核章后,分送主计室及审计机关。

四十一、财政局应按月根据作业数据编制下列报表,经核章后,送审计机关:

(一)县库支票领发月报表(格式二十三)。

(二)县库支票作废、注销、补发、换发一览表(格式二十四)。

(三)应收回库款明细表(格式二十五)。

四十二、财政局应按日根据代理县库银行所送兑付县库支票汇报表及各分库兑付县库支票清单加以核对调节,如有不符,应即查明处理。

四十三、签开县库支票如有误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经查尚未兑付者,准依「宜兰县县库支票管理办法」有关挂失止付之规定,通知指定之兑付金融机构止付。

四十四、误付、重付、或溢付之县库支票,在通知止付前业经兑付者,应即签报财政局长核准,按误付、重付、溢付款设簿转列登记为「应收回库款」并调整余额登记簿,俟收回缴库后再行冲销。

四十五、误付款之重新补付,应检齐原付款凭单及原签报案详加标注,签报财政局长核准后,依规定办理。

四十六、误付、重付或溢付款项,应由财政局负责于三十日内追回,其无法追回者,应由失职人员负责赔缴之。

前项致县库损失者,财政局应追究责任赔缴情形与失职人员责任,并按其情节轻重分别议处。因误付、重付或溢付致损失库款,其经过及追究责任赔缴情形,财政局均应签报县长,并函知审计机关。

四十七、签发县库支票如有短付情事,财政局应根据原付款凭单第一联,按短付金额补开县库支票发给受款人,并在原付款凭单第一联上加盖「补付」戳记,其补开县库支票日期号码及金额等,并应分别在有关栏内注明。

四十八、县库支票因故应予补发、换发时,财政局均应在原付款凭单第一联上加注补发或换发之县库支票号码,及加盖补发或换发之日戳。

四十九、指定之兑付金融机关兑付县库支票时,除依「县库支票退票理由单」所列各款规定应予退票外,不得藉词拒付。

五十、指定之兑付金融机构兑付县库支票时,应先检视各要项,核与规定相符后发给号码牌,再核验印鉴,查无挂失止付情事,经各级主管人员核章后方可付款。付讫之县库支票,应在正面加盖付讫日戳并登记「兑付县库支票清单」三份,一份代作「兑付县库支票登记簿」,留存备查,二份径送县库总库。

五十一、指定之兑付金融机构收到财政局之「县库支票挂失止付通知单」,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最速件处理,不得延搁。

(二)验对通知单所盖财政局印鉴。

(三)查明尚未兑付者,应即止付,并于通知单回证联上填注。

(四)已经兑付者,应将兑付日期及兑付情形,在通知单回联上填注。

(五)收到通知单后,应于二日内,将回证联退还财政局。

五十二、已挂失止付之县库支票事后寻获,指定之兑付金融机构须于收到财政局叙明取消止付缘由之公函,始得兑付。

五十三、县库分库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将当日兑付县库支票总额填制二联式送金簿(台湾银行代理者,填制划付报单),连同当日兑付县库支票及兑付县库支票清单二份,一并送总库列帐。

五十四、县库总库收到县库分库每日送来各件,该核对无误后,应按分库兑付县库支票之总额,汇填「县库存账户」之支出传票(各分库兑付县库支票及兑付县库支票清单一份作附件)与各分库所填送之送金簿(台湾银行代理者,填送划付报单)办理转帐,将兑付库款列支库帐,并列收各分库代理机构所设「库款收支专户」帐(台湾银行代理者,则列入联行往来帐)归垫,并将送金簿回单联核章后送还各分库存查。

五十五、各机关之零用金限额,除依照县库自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其有分支机关之零用金,得单独计算领用。

五十六、会计年度开始时,各机关零用金之提领,应在规定限额范围内,于岁出分配预算一般行政及业务计划有关业务费用科目项下,依规定签具付款凭单,送财政局办理领用,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得作预算外之垫支。

五十七、各机关在零用金内支付之款,得按支付科目签具付款凭单,并检附零用金清单在支出用途栏注明拨还零用金,送由财政局签开以「存入××银行××分行×××××(机关或学校全衔)第×××××号保管金专户」为受款人之县库支票,将款拨还。

五十八、年度终了后,各机关已在零用金内支付之款,不属于原领用之支出科目者,应签具转帐凭单,在规定之县库帐务整理期限内,送财政局整理转帐,并将原领用之零用金以原领用科目填具支出收回书缴还县库。

五十九、依县库自治条例第七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得自行保管支用之经费,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支用机关应按照岁出分配预算月份分配数,一次或分次签具付款凭单,送由财政局签开以该机关为受款人之县库支票,付与该机关。

(二)分支机关无法自行签具付款凭单者,应由其上级或主管机关,按照各该机关之核定岁出分配预算月份分配数,一次或分次签具付款凭单,送由财政局签开以各该分支机关为受款人之县库支票,付与该分支机关。

六十、财政局拨由各机关自行保管支用之经费,应照规定支付程序,按支付科目列帐,如有剩余时,应于规定县库收支结束期限内缴还县库。

六十一、乡镇市补助款:依据核定分配预算由主计室按月份分配数签开付款凭单,送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付与各乡镇市公所。

六十二、各项县统筹补助款:依据核定案由主计室签开付款凭单送财政局开县库支票,付与受补助之机关团体。

六十三、退休金及抚恤金:依据核定案由有权签开凭单之机关签开付款凭单,送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付与合法受款人。

六十四、县营事业基金:应依照核定之分配预算,由主计室签开付款凭单,送财政局拨存各该基金户。

六十五、各项补助费之支付,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教育补助费:比照人事费由有权签开凭单之各机关汇案签开付款凭单,送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付与合法受款人,或由各机关领回转发。

(二)其它个案补助费:比照退休金及抚恤金由有权签开凭单之机关签开付款凭单,送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付与合法受款人。

六十六、前列第六十三点、第六十五点由各机关签开之付款凭单,应加缮第四联(副联)一份,送财政局支付后转送主计室备查。

六十七、由各机关订约借款,并负偿还责任者,应依据岁出分配预算,由各该支用机关于到期前,签具付款凭单,送由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付与债权人,但支票得由支用机关领回转发。

六十八、县总预算内所列债务支出,由本府统筹举借负责偿还者,由主计室依照契约规定之偿付本息时间,签具付款凭单,送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直接付与债权人。

六十九、会计年度结束后、经本府核定转入下年度继续支用之各机关岁出应付款明细表,应通知财政局作为办理支付之依据。是项岁出应付款已经预付者,应予扣除。

七十、各机关注销岁出应付款未支用余额时,应函知主计室,并副知财政局,将该项未支用余额注销。

七十一、特种基金及保管款,如纳入集中支付,其支付依据如下:

(一)特种基金依据设定基金之法律法规、契约或遗嘱等有特别规定者,应由该基金管理机关通知财政局依其规定办理支付。

(二)特种基金及一般保管款之支付,财政局应依各该基金及保管款存入县库存款户之结存余额,作为办理支付之依据。

七十二、各机关年度预算以收支对列方式编列者,收入应悉解缴县库存款户,支用机关应依核定之岁出分配预算并控制在收入能确切实现之范围内依规定程序签开付款凭单送财政局办理支付。

七十三、各机关支用垫付款,应依核定之金额、范围及支付科目签具付款凭单。

七十四、垫付款之支付应比照本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五、垫付款应由原请垫机关,依核定案之规定负责收回,收回时,应签开以「县库存款户」为受款人之支票,并填具支出收回书以原垫付款科目向代理公库办理缴库收回转正。

七十六、各机关经核定动支预备金之经费,应依规定填具动支第二预备金数额表、岁出计划说明提要与各项费用明细表,经本府核定后,抄知财政局,作为办理支付之依据。

七十七、特别预算应比照本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八、各机关经费须以外币支付者,支用机关应在核定外汇额度内签具付款凭单,以办理结汇银行为受款人,并在「附记事项」栏内列明支付外币种类金额及折合新台币金额,送财政局签开新台币县库支票,交由支用机关领回办理结汇。

七十九、本程序奉县长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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