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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馆历史档案开放利用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0-16 生效日期: 1985-10-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政办[1985]39号
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历史研究和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为编史修志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馆保管的历史档案,系指明清时期的官方、民间文书,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和汪伪政权的各种文件、史料、出版物及报纸等。除极少数政治档案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外,其余均对外开放。
  二、凡列入开放范围的历史档案,各学术研究部门、大专院校、党政机关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持县级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证明其身份及查阅目的、范围,经本馆同意后,可在馆内阅览。
  三、凡需大量系统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的单位,应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研究专题抄送我馆,由我馆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对超出专题范围的历史档案,原则上不予提供。
  四、编史修志利用历史档案,由各地史志部门统一组织调阅。本县已经复制留存的历史档案,应就地调阅利用,本馆中再提供原件。备单位来本馆调阅历史档案,—次只限五人,特殊情况不超过八人。
  五、复制我馆历史档案,应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大量复制档案资料,须经馆长批准。
  六、利用我馆历史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无权出版、公布和展出档案文件。
  擅自出版、公布档案文件,应追究责任,并取消其继续利用我馆历史档案的权利。
  七、凡有摘引本馆档案内容的著作,均应注明出处,并送本馆两套备查。
  八、严重破损又未复制的案卷,暂不提供利用。
  九、查阅档案者要精心爱护档案,用毕后,应按原样整理好,交本馆工作人员。如发现涂改、勾画、增删或剪裁、抽页和损坏,本馆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不论阅读、摘抄或复印,均不得拆散案卷;确需拆卷时,应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并在用后负责装订。
  十、调阅、复制本馆历史档案,本馆将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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