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5]2号
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4)42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9.9579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北环路北、文化路东;
2.东风路南、文化路西;
3.五龙口南路南、冉屯东路西;
4.陇海路北、西环路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庙李镇陈砦村0.5404公顷。
2.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0.3193公顷。
3.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6.2993公顷。
4.中原乡洛达庙村2.2482公顷。
5.大岗刘乡李江沟村0.5507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21日至2005年2月4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