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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拍卖网使用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财产字第0943009683号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变卖县有报废之动产,建置「台东县政府e拍网」。

二、使用「台东县政府e拍网」之浏览器请设定为IE5.5版以上。

三、本使用规范为买卖双方契约条款,买方于出价竞价前,应详细审阅并同意本使用规范及评估物品说明、交货方式、条件等讯息,一经得标,买卖合约即行成立,双方各负给付价款及交付物品责任,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四、本网站拍卖之物品为本府及本府附属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卖方)经管县有报废之动产,暂不接受其它非上述机关、团体或个人之物品拍卖。

四之一、每一标案拍卖期程为十天,出价后以五日为竞价期间,竞价期间有逾拍卖截止时间者,以拍卖截止时间为竞价结束时间。

四之二、出价以底价开始,并依下列为出价级距。

500以下以10元为级距501~1000以20元为级距1001~5000以30元为级距5001以上以100为级距

五、拍卖之物品均公布底价,一旦出价即表示同意交易条件,经确认后即不得撤回;出价后以五日为竞价期间,以最高标者得标;如竞价期间仅一人出价,以出价人为得标人。

六、决标价格内含划拨手续费。

七、买方得选择自行向卖方领货、其它托运方式或委托卖方托运交货,货物如委托卖方托运者,运费另计。

八、删除。

九、竞价不得以操纵、干扰或其它方式妨碍拍卖之进行。

一○、脱标后,除有不能通知之情形外,卖方向买方指定之电子邮件帐号以E-mail或电话通知方式于二日内通知买方得标。

十一、得标人应自行上网查询得标情形,并于受通知后十日内下载划拨单至最近邮局向卖方指定之帐户缴款,否则卖方得视为弃标违约,得标之物品任由卖方处理,得标人不得异议。

十二、卖方于收受款项确定后五日内负责出货。

十三、买方应凭划拨单存根联或身分证明文件向卖方领货。

买方于缴清价款后未向卖方取货,或物品委托运送因无人受领未送达者,卖方应通知买方于七日内领货,逾期未领或有无法通知之情形者,卖方于e拍网公告三十日后,径解除双方买卖契约,不另行通知,货品任由卖方处理,买方应证明身分,申请退款外,不得异议。

十四、本使用规范指定日期期间之末日遇例假日、周六或周日得顺延一日。

十五、拍卖物品均开放现场看货,得标人对于得标之物品,除非实物与物品数据文件陈述不符外,不得请求退货退款。

十六、本使用规范如有任何修正或引进新服务项目时,修正内容随时公布于本网站公告栏,并自公告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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