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被修订 发布日期:1987-09-01 生效日期: 1987-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科委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获 奖 标 准
第三章 申 报
第四章 审 批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章 授 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办法》中“适用的先进技术”应从四个方面衡量:1.经济因素;2.社会因素;3.自然条件;4.接受技术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奖励的范围重点可分为十个方面:
  一、农、林、渔、牧、土特产的综合利用、贮运保鲜及加工配套技术;
  二、村镇建设或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
  三、小矿产采选及系列产品开发;
  四、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或推广应用;
  五、大工业配套产品的开发;
  六、区域综合开发;
  七、生产装备的开发;
  八、人才培训;
  九、实施“星火计划”中的管理工作;
  十、其他。

    第四条 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反对本位主义、平均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第二章 获 奖 标 准



    第五条 本《办法》按技术水平、示范作用、效益大小进行综合评定。下面按奖励类别分述奖励标准。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四条,对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
  2.产品可以进行技术推广并提供工艺技术、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
  3.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对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和个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培训适用的先进技术以及振兴地方经济所需的各类专门技术,现代管理知识;
  2.培训形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示范性;
  3.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八条 根据《办法》第六条,对申报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个人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为各级星火计划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评价、预测、立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成果,经实施检验确实可行;
  2.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产生了重要影响;
  3.已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对申报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从下列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请奖者年龄一般要求在三十九周岁以下;
  2.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带头人;
  3.用科技共同致富,不断更新、推广技术;
  4.已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根据《办法》第八条,对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企业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开发或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1.坚持技术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开发出新装备或新产品,并稳定生产一年以上;
  2.提高劳动生产率;
  3.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和加工方法。
  二、经营管理
  1.管理机构精干、规章制度健全;
  2.主要领导者或决策者是依靠科技、尊重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开拓型企业家;
  3.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产品质量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5.培训工作切实可行。
  三、综合效益
  1.产品必须实现商品化并可进行技术推广;
  2.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须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合格,方可申报请奖。

    第十二条 同一内容,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不能再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三条 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必须是获得省市级星火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从获得省市级星火奖者中择优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某一类奖,并组织初审、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星火奖者必须填写“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申报书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详见“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和“申报书填写说明”。

    第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是申报国家星火奖的基本技术文件,必须详细、如实、认真填写,否则不予受理。每一申报项目须填写十份申报书,报送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凡被择优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须向申报部门交纳申报费,集体申报交六十元,个人申报交十元。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采取聘任制,经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由国家科委主任聘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评审委员会另行决定人选,报国家科委主任聘任。

    第十九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领导全国星火奖励工作,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
  2.审定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
  3.指导省、市级星火奖评审工作。
  4.提出并决定关于改进国家星火奖的措施和建议。研究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1.听取申报部门选定人员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可采用录像、幻灯、图表、照片等形式,必要时可要求请奖者直接答辩。
  2.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3.对申报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评审委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参加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获奖。因故不能出席的评审委员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组织复核申报部门提交的报奖项目文件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2.组织筹备国家星火奖评审会议。
  3.承办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
  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选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送审。
  2.与申报部门磋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为召开评审会议做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将申报国家级星火奖者的申报书和附件等全部材料报送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5.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
  6.出版有关国家星火奖获奖项目和人员的公报。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星火奖经批准后,统一由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发布,即可授奖。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在正式提交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前,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请奖项目名称、请奖者名单和申报部门。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异议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对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凡异议期内尚未解决的请奖项目,暂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五条 异议一般由申报部门处理,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解决异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异议方。限期一个月内提供有关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被异议方未予答复,请奖项目撤消;异议方未予答复,视同放弃异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请奖者提出异议,应如实地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并应写清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需要保密可注明。发现诬告他人者经查明属实,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对重大异议的处理意见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国家星火奖的奖励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条 请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均应在请奖项目中直接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其限额为:
  星火科技奖 主要完成单位: 不得超过五个
   主要完成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人才培训奖 主要承担单位: 不得超过五个
   主要承担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管理奖 主要完成单位: 不得超过五个
   主要完成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优秀青年奖 一人
  星火示范企业奖 示范企业 一个
   主要技术依托单位: 不得超过三个
   主要代表人: 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中“精神奖励”指: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荣誉证书。“物质奖励”为奖金、奖品。奖金额度根据技术水平、示范作用、经济效益确定,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第三十二条 省、市级星火奖励的奖金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由地方财政支出。获国家级奖励,颁发奖金时,对获奖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留作省、市级星火奖励基金使用。

    第三十三条 奖金必须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指获得国家级星火奖励二次以上,特别奖励形式为:组织国内外参观、考察、进修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奖励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