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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加强松香再加工计划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2-17 生效日期: 1982-02-17
发布部门: 林业部
发布文号: (82)林产字5号
  近几年来,有些省先后建立了一些松香再加工工厂或车间,成批生产歧化松香、马来松香、聚合松香和各类松香树脂等再加工产品,对四化建设和提高松香的利用效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再加工工厂或车间的建设布局、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品种、规格、销售、价格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管理,积极而有计划地发展松香再加工,防止盲目建设给国家造成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4号通知,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松香再加工产品,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不得自行建设。今后各地新建或扩建松香再加工项目,须由省、区林业厅(局)审查同意,报我部批准后,再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在此以前各地自行建设的松香再加工工厂或车间,应予整顿,其产品质量符合使用要求的,由各省、区林业厅(局)备文报部;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有关厂应组织力量加以解决,并经省、区林业厅(局)组织技术鉴定,确认工艺设备和产品质量合格,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并在投产后报部备案。
  二、松香再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由我部制定。在未制订部标前,可由各省、区林业厅(局)制定企业标准,经省、区主管标准部门批准,并报部备案。
  三、松香再加工产品的价格管理权限与松香相同,即先经省、区林业厅(局)和物价部门审核,报我部和国家物价总局批准下达。试生产期间的产品价格,可由地方制定临时价格,报部备案。
  四、松香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歧化松香、马来松香、聚合松香等松香再加工产品,均按国家的生产、销售计划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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