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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邮件电报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1-22 生效日期: 1982-01-22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关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邮件、电报批准权限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1979)高检—文字9号、公发60号、邮字235号,联合通知未作明确规定。近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保卫部提出,并征得公安部的同意,今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时,由军队师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批准即可。具体处理办法仍按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1979年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请通知属局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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