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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01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定义

1.“主席”指收购委员会的主席。

2.“守则”指《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

3.“雇员股份购回”指要约人按照本身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批准的雇员股份认购计划,向本身或其附属公司的一名或以上现任或前任雇员所进行的股份购回。

4.“执行人员”指证监会公司财务部执行理事及他的任何代表。

5.“全面要约”指要约人透过作出要约而进行的股份购回,而该项要约是由要约人向本身某个股份类别的股份持有人作出。

6.“上市规则”指《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7.“要约”指股份购回。

8.“受要约人”指所持股份属于股份购回对象的股东。

9.“要约人”指进行或考虑进行购回本身股份的公司

10.“场外股份购回”指不属于全面要约,及并未根据规则2的(a)(c)、(d)、(e)、(f)及(g)各段获豁免遵守本守则规定的股份购回。

11.“场内股份购回”指以下的股份购回:

(a)以联合交易所为上市地点的公司,藉着联合交易所的设施,按照《上市规则》进行的股份购回;

(b)以联合交易所为第一上市地点的公司,藉着其他交易所的设施进行的股份购回,而有关股份购回是按照该交易所订立的规则进行,其中适用于上述公司的股份购回规则并且已得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认可相当于《上市规则》的股份购回规则;

(c)以联合交易所为第一上市地点的公司,藉着其他交易所的设施,按照《上市规则》进行的股份购回,而《上市规则》第10.06(1)、(2)及(6)条规则所指的联合交易所须视其情况,注释为“在其他交易所”或“在另外一间所交易所”;

(d)以联合交易所为第二上市地点的公司,藉着联合交易所的设施,按照其他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股份购回,而有关规则已得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认可相当于《上市规则》;

(e)以联合交易所为第二上市地点的公司,藉着其他交易所的设施,按照该其他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股份购回,而有关的交易所的规则已得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认可相当于《上市规则》。

12.“委员会”指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13.“人”包括个人及公司

14.“证券”的涵义与《证券条例》中“证券”一词所指的相同。

15.“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6.“股份”指所有各类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股份的权利的证券。

17.“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18.“股份购回”指由要约人或要约人代表向要约人股东提出的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的要约,而全部或部分属于此类要约的私有化计划、协议安排或其他形式的重组计划亦包括在内。

19.“联合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20.“《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一般原则

1.绪 言

1.1订立详尽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因股份购回而可能导致的情况,并不切实可行。因此,参与要约的人应明白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及规则的精神及其明确规定。此外,规则未有明确涉及的范围或情况,本守则的一般原则及精神将适用。

2.一般原则

1.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公平对待,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待遇。

2.关于要约的利弊,股东应获得充分资料、意见及时间,以便作出有根据的决定,而任何有关资料均不应加以隐瞒。任何就股份购回而发出的文件及广告,制备时应极度审慎负责,力求准确,对其中所载声明亦应同样审慎处理,犹如文件及广告是招股章程一样。不论文件是由要约人直接发出、由与要约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发出,或是由代表前者或后者的顾问发出,上述原则一概适用。负责发出此类文件或广告的人,必须确保文件或广告内容在整个要约期内保持准确及切合最新发展,如果有重大变动则须尽快通知股东。

3.所有与股份购回有关的人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避免制造虚假市场或令虚假市场得以持续,而涉及股份购回的各当事人亦须小心行事,确保不会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

4.行使控制权应该信实,压迫属于少数或无控制权的股东的情况,无论如何不可接受。

5.董事应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应追求本身利益或因私人或家族关系而产生的利益。

6.进行股份购回公司的股东应明白他们本人或与他们一致行动的人,如果不应约提供本身所持任何股份,该股份购回可能会令他们在公司投票权上所占权益比例增加,因而有义务遵照《收购守则》规则26的规定,作出强制要约。因此,被要约的股东应注意及估量建议的股份购回会否涉及《收购守则》,如果有可能产生作出强制要约的义务,则应尽快与执行人员联络。

7.所有与股份购回有关的当事人,均须与执行人员及委员会全力合作,以及提供所有有关资料。

规 则

1.股份购回须由要约人透过全面要约方式进行

股份购回只可由发行属于股份购回对象的股份的公司进行。

公司只可透过全面要约或按照规则2的规定进行股份购回。

全面要约须以相同条件向所有所持股份属于全面要约对象股份类别的人作出,但居于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股东,如果当地禁止按照本守则规定进行股份购回,可不包括在内。

全面要约的对象可以是某类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如果全面要约的对象并非某类已发行股份的全部股份,对于那些拟就其持有量的有关百分比全数接纳要约的股东,必须作出安排。应约提供而超过该百分比的股份,必须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以划一比率,就应约提供的股份数目加以接纳,以令要约人可取得其作出要约时拟取得的股份总数。为免因部分股份购回而导致出现不足一手交易单位的情况,除非因有关规管措施或经济因素所限,否则要约人宜将每名股东可按比例应当出售的股份数目调整至最接近的一手交易单位。

购回股份所付出的代价可以是现金或证券,或部分现金及部分证券。如果付出的代价全部或部分属于证券,要约文件所载资料除规则3所规定的之外,还须包括日后发行证券时所发出的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视情况而定)所将会收载的其他资料。

要约人在发出全面要约公布后,直至全面要约完结、失去时效或撤回(视情况而定)之日(包括当日在内),期间不得进行场内股份购回。

2.豁免遵守本守则规定

公司可进行下列各类股份购回,并可获豁免遵守本守则的全面要约规定:

(a)场内股份购回;

(b)根据本守则获批准的场外股份购回;

(c)雇员股份购回;

(d)按照被购回股份所附条款进行的股份购回,而有关条款容许或规定此类股份购回无须先经股份所有人同意;

(e)公司应被购回股份所有人的请求,按照股份所附条款进行的股份购回,而有关条款订明股份所有人有权要求公司进行此类股份购回;

(f)要约人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所规定必须进行的股份购回;及

(g)按照本守则规则4及6进行,并得香港法院批准或由香港法院监督的股份购回。

注释

(1)豁免取决于严格遵守规定

按照规则2所进行的股份购回,只有在遵守适用的《上市规则》、批准条件、股份条款、法规或守则规定(视情况而定)的情形下,方可获豁免遵守本守则的全面要约规定。

(2)场外股份购回

场外股份购回必须先经执行人员批准,然后进行股份购回的公司方能凭藉有关股份购回取得股份。批准通常以下列情形为条件:

(a)在为审议建议的交易而适当地召开及举行有关股东大会上,建议的场外股份购回获亲身或派遣代表出席的无利害关系股东,以3/4或以上的票数投票批准;

(b)召开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书附有通告,而通告除载有要约文件根据规则3及规则6(如适用)所须披露的资料外,亦载有下列资料:

(Ⅰ)建议的受要约人的身分、业务说明及与要约人的关系(如有);

(Ⅱ)公司与建议的受要约人所订协议的条款的说明;及

(Ⅲ)如果执行人员认为有此需要,由公司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就股东应否通过拟进行的场外股份购回所作的建议;

(c)向执行人员呈交(a)段所指的特别决议的核证副本;及

(d)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场外股份购回建议之时,以及由开会通知书寄出之日至召开上述股东大会之日(包括当日在内)期间,上文(b)(Ⅱ)段所指协议的副本均可供股东查阅。

如果根据实况,进行股份购回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事属不合理或不可行,而无条件批准亦不违反本守则一般原则及股东整体利益,执行人员可保留无条件批准场外股份购回的权利。《收购守则》规则2.8,经适当修改后,适用于要约人董事局为达致本规则2的目的而须委任的任何独立委员会。

(3)认可交易所

为执行本守则规定,联合交易所及执行人员已对伦敦证券交易所加以认可。

3.要约文件

全面要约须透过要约文件作出,而要约文件则须披露所有资料,以便受要约人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就要约的利弊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其中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规则及附表Ⅲ所订明的资料。

要约文件地日期不得早于向股东发出要约文件之前3天。

在要约期届满之前,应向所持股份属于要约对象股份类别的所有登记持有人,及所持证券可被行使或可转换为前述类别股份的所有登记持有人,发出要约文件。

要约文件须以英文或中文写成,除非事先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宽免此项规定,否则须按所用语文,分别附上中文或英文译本。

要约文件及其任何修改在发送给股东之前,必须先呈交执行人员,咨询意见,且在执行人员确实表示对其内容并无其他意见之前,不得发送给股东。要约文件的定稿,须向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各呈交5份。

要约文件必须在要约人宣布有意作出要约之日后15天内发送给股东。如果有理由相信要约文件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寄出,则应咨询执行人员。

注释

发送要约文件

如果要约价格低于可被行使可转换为要约对象的股份类别的股份的证券的行使价格或转换价格,要约文件无须发送予此类证券的登记持有人。如有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

4.股东的批准

除非及直至全面要约在为审议建议的股份购回而适当地召开及举行有关股东大会上,获得亲身或派遣代表出席的股东以大多数票投票批准,否则要约人不得购入应约提供的股份。有关股东大会须以附有要约文件的开会通知书召开,如果股东不批准股份购回,要约必须撤回。

本规则4所指的普通决议的核证副本,须于通过该项决议的股东大会召开后3天内,呈交执行人员。

如果管理层获一名或以上的股东委任为代表,以便参与一项为批准任何与股份购回有关的事宜而举行的表决,而代表反对该项批准的管理层代表所持票数,占就该次股东表决而言合资格票数的5%或以上,则该项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注释

(1)股份购回须得无利害关系的股东批准

如果股东在股份购回上有重大利益,而这项利益与所有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同,执行人员通常会规定股份购回须在为审议股份购回而适当地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获得所有亲身或派遣代表出席的其他股东以大多数票投票批准。

(2)“B’股

如果要约人的已发行股份所附有的投票权利,与该类股份股本缴足时所产生的股本权益之间的关系并不合理,应咨询执行人员意见,因执行人员可能会规定,在为审议建议的股份购回而适当地召开及举行的不同类别股份的股东大会上,股份购回须获得亲身或派遣代表出席的两类不同类别的股份持有人,以大多数票投票批准。

5.要约期

要约期在要约文件及召开旨在批准股份购回的股东大会通知书寄送予股东之日开始,直至有关大会召开完毕后方告终结。如果获股东批准,要约继续可供接纳,最少直至紧接大会日期后第10天营业时间结束之时为止。

接纳要约的人有权在股东批准要约之日或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之日(以较迟发生者为准)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其接纳。

如果属于有条件要约,要约必须说明要约人可宣布要约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凡有条件要约在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时,该有条件要约应在此后不少于10天的期间,继续可供接纳。

除非要约事前已成为无条件,否则在要约文件寄出60天届满后,要约不再继续可供接纳;股东批准要约后,该项要约不可被修订要约取代。

6.就10%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作出的全面要约

如果就要约人的某类股份的10%以上已发行股份作出全面要约,有关要约文件除应载有规则3所定的资料外,亦应包括下列各项资料:

(a)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说明建议的股份购回是否公平合理及所持意见的理由;及

(b)要约人物业资产的最新独立估值概要。

上文(b)项所指的估值须由具备专业资格的独立估值师或其他专家进行或加以确认,而估值的基准亦须清楚列明。如果要约人董事认为估值所得与要约人最新发表的经审核帐目所示价值相比,并不适当,则要约文件应包括一项董事局就此发出的声明及所持的理由。

估值报告副本应连同要约文件向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呈交,并应在要约期内供股东查阅。

要约文件内容应包括一项声明,表明财务顾问、估计师或其他专家(视情况而定)同意在要约文件中登载其姓名及在不抽离上下文的情况下,在要约文件中登载由其本人负责的部分,以及并无撤回上述同意。

为施行本规则6,任何人如果在现在或过去与要约人在财务上或其他方面有所关连,以致双方在利益上可能发生冲突,即不可当作独立的人。

7.效果类似私有化的股份购回

如果由于建议的股份购回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要约人的股东可能在法律经济上被迫将所持的要约人股份权益处置,应就要约人为保障该类股份权益而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咨询执行人员意见。有关行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委任要约人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就要约的利弊向该类股东提供意见,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委员会提供意见,以及建议的股份购回须在为审议该股份购回而适当地召开及举行的该类股份股东大会上,获得最少3/4亲身或派遣代表出席的股东批准。

注释

(1)股份在联合交易所取消上市

凡有股份在联合交易所取消上市而在取消上市时,有关公司并无在另一所能为股东提供相当的交易所上市,股东即可当作受到经济上的压力,须处置所持股份。

(2)当效果类似私有化的股份购回是按照强制取得证券的法定权利进行的时候,要约人本应就这类股份购回为保障股东的权益而采取的行动,便无需采取。但这类法定权利,只可在受要约人股东所持股份总值不少于3/4已为要约人取得的情况下,方可行使。

(3)独立委员会

《收购守则》规则2.8,经适当修改后,适用于要约人董事局为达致本规则7的目的而须委任的独立委员会。

8.股份购回与《收购守则》之间的关系

如果股份购回导致股东在要约人的投票权上所占权益比例增加,为了达致《收购守则》的目的,该项增加将当作取得证券处理;股东或一致行动的股东可因此而取得对要约人的控制权或巩固对要约人的控制权,因此须遵守《收购守则》的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遇有此类情形,应咨询执行人员意见。就全面要约或场外股份购回而言,如果股份购回可能会引致的后果在要约文件中已有披露,及股份购回获得不会因股份购回而须作出强制要约的股东,按照本守则适用的股份购回批准规定予以批准,收购委员会通常会就遵守《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的规定授予宽免。

注释

不与董事一致行动的股东

不与董事一致行动的股东,如果因股份购回影响,在要约人的投票权上所占权益比例超过《收购守则》规则26所订明的强制要约界限,通常无须作出强制要约,但如果股东在有理由相信股份购回将会进行之时购入股份,上述例外规则通常不再适用。

9.禁止作出分派

公司公布购回股份之后,由公布之日起计,直至紧接股份购回完成或被撤回后第31天为止的期间,不得公布或进行股份分派。

注释:

就免受禁止的情况咨询执行人员

规则9通常不适用于不涉及集资的股份分派,例如派发红股及以股份形式支付股息。任何拟在规则9所指期间内进行股份分派的人,应在公布及进行上述股份分派前,预早就本注释的适用性咨询执行人员。

10.公布、广告及暂时停止股份买卖

要约人董事局决定作出要约后,要约人必须立即将要约的重大条款公布。

在紧接着首次要约或任何展期或修订要约限期到期届满后的交易日,又或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之日,要约人须按实际情形而定,宣布要约时效已失、期限延长、完结或已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如有需要,公布须列明要约人透过股份购回所取得的股份数目及所收到接纳要约股份的数目。如果只属部分要约,公布亦须披露每名股东可按比例应约出售的股份的计算方法。上述资料亦必须在公司的周年报告中刊登。

任何有关股份购回的公布、广告或类似文件必须在发表或刊登之前呈交执行人员,咨询意见,且在执行人员确实表示对公布或广告并无其他意见之前,不得予以发表或刊登。有关文件的定稿须一式两份呈交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所有公布须在香港每日出版及广泛发行的重要中英文报章最少各1份刊登。

就上市公司而言,所有股份购回必须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通知联合交易所。

要约人就建议的股份购回发表公布时,应考虑是否需要求联合交易所暂时停止其股份的买卖。

注释

暂时停止股份买卖

暂时停止股份买卖须经联合交易所同意。就股份购回所作的公布内容未必可包括建议的要约的所有详情,但必须载有足够资料,令联合交易所在咨询执行人员意见后,信纳股份买卖可在市场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恢复进行,以及可以避免制造虚假市场。

11.保密

在要约公布之前,必须强调绝对保密的重要性。所有知悉与要约或拟进行的要约有关的机密资料(特别是容易影响价格的资料)的人,必须把资料当作机密处理,只可在为进行要约而不能避免或在对方已明白有保密必要的情况下将资料给予他人。所有知悉机密资料的人必须小心行事,以尽量减低资料意外泄漏的机会。

如果要约正在计划阶段,应对要约人的股份加以密切注意。当股份价格出现不正常的波动或股份成交量有显著增加,要约人董事局应立即作出公布,并按情况所需发表意见。

12.审慎程度及责任

致要约人股东的任何文件或广告应声明要约人董事已力求审慎,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确保文件或广告所载事实均属准确,所表达意见是经过适当或审慎考虑后才作出,以及并无遗漏任何重要资料。此外,文件或广告亦须声明所有董事,包括任何可能曾将文件的仔细审核工作转交一个委员会或个别董事负责的董事,对前述声明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如果有建议将任何董事排除在责任承担声明之外,须事先获得执行人员同意,且文件或广告应注明该声明不包括有关董事在内及解释其中理由。

13.条件

全面要约不可以必须最少取得某个数目的股份作为条件。

要约所须遵守的条件,须在规则10所指的要约条款公布中列明。

一般来说,要约不可受到取决于要约人主观判断或必须经由要约人履行的条件所规限。

注释:

主观因素

在若干特殊情况下,要列明履行某项条件所需的全部因素,并不切实可行,尤其是某些情况是涉及正式的批准,而要约人可能必须履行额外的重大义务才可获得该项批准,则执行人员可能接受有主观因素的条件。

14.股份购入及支付代价的时间

在要约获得股东批准或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两者以较迟发生者为准)之日或之后,应约提供的股份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下尽快予以购入及支付代价,且无论如何,须在要约期满5天内办妥。股份须待至要约获股东批准之日或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之日(以较迟发生者为准)方能购入。要约人根据要约所购入的证券,须从速支付代价,且无论如何,须于股份购入之日起计5天内办妥,而在要约人首次购入应约提供的股份之日之后始应约提供的股份,则须在该等股份应约提供之日起计5天内购入及支付代价。

15.撤回要约或要约失去时效

除非要约文件要待某项特定条件得到履行后方能寄出而该条件却并未得到履行,否则除规则4另有规定外,要约条款一经公布后,要约人须立即进行要约事宜。

如果要约人未有进行要约事宜,又或要约因某项条件未得到履行而失去时效,要约人须作出公布,说明要约未能进行的原因。此外,要约人亦须确保股票能尽快寄回给接纳要约的股东或可供该等股东领回,且无论如何,须在要约失去时效或被撤回起计7天内办妥。

注释:

援引条件

除接纳条件以外,要约人不应援引任何条件来令要约失去时效,除非就有关要约来说,引起援引条件权利的情况对要约人而言关系重大。

16.向股东作出的征求行动

拟征求投票委托书、选票或要约接纳书的公司,只可使用以前发表过及就此而言在引述时仍属正确和没有误导成分的资料。

除非执行人员批准,向非机构性股东作出的征求行动,只可由作出征求行动的公司的财务顾问中,完全熟悉本守则规定以及其根据本守则而应负的责任的职员作出。 不得向股东施加压力;必须鼓励他们向本身的专业顾问作出咨询。

17.宽免、转介及上诉

执行人员可在要约人或任何其他与股份购回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时,宽免其须遵守本守则其中一项或以上条文的规定。

注释:

无投票权的固定参与股份

由于无投票权的固定参与股份的性质类似债务证券多于股本证券,因此对于计划以无投票权的固定参与股份为购回对象的要约,执行人员通常会全面宽免该类要约遵守本守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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