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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4 生效日期: 2005-02-04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5]20号

省公安厅、农机局,各市(州、地) 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后)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费;
  (二)驾驶员审验费;
  (三)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四)考试报名费;
  (五)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档案费。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每车次60元。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四、农业机械部门在对拖拉机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时,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按照下列规定收取。
  (一)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既科目一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对三轮汽车、摩托车类考试人员没有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既科目一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对三轮汽车、摩托车类考试人员没有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既科目一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对三轮汽车、摩托车类考试人员没有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
  (二)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既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汽车类每人次190元;其他机动车类每人次95元。对三轮汽车、摩托车类考试人员没有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
  (三)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既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汽车类每人次280元;其他机动车类每人次140元。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1号令)规定科目进行考试的,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五)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
  (六)未按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年内车管部门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和规范化建设的重点事项〉的通知》(黔公交[2004]122号)规定进行规范化考试场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按以上标准收费。
  (七)上述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六、农业机械部门在组织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时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收费许可证》换发和变更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由各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年审。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公安交警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黔财预字[1997]10号文和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交警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农业机械部门到原发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九、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做到亮证收费,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二○○五年二月四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的函》(公交管(2004)131号)、农业部《关于申请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农机函(2004)2号)收悉。为贯彻落实《道路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证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自治区、自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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