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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为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做好对中央级农口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财政监督的主要职责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农口企事业的财税政策以及农口企事业财务管理法规,监督中央级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发挥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对向中央解缴财政收入的农口企事业单位解缴情况履行稽核监缴职能。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监督、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地缴入中央金库。对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做好征管工作。

  三、审查中央企事业年度财务决算。
  (一)负责对中央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的审查。审查出的违纪问题,按财政部财监字[1995]1号、46号文件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地处理,并将财政监督监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农业司、监督司,同时抄送企事业主管部门。中央农口各部门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决算的批复,要抄送当地派出机构。
  (二)年度财务决算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查帐报告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会计事务所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当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可选择部分企业对社会中介机构查帐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抽查。

  四、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监督中央对企业拨付的各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在安排使用财政扭亏增盈措施费时,企业应事先听取派出机构的意见,派出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进行项目的考察、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下达实施过程中派出机构应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企业专项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的评估、考核、验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向我部农业司、财政监督司提交审查报告。

  六、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制度,对中央农口企事业单位实施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七、各地派出机构除按有关规定向部报送有关报表情况外,还要对中央农口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经常地、及时地向我部反映有关情况,注意发现影响中央财政预算和全局的带倾向性的问题,并以书面材料报送部农业司、财政监督司。

  八、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九、做好财政部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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