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合肥市行政机关经费包干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1-01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使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节约行政经费,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8]1号文件关于“要完善行政经费包干制度,使超支或节余都对工作人员本身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形成一种自我约束的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由财政全额供给的行政机关,一律实行经费包干制度。行政经费包干(以下简称“包干”)的原则是:“包死预算,超支自补,节余全留,个人挂钩,超罚节奖”。

  第三条 “包干”分大包干、小包干两种。小包干单位以当年预算指标为包干指标,一年一定。大包干单位以人均综合定额乘以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人均综合定额包括正常保吃饭的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机动经费)。

  第四条 “包干”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指按规定发放或使用的工资、奖励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它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指公务费、购置费(小包干不包括一万元以上单项的购置支出)、修缮费、业务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 基建经费、大型会议费(指市政府合政[1987]103号文件规定的会议)。公费医疗经费、政府特评的“产品创优奖”、“科技进步奖”等奖励经费不属包干范围。

  第六条 凡实行“包干”的单位,在年度预算确定以后,与财政部门签订包干协议。“包干”单位必须按“包干”的数额制定全年财务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月计划拨款,对包干范围内的要钱报告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 年终前,属于编制内增人经费、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增加的经费、财政部门按标准应追加给各行政机关的经费,对实行“包干”的单位也按标准追加。

  第八条 年终决算后,“包干”单位节余的经费,可以提取节余总额的30-50%发包干节约奖,免征奖金税,剩下节余部分 由该单位转下年使用;超支的单位,由该单位用预算外收入和职工奖励工资自行弥补,不足部分由下年度经费中弥补。用于弥补超支的职工奖励工资的数额,按超支金额占包干指标的比例计算减扣。

  第九条 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包干单位财务的审查与监督。对于不履行协议,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应责令其立即纠正;若情节严重,可停止拨款或冻结其帐户,并追究有关财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一九八八年起试行,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市政府一九七九年制定的财政包干办法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