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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奖励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2-12-13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监察厅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向我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署实名举报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依照本办法应予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
  (一)定案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
  (二)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具有较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三)对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或有重大贡献的;
  (四)及时反映重要违纪违法苗头,防止问题的发生,避免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经济类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定案的违纪违法金额及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1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500元一5000 元;
  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5000 元一1万元;
  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1万元一2万元;
  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2万元一3万元;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额3万元一10万元。
  (二)对举报非经济类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给予违纪违法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及案件产生的政治社会影响予以奖励。奖励额1000 元一3万元。


    第五条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报请自治区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重奖,不受第四条的限制。


    第六条   对举报人及时反映重要违纪违法苗头,防止和避免问题的发生,具有较大政治社会影响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联名举报的,其奖励金额不以人数计算。
  对同一案件的多人举报,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若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更为详细,对案件查处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案件查结后,酌情给予奖励。
  在查处属匿名举报的案件过程中,若有举报人出面主动提供案件线索,对突破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案件查结后,按第四条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与举报案件有牵连的举报人,应根据该举报人的立功表现,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联合查案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给予奖励。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的举报件,由做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划拨的专项举报奖励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报批与发放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负责承办。


    第十二条   案件检查、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信访部门做好受奖人审核、奖励资金的报批与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在案件查结后3个月内予以发放。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员从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奖励通知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实施奖励必须按照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举报人了解事实不准确,但无主观恶意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举报,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20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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