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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部、外贸部、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品应受检疫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09-10 生效日期: 1977-09-10
发布部门: 农林部外交部对外贸易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第  条的精神,现将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应受检疫的范围暂定为:农林种子,苗木,播种材料及植物产品(见附件)。

  (二)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口的公私用物品及行李物品,海关一般不主动询问是否有植物及其产品。如物品所有人向海关申报或经海关发现内有属于检疫范围的植物及其产品,海关应向物品所有人说明规定,同时通知检疫所(站)到场办理检疫手续。应受检的物品一般由物品所有人自行开箱取出。

  (三)检疫所(站)对受检物品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l)未发现检疫对象,予以放行;
  (2)发现有检疫对象,进行消毒处理后予以放行;无法消毒处理的,应予以扣留销毁或退回,并发给处理通知单;
  (3)对当场不能判定的,需要截留检验的,应出具截留单交物品所有人,事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按上述办法处理;
  (4)海关给予免验待遇的外宾带进应受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也应照上述办法办理。接待部门如事后发现外宾在入境时未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应代外宾向检疫所(站)补办手续。
  现定自1977年10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口的植物及产品进行检疫。农业部(66)农保基字第25号、外贸部(66)贸检一联字第101号联合通知中对外国使领馆、外交宫、外宾的物品暂不植疫的规定应予作废。
  各地海关、检疫所(站)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配合,认真研究执行.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又要注意政策,讲究工作方法。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定期上报。
一九七七年九月十日


附: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口的应受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
一、农林种子
包括农艺、园艺、森林、经济作物及牧草等种子。
1.农艺种子稻、麦、玉米、高梁、豇豆、菜豆、大豆等;
2.园艺种子海棠、观赏植物、蔬菜种子等;
3.森林和经济作物种子林木、油橄榄、红麻、棉花、烟草、甜菜及中草药种子。
二、苗木及播种材料
包括树苗、接穗插条、块根、块茎、鳞茎及现货植物植株。
1.树苗包括柑桔、香蕉、榆树苗等;
2.接穗插条包括葡萄、榆树、杨树插条,苹果、梨接穗等;
3.块根、块茎、鳞茎包括甘薯、马铃薯、葱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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