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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02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文明办
发布文号:
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2]3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人数及金额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2002年资助我区贫困大学生80名,每人20000元,分四个学年拨付,每年5000元。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由所在学校全部减免。
  二、资助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反对分裂,遵纪守法。
  2、应届高中毕业并考上全国或自治区重点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往届大学生、非重点院校生、非本科生不在资助之列。
  3、重点资助品学兼优、无经济能力完成大学学业的农牧民、城镇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子女。干部家庭的子女原则上不在资助之列。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5、父母及本人有西藏常住户口。
  三、申请程序
  1、申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西藏自治区2002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申请表》和《西藏自治区2002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家庭状况登记表》。考生家庭经济状况一栏需经学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县(区)民政局签署意见。乡、镇、居委会的负责人必须在表上签名。
  2、学生高中毕业学校在申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有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文明办、教育局审查。
  3、“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生人选初步确定后,由学生高中毕业学校公示,无问题的报地(市)文明办、教育(体育)局审核。
  四、申请时间
  2002年8月5日--8月20日为学生申请、学校推荐及县文明办、教育、民政部门审核时间;8月21日--8月25日,各县文明办、教育局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生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地(市)文明办、教育(体育)局。8月30日之前,地、市文明办、教育(体育)局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
五、对象确定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会同教育厅对各地(市)推荐的资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学生名单,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于9月10日前后在《西藏日报》、西藏人民广播电台、西藏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9月底前,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和第一学年的资助金发给学生。
  咨询电话:6330047  6340602
  联系人:丁勇  黎林
西藏自治区文明办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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