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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2004——2010年郑州市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等6部门制定的《2004?2010年郑州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郑州市2004至2010年农民工培训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提高我市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全市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2004?2010年河南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4)4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依托部门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

  二、培训的目标和任务
  目前,我市共有农村劳动力220万人,其中富余劳动力在100万人以上,每年有40多万人外出务工,并且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10万人。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严重影响了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农民工培训采取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一)培训目标
  1. 2004?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郑州市2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1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3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
  2. 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郑州市 5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25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新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60万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二)培训任务
  1. 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由各级政府组织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开展。引导性培训要通过集中培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2004?2010年,各县(市)每年引导性培训不少于1.2万人,各区每年引导性培训不少于0.6万人(上街区每年不少于0.1万人)。全市每年累计进行引导性培训不低于10万人。
  2.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当前重点培训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机电等行业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主要由市各类劳动、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004?2010年,全市每年对5万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7年共完成35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3. 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工作的农民工进行的现岗位适应性和职业技能培训。目前我市约有40万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就业,大部分要通过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岗位培训主要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由行业和用人单位实施。
  2004?2010年,全市累计对90万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组织,研究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加大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市和县(市)、区财政在2004?2010年每年度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该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制定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劳动、教育、农业、科技、建设等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中央、省、市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五)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在充分发挥现有劳动、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完善一批劳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劳动、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率。
  引导和鼓励劳动、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对培训机构与输出(派遣)机构的合作,市政府和劳动部门将制订鼓励措施,并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扩大面向郑州市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村成人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成人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以从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市本级将开展经常性的师资培训工作,为县(市)、区或有关培训机构输送合格师资。提高农民工培训教材质量,引导性培训教材采用全国统编教材,其他教材由省、市联合编印。培训教材应由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
  做好农民工培训和用工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开展横向联合,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各类培训机构和中介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体系建设。
  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加强对政府扶持资金的使用评估和监督。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体监督检查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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