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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发布文号: 职鉴技函〔200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我中心起草了《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07年1月2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丛英莉
  联系电话:010-64906319,64906170转330
  传真:010-64907385
  电子邮箱:moc_jianding@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A座7层
  邮编:100101   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交通行业职业标准,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全国性、地区性、系统性三类职业技能竞赛。
  (一)交通行业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交通部牵头举办的国家级二类竞赛,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交通部及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参赛人员为全国交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所列工种。
  (二)交通行业地区性职业技能竞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牵头举办,或与同级地方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参赛人员为本省(区、市)范围内交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所列工种。
  (三)交通行业系统性职业技能竞赛,由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港口、部直属事业单位牵头举办,参赛人员为本企业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所列工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鉴中心)为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举办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应成立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判委员会。
  在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判委员会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结果的复核等。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命题的公正和保密性,评判委员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命题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分类管理。交通行业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由部职鉴中心主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主办;地区性职业技能竞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组织实施;系统性职业技能竞赛由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港口、部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冠以全国交通行业xx职业(工种)技能竞赛的名称;地区性、系统性职业技能竞赛冠以XX省交通行业xx职业(工种)、XX集团(总公司、单位)xx职业(工种)技能竞赛的名称。
  每个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七条交通行业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级别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五)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交通行业地区性、系统性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启动职业技能竞赛30日前向部职鉴中心办理职业技能竞赛备案。主要包括:
  (一)关于报送技能竞赛复核备案的函;
  (二)交通行业技能竞赛复核备案表(见附件1);
  (三)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技能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人员表(见附件2);
  (五)技能竞赛评判人员名单;
  (六)技能竞赛的场地、设备以及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职业技能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附加理论知识考试。交通行业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从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并以智能化考试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职业技能竞赛的特点和要求在部职鉴中心指导下组织评判委员会命题组专家编写试题。
  第十条担任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国家裁判员资格或省裁判员资格;
  (二)具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和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数根据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确定,每个职业(工种)裁判员不少于3人;裁判员执裁实行轮换制,相同职业(工种)每次执裁轮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对与参赛选手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判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竞赛场地应选择选手相对集中、设备设施完备、先进、安全、具有代表性、内外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场所。职业技能竞赛使用场地、材料及设备根据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要求和职业技能竞赛试题选择确定,由举办单位负责配备。
  第十三条 地区性、系统性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部职鉴中心。
  (一)本次技能竞赛情况总结;
  (二)公布本次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名次的文件;
  (三)本次技能竞赛各工种前三名选手成绩册;
  (四)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申报表(见附件3)。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参加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分别授予下列称号:
  (一)交通行业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的选手,由交通部授予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其中前三名的选手,由交通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二)交通行业地区性、系统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经部职鉴中心复核,由交通部授予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五条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交通部对授予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奖章(牌),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二)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且本工种设置技师或高级技师的,高级工者由主管单位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技师资格;技师者由部职鉴中心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三)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有资格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评选。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新闻发布制度和简报制度。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根据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宣传工作主要包括赛事宣传、环境宣传、人物宣传和其他宣传等。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信息交流制度。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以简报的形式定期交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信息。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竞赛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通过争取国家财政支持,主办、承办、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社会赞助等渠道筹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并引入市场运作机制。
  第十九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邀请公证部门、监察部门对职业技能竞赛过程及职业技能竞赛结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港口、部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依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职业技能竞赛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复核备案表
   2.技能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3.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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