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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棉商业内部调拨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8-01 生效日期: 1973-07-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关于进口棉商业内部交接、调拨、作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作价结算,调出单位均按销区供应价倒扣3%进行结算,入储备库的倒扣4%。一般纺棉如港口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可到销地扦样、过磅按倒扣3.1%进行两次结算。即:货物发出后,每市担按120元(不扣倒扣率)作为暂时结算价格,检验出证后,再按实际等级办理最后结算。
  其他棉花(长绒棉、粗绒棉)按交接协议规定办理。销区要协助调出方及时做好扦样、过磅工作。

  二、费用负担。调出单位负担港口费用、保管费、外调运杂费、地区差价、检验费、损耗、利息及其他费用等;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调入单位负担短途运费、卸车费、利息(包括两次结算之间的利息)、过磅费(到销地扦样过磅的)及其他费用等。
  以上规定从一九七三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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