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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银价格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3-05-12 生效日期: 1973-05-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3)银货字第33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自四月一日调整金银价格以来,各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总的说来,一般情况是正常的。但也有个别地区阶级敌人制造谣言进行破坏活动,如说“现在银价提高是暂时的,今后还要降下来”。致使一部分群众到银行排队兑换。还有投机倒把分子利用群众不知道白银提高价格之机,以低价向群众收买银元到银行出售,从中牟取。对上述情况有关行应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
  此外,部分行反映调整金银价格方面有些问题还须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1.为了防止金银违法活动,应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出售金银必须卖给国家银行,禁止私人之间买卖。门市收购价格尚未对外挂牌的可以挂牌,以便群众知道收兑牌价。

  2.调价前出售给企业单位的金银,如因生产计划改变其剩余的金银退交银行时,对未熔化变形者,可按现行配售价格收购;对已熔化变形或边角下料交回银行时,可按现行收购厂矿生产的金银价格收购。

  3.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金银,今后处理时,应按现行门市收购价格计算。

  4.不符合银元标准的银币(指成色低于84%重量低于25。625克的银元),应根据实际金银量按现行门市收购白银价格计算。

  5.帐务报表的处理
  (1)金银分户帐的设立:
  杂色金(指门市收购的);
  一般厂矿金(不足三个九的);
  高色厂矿金(三个九以上的);
  包镀金;
  白银;
  杂银(指门市收兑的);
  一般厂矿银(不足三个九的);
  高色厂矿银(三个九以上的);
  银元(不包括含银类银元)。
  (2)金银收付库存季报按金银分户帐列报。为了便于汇总其顺序按照本条第一小点填报。
  各地在金银调价后,有什么反映和问题?希及时书面告知总行,以便及时研究和向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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