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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7 生效日期: 2001-11-27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7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7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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