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20 生效日期: 1996-12-2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96]汇国函字第319号
为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关工程”的进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仍维持原各地外汇局与税务局之间核销数据传输方式,具体通知如下:
  1.各外汇局和国税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召开联系会议,研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传送、接收及使用工作,各负其责,及时安排落实;
  2.各国税局应于1996年12月31日前将辖内有出口退税权的出口企业的“海关企业代码”和有关的软盘传送至当地有关外汇局,以备外汇局产生出口退税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盘;
  3.各外汇局在收到税务局的“海关企业代码”后须及时将其输入计算机,并于1997年1月31日前做好1996年全年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盘,提供给国税局,以备退税使用;
  4.外汇局在使用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之前,核销数据的传送方式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会议纪要》((93)汇管函字第157号)的要求向国税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盘;使用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之后,再按新方式提供。
  在数据传送工作中,双方应以解决数据传送为中心,加强配合,具体情况具体研究,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