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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用户资产设备代检修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 2001-08-2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管[2001]78号

拉萨电业局:
  你局《关于核定用户资产设备代检修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拉电政字(2001)16号)收悉。依据《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精神,经请示国家计委价格司同意,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的正常用电,兼顾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经济利益,对用户资产,供电设备,安全用电负责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代检修维护管理合同(协议),现将有关代检修标准批复如下:
  一、用户配电站(含箱式变电站):根据固定资产值、设备投运年限、设备所处环境情况按固定资产3%收取检修、维护管理费。

  二、35KV线路大修、更换、事故抢修每公里1400元;35KV线路维护管理:每公里700元。

  三、10KV线路大修、更换、事故抢修:每公里700元;10KV线路维护管理:每公里400元。

  四、35KV配电变压器:小修费为10元/KVA;维护管理费为8元/KVA。

  五、10KV配电变压器:小修费为6元/KVA;维护管理费为4元/K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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