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价管[2001]78号
拉萨电业局:
你局《关于核定用户资产设备代检修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拉电政字(2001)16号)收悉。依据《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精神,经请示国家计委价格司同意,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的正常用电,兼顾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经济利益,对用户资产,供电设备,安全用电负责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代检修维护管理合同(协议),现将有关代检修标准批复如下:
一、用户配电站(含箱式变电站):根据固定资产值、设备投运年限、设备所处环境情况按固定资产3%收取检修、维护管理费。
二、35KV线路大修、更换、事故抢修每公里1400元;35KV线路维护管理:每公里700元。
三、10KV线路大修、更换、事故抢修:每公里700元;10KV线路维护管理:每公里400元。
四、35KV配电变压器:小修费为10元/KVA;维护管理费为8元/KVA。
五、10KV配电变压器:小修费为6元/KVA;维护管理费为4元/K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