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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管[2001]40号
自治区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客运站站务费收费标准的报告》(藏交运管字(2001)30号)收悉。随着我区客运事业的不断发展,省际间的交往日益增多,我区各级客运站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都有了很大改进,管理费用相应增加。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调整我区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标准。   一、客运代理费: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
  二、收费标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藏交管字(1996)21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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