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价管[2001]40号
自治区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客运站站务费收费标准的报告》(藏交运管字(2001)30号)收悉。随着我区客运事业的不断发展,省际间的交往日益增多,我区各级客运站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都有了很大改进,管理费用相应增加。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调整我区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标准。 一、客运代理费: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
二、收费标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藏交管字(1996)21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