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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辅导地方政府设置基层运动选手训练站经费申办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4 生效日期: 2005-02-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体委竞字第09400035331号

一、目的: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积极辅导地方政府发掘、培训具发展潜力之基层运动选手,发展地方特色运动,提升基层竞技运动实力,特订定本原则。

二、受理单位:本会竞技运动处。

三、申请单位: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四、申请期间及程序:由申请单位于本会公告期间内提出年度培训计画(格式如附件一)及资料表件,函送本会核定后实施。

五、本原则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训练站:由本会辅导直辖市或县(市)体育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本原则成立,而以运动种类区别之组织。训练站其下辖有若干个训练处。

(二)训练处:由本会辅导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之公私立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及高级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职)、国民中学(含完全中学)(以下简称国中)及国民小学(以下简称国小)依据本原则成立,以运动种类区别,并接受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体育行政主管机关以训练站名义为指挥监督之组织。

六、实施期间:每年度自公告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施训种类:以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为限,分下列两类培训:

(一)本会政策辅导重点培训运动:

1.国小部分:田径、游泳、体操、棒球、桌球五种。

2.国中部分:田径、游泳、体操、棒球、桌球、羽球、跆拳道、柔道、女子垒球、举重、射箭共十一种。

3.高中职部分:田径、游泳、体操、棒球、桌球、羽球、跆拳道、柔道、女子垒球、举重、射箭十一种。

(二)地方政府自选特色运动:由各申请单位自行选定,数量以三种为限。

八、施训对象:

(一)国小部分:以当地区具有该运动种类发展潜能之国小学童为施训对象。

(二)国中部分:以衔接当地区国小培养之人才为施训对象。

(三)高中职部分:以衔接国中培养之人才,或体育班、体育重点学校符合施训种类者;并以当地区衔接培训为主,必要时得整合数地区人才或跨县市觅才施训。

九、施训资格:以最近二年内获得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办理运动锦标赛、该直辖市或县(市)运动会前六名者为施训对象。

十、经费支给原则:

(一)经费支给标准:

1.依据各地方国小、国中、高中职学生数、参加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选手数、成绩等为参据,由本会核定总额(如附表),并由申请单位统筹分配经费,但地方特色运动支用额度不得超过核定额度百分之二十。

2.申请单位(含所属学校及辖区内高中职)应编列配合款,总额度达本会核定经费百分之十以上。

3.高中职设站(处)应由该学校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机关为申请单位统筹申办。

4.其它特殊情形或优异表现者,项目核办。

5.已接受本会其它培训补助之教练及选手,不得重复申领本项费用。

(二)经费支用原则:

1.经费支用以选手营养费、教练指导费、课业辅导费、运动科学支援费、运动伤害防护费、消耗性训练器材与装备费(每件单价不得超过新台币一万元)、参赛旅运费及移地训练费为主,发给标准依各申请单位规定核实办理。

2.选手营养费应检据核销,不得以造册方式发放予选手。

3.教练指导费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所得税之扣缴。

4.各训练站、处支用经费时,务必索取发票或正式收据,其买受人名称应以各申请单位或训练站、处所属单位名称办理核销。

5.参赛旅运费及移地训练费应依国内外出差旅运费报支要点等规定核实报支。

十一、审核程序与原则:

(一)审核程序:由申请单位提出年度培训计画及经费分配额度,陈报本会审办。

(二)审核原则:

1.各申请单位提出之年度培训计画,应有国小、国中、高中职选手发掘、培训及输送之整体计画。申办单位应就培训运动种类、训练站、训练处整体规划,一运动种类设一训练站,一训练站可选择数个适当地点,分设数个训练处。每县市应划分成数个区,每区分设一或数个国小、国中及高中职之训练站、处。

2.训练站、处应有专项运动训练场馆及适任之教练。

3.申请单位应有自行筹措经费能力。

4.上年度训练站、处除有特殊情形外,以赓续办理培训为原则。

十二、经费核拨与核销:

(一)申请单位于接获本会核定公函后,应于一周内掣据送会请领。

(二)本会核定之经费应专款专用,以代收代付方式列帐并办理核销,不得纳入地方政府预算或挪为他用。

(三)申请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五日前检齐机关支出分摊表送本会办理核销事宜,各项原始凭证留申请单位备查。

十三、督导与访视:

(一)审核通过之申请单位,应成立项目小组,督导所属训练站、处(含高中职)依核定计画确实执行、填写训练日志及建置各项资料,作为绩效查核依据。

(二)各训练站、处报备之培训计画有修正或变更情事(如训练地点、选手变更等)者,应尽速述明原因,并将调整后之相关计画资料送原申请单位查核后,转报本会备查。

(三)审核通过之申请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缮作执行成果报告书(含高中职部分)函报本会核备(格式如附件二)。

(四)为了解各站办理绩效,本会得视需要派员前往访视,各站应配合访视需要提供详细资料,并作必要之说明。各站办理情形及效益将作为本会下年度合办经费额度之主要依据。

(五)凡未依核定计画执行训练工作、执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导访视者,本会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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