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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03]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无证充装、违章储存及无证销售瓶装气体等现象仍然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的气瓶仍在使用,事故隐患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气瓶安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特别是质监、安监、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提高对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把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搞好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具体由市质监局牵头落实。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是: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无缝气瓶、焊接气瓶、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等(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普查整治的重点单位是: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单位、气瓶使用单位、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气瓶搞好普查登记,彻底查清在用气瓶的数量和安全状况,并对在用气瓶进行检验治理,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或监督进行破坏性处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安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实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固定充装单位制度。各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并对自有和托管气瓶逐只注册登记和建立气瓶档案(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到钢瓶检验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各气瓶充装站应积极主动与气体用户协商,采取交抵押金使用、折价收购进行产权转移或与用户签订托管协议等方式,实现拥有足够数量气瓶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其中液化石油气瓶不少于3000只,无缝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不少于2000只,焊接气瓶不少于1000只,并逐步过渡到全部气瓶产权归充装站所有的管理模式。气瓶充装单位有责任向瓶装气体用户提供检验合格和安全警示标志齐全的气瓶,并对用户进行气瓶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自2003年10月1日起,无足够自有气瓶的充装单位,不得继续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收回其《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擅自充装超期未检的气瓶或充装本单位未建档登记气瓶的充装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各类气瓶充装站点布点的管理。所有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建设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充装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点。各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不得向无证充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安监、建设、公安、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设立的气瓶充装站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充装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私充滥装、倒罐倒卖、无证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

 

  四、落实气瓶及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安全注册制度。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必须与有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气瓶固定充装和托管协议,为气瓶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气瓶并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气瓶。各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在达到规定条件后应当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安全注册。凡是未进行瓶装气体经销安全注册的单位,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自2003年10月1日起,凡未经安全注册的经销站点不允许从事瓶装气体的经销活动。

  五、严格规范气瓶检验行为。气瓶检验单位要在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瓶种和检验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检验合格后,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钢印标志,并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周期。检验过程中,要特别对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避免重新使用。气瓶检验单位还应按方便检验的原则,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气瓶检验协议,并对所检验的气瓶逐只建立检验档案。

  六、搞好气瓶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气瓶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本知识,在全社会形成杜绝使用不合格气瓶的良好氛围。各级安监、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大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力度,确保气瓶安全管理和充装等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各气瓶充装、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抓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真正把气瓶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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