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人(二)字第0940004092B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表扬所属教育人员及公务人员之贡献,以激励士气,提高工作绩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教育人员,指本部所属各级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大学助教、研究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及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所称公务人员,指本部暨所属机关学校纳入铨叙之人员。
前项所定校长,不包括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
三、前点人员品行优良,上一历年度内有下列各款事迹之一者,得分别选拔为优秀教育人员或公务人员:
(一)研提改进业务措施,或研订重要计画及实验方案,经采行确有贡献。
(二)教学认真,教材教法确能提升教学品质,有具体事迹。
(三)办理教务、学生事务或其它重要业务,服务热忱,规划周密,圆满达成任务,有具体事迹。
(四)个人发明或著作,经有关机关审查认定,对机关学校业务有贡献。
(五)查举不法,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宁或澄清吏治有贡献。
(六)抢救重大灾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处置得宜,对维护生命财产有贡献。
(七)执行职务,甘冒险阻,不畏艰难,不为利诱,圆满达成任务,有助提升政府或公教人员声誉。
(八)其它特殊优良事迹,足为教育人员或公务人员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拔为优秀教育人员或公务人员:
(一)最近三年内曾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平时考核受记过以上处分。
(二)最近三年内考绩或成绩考核曾为丙等或留支原薪。
五、各机关学校推荐所属优秀教育人员及公务人员,应经公开评审程序后,详细填具优秀教育人员及公务人员审查事实表,检具有关证明文件,依次点所定程序送本部核办。
前项优秀教育人员及公务人员审查事实表格式另定之。
六、本部暨所属各级学校或机关(构)推荐所属参加优秀教育人员或优秀公务人员选拔,依下列程序陈报:
(一)本部人员,经各单位推荐后,送考绩委员会审议。
(二)国立大专校院及其附设机构、部属馆所,报送本部核办。
(三)国立大专校院附属(设)学校、国立高中职学校,由本部中部办公室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审议小组审议。
七、本部暨所属机关学校每年选拔之优秀教育人员及公务人员以不超过八十名为原则。
最近三年内曾获选优秀教育人员及公务人员者,以不重复获选为原则。
八、本部办理优秀教育人员暨公务人员选拔,应组成审议小组公正审议。
小组成员由部长聘请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有关人员担任,以政务次长为召集人。
九、经核定为优秀教育人员或优秀公务人员者,除登载于个人人事资料外,并由本部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开表扬,颁给奖状乙帧,新台币五万元,给公假五天,其核定为优秀公务人员者,并依规定送铨叙部登记。
各机关学校推荐人员获选为优秀教育人员或公务人员者,如有不实或舛错者,应撤销其资格,已领受之奖状及奖金应予追缴,尚未实施之公假不予实施;有关人员并应依情节轻重予以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