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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5 生效日期: 1999-10-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1999]26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精神,为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开展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工作,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是推广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建立和实施这一新制度的重要前提。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为加强对全省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省里建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各地也可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组织,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目标,按期完成任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并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9)91号)和新修订发布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认真做好全省已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的编号升位和16周岁以下未发证公民的补编号码工作。根据新号码采用计算机编制的需要,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地区,要结合解决人口信息系统2000年问题,在今年底前完成已纳入计算机管理的常住人口的编码工作;其他地区要抓紧配备必要的设施,尽快建成人口信息系统,争取在明年底前完成常住人口的编码任务。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新领证公民及补证公民一律颁发具有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身份证;其他已领证公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为其换发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换证期间,两种编号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有效。

  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及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特别是目前还没有配备计算机的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重点扶持,抓紧配备计算机和操作人员。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提供必要的经费,以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的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号码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办理各种证照和表册登记中统一号码名称,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号码登记、使用、管理、核查等有关规章制度。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大力宣传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公民对身份号码制度的认知程度,使这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标准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各地要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搞好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熟悉和掌握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原则、方法,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准确性,防止出现重号、错号和一人多号等差错。在工作部署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全面推开。编码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要按照编制工作要求,采取自查与互查的办法,对编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时间、标准和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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