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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31 生效日期: 1995-10-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开通后相应配套措施不落实,统计数据上报不够及时、准确,以及报告制度中要求的内容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现将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需要统计上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次数、死人、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数据,用电话或传真电报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每月13日以前将上月全部数据送计通部门,由计通部门通过公安计算机网(15日以前)或以邮寄软盘方式(17日以前)传送至公安部信息中心。各地停止邮寄报表。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造成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知名人士或外交官、我国政府邀请的外宾等人身伤亡,以及高速公路与高等级汽车专用路上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特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电话,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待事故原因查明后或案情有较大变化时,续报案情并填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表》(见表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结案后还应填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见表2);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事故,结案后还应将事故案卷复印件和录相带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三、为了准确掌握各地事故处理部门的实际工作量,考核事故结案率、逃逸事故破案率和万车事故率等,请于每年1月底以前填报上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统计年报表》(公试44表)(见表3)。
  以上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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