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3]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推进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市政府确定对部分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基本含义
(一)告知,是指对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示申请人的行为。
(二)承诺,是指申请人表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作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企业和开业经营的书面保证的行为。
二、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要求;
3.审批程序和应提交的附加材料;
4.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作出如果达不到前置审批项目条件、标准、要求而从事经营活动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保证。
三、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人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时,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详细内容见附件)。
四、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一)审批机关制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内容并加盖本机关公章,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告知承诺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企业登记申请人发放登记注册表时,根据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代为发放和受理。
(三)《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一份提交给审批机关,并由审批机关出具签收单;一份连同审批机关签收单、企业登记材料等,一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告知承诺书》、审批机关签收单和企业登记材料后,要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期限为3 个月的营业执照,并将发照情况抄告相关审批机关。
(五)审批机关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发照情况后,对不需要到现场勘查的,可于当日发放相关证件。对需要到现场勘查的,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查。对勘查合格的,要及时核发相关证件;对勘查不合格的,要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
(六)申请人到相关审批机关办理完审批事项涉及的所有证件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只收取执照工本费)。
(七)审批机关应视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自核发证件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可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对撤销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依法作出变更、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部门。
五、责任界定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机关加盖本机关公章,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双方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一)申请人违背承诺,达不到前置审批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违法经营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要承担相应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审批机关对已审批的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管,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六、组织领导
试行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组织。各有关审批机关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确保 8月份开始实施。在试行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首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首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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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 批 事 项 │ 法 律 依 据 │审批部门│ 试 点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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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市卫生局│饮食服务企业、食品加工企业、 ┃
┃ │ │ │ │食品销售企业(饮料、副食品、 ┃
┃ │ │ │ │包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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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卫生局│饮食服务企业、食品加工企业、 ┃
┃ │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食品销售企业(饮料、副食品、 ┃
┃ │ │条例实施细则》 │ │包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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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市林业局│林木种子经销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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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摩托车维修许可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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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汽车、摩托车配件经营│《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二类、三类汽车配件经销企业, ┃
┃ │许可 │ │ │一类、二类摩托车配件经销企 ┃
┃ │ │ │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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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搬运装卸(含搬家运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搬运装卸(含搬家运输)企业 ┃
┃ │输)经营许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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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制造、修理计量标准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市质监局│制造、维修计量标准器具的企业 ┃
┃ │具许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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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市文化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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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市文化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 ┃
┃ │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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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 │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 │市旅游局│旅行社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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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营业性演出许可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市文化局│营业性演出单位、场所及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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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特种行业许可 │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市公安局│旅馆业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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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市公安局│公共场所经营企业 ┃
┃ │ │《山东省消防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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