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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16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等文件要求,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及7月份试点情况,市局决定自8月份起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模式),现制定我市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金税工程二期的运行有效遏制了利用伪造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的犯罪活动,对于抑制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金税二期目前只能实现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进行“票票稽核”,尚未实现利用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申报表信息进行“票表稽核”的功能,金税工程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及抵扣联数据未能得到有效利用,税务机关不能利用金税工程采集的信息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专用发票的明细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纳税人要到不同的窗口办理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很不方便。为解决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
  “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一般纳税人的报税认证数据与申报表信息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推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是总局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加强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精神实质,从思想上提高对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市局成立由刘崇俊局长为组长、万德利副局长为副组长,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征收管理处、稽查局、计划征收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转税管理处并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基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基层局要加强对“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工作的监督,市局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二、结合实际,分步推行
  1998年,为解决纳税人到税务大厅申报纳税的问题,市局研制开发了远程电子申报系统,截止目前,使用该系统进行申报的企业已达98.17%;2001年,CTAIS在我市全面上线运行,实现了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申报征收、评估稽查等所有数据的全市集中;金税工程二期在我市全面投入使用,使企业开票、抄税认证、交叉稽核和协查等工作实现了电子化和网络化,基本解决了专用发票真实性以及进销项数据比对和比对结果的协查;同时,为解决纳税申报与抄税认证数据比对问题,市局在“税务监控系统”中增加了“抄税与申报比对”、“认证与申报比对”功能,将抄税认证数据和申报数据每月从交叉稽核系统和CTAIS系统中提取,导入该系统进行征期后比对,并将比对结果转入评估环节;2003年上半年,市局构建“并联化审批、友情化交流、个性化服务”的纳税服务体系,在全市办税服务厅引入“柜员制”,实行“一窗式”服务,各基层局将认证窗口和申报窗口合并,并增加了一到两个抄税窗口,基本符合“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
  结合上述实际情况,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推行工作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以及经总局测试通过的网上认证系统和电子申报系统安装运行之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对所有非电子申报户在进行纸制申报时,申报窗口必须全部实施征期内的实时比对,并由管理员在月底前分析处理完毕。
  (二)对采用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纳税且当月为“零负”申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零)的,申报窗口必须对所有上述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实现在征期内比对,并由管理员在月底前分析处理完毕。
  (三)对采用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纳税且当月为正常申报(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零)的,由于目前CTAIS系统对尚未销号的企业无法录入比对数据,因此仍按原办法进行征期后的集中比对。
  各基层局应适当增加抄税专用设备,逐步实现抄税和申报窗口合并。
  第二步: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以及经总局测试通过的网上认证系统和电子申报系统安装运行之后,“票表稽核”工作按照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的要求以及总局、市局的安排进行。

  三、明确工作程序,掌握处理原则
  自8月份起,一般纳税人除按原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附件2、3,以下简称“两个附表”)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 认证数据传出
  每月初,认证操作人员应通过认证子系统“输入输出-企业认证汇总数据传出”功能,统一生成各企业认证汇总数接口文件。并建立TEMP共享目录,以便CTAIS申报系统进行网络访问。
  (二) 报税数据传出
  抄报税人员对未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企业,应于其报税后通过报税子系统“数据库管理-报税汇总数据传出”功能,按户生成企业报税汇总数接口文件;对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企业,应于比对前通过报税子系统“数据库管理-报税汇总数据传出”功能,一次性批量生成全部企业报税汇总数据接口文件。同时,建立OUTDATA共享目录,以便CTAIS申报系统进行网络访问。
  (三) 票表稽核
  1、 对没有采用电子申报系统而实行上门纸制申报的企业,必须先抄税认证,后纳税申报。大厅申报人员在CTAIS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及两个附表中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税额以及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金额、税额;然后点击“保存”按纽,CTAIS自动寻找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数据共享目录,将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两个附表数据、抄税认证数自动进行票表稽核,一致的,系统自动通过;不一致,系统弹出 “未通过”界面,显示上述三项汇总数据;人工通过后,数据自动保存在纳税申报查询系统中。
  2、对采用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原则上应按“先申报、后报税”的原则进行,纳税人应于防伪税控报税时报送两个附表,抄报税人员应核实其附表中是否注明“应纳税额”、“申报日期”、“分管科室”等内容。报税成功后,将IC卡退还企业,纳税人即可返回,不需等待税务机关进行票表稽核。抄报税人员应及时将两个附表传递给申报人员。申报人员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月为“零负”申报的,申报人员于征期内通过CTAIS系统“申报征收-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的“修改”功能进入,CTAIS 申报系统自动调出原申报数据后,将两个附表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税额以及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金额、税额录入CTAIS中;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自动比对;对出现“未通过”界面的,申报人员人工通过,比对结果自动存入CTAIS 申报查询系统。上述程序应注意:申报人员进行票表稽核的操作仅限于征期内进行;征期后,严禁此操作。
  (2)当月申报应纳税额大于零的正常申报,由于目前CTAIS系统对缴纳税款尚未销号的企业无法录入比对数据,申报人员于征期内无法通过CTAIS进行自动比对,因此应将两个附表定期转交管理员。其比对工作仍按原办法由市局信息中心进行征期后集中比对,各基层局通过“税务监控系统-预警管理”的“抄税与申报比对”、“认证与申报比对”功能进行分析处理。待总局CTAIS升级后,再由基层局进行实时比对。
  (四) 比对分析处理
  管理员应及时通过CTAIS“申报征收查询统计-增值税申报与抄报认证数”功能查询比对结果,对票表稽核不符的企业填制《“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不符企业分析处理单》(附件5),在月底前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 所有抄税系统、认证系统和申报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其中,报税子系统升级为V3.42版,认证子系统升级为V3.22版,CTAIS升级后申报界面出现“防伪税控销项汇总数据”和“防伪税控进项汇总数据”功能,可以录入两个附表的汇总数据。
  (二) 由于“一窗式”管理使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直接和CTAIS数据在网络上进行比对,增加了计算机病毒传播感染的机率,要求各单位必须在数据采集、传输、比对的各个环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对我局应用系统和网络的感染和破坏。
  (三)抄税系统要在本机硬盘建立“OUTDATA”文件,并使其共享;认证系统在本机硬盘建立“TEMP”文件,并使其共享;每台CTAIS申报机器均应修改注册表,建立通往“OUTDATA”和“TEMP”的路径。
  (四)征期内,抄税和认证机器要保持开机状态,以便CTAIS机器随时访问。
  (五)根据总局规定,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8月份正式启用,但由于CTAIS对新表不支持,经请示总局同意,8月份仍然使用旧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启用新的两个附表。
  (六)各基层局应于7月底前组织抄税、认证和申报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推行步骤和工作程序,熟悉操作步骤、比对规则和处理原则。切实保证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作质量,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七)各基层局管理员应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尤其是要进行两个附表填写要求的培训;对电子申报户按照先申报后抄税的程序要进行广泛宣传。

  五、其他要求
  (一)各基层局于每月征期结束后4日内将《“一窗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6)通过NOTES 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二)各基层局于次月5日前上月《“一窗式”管理工作查实情况统计表》(附件7)通过NOTES 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1、技术实现方案
     2、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略)
     3、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略)
     4、填表说明
     5、“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不符企业分析处理单
     6、“一窗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7、“一窗式”管理工作查实情况统计表
  附表2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4
  其中:17%税率 5
     13%税率或扣除率 6
     10%扣除率 7
      7%扣除率 8
      6%征收率 9
     4%征收率 10
  (三)期初已征税款 11 至 至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栏次 税额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13
  其中:免税货物用 14
     非应税项目用 15
     非正常损失 16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20
  21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3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4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26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27
  其中:17%税率 28
     13%税率及扣除率 29
     10%扣除率 30
     7%扣除率 31
     6%征收率 32
     4%征收率 33
     34
  四、其他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 36 至 至
  期初已征税款余额 37 至 至
  代扣代缴税额 38 至
  注: 第1栏=第2栏+第3栏=第23栏+第35栏-第25栏;第2栏=第35栏-第24栏;第3栏=第23栏+第24栏-第25栏;   第12栏=第1栏+第4栏+第11栏;第13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第27栏等于第28栏至第34栏之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五) 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 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初期存货挂帐税额。
  5、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 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六) 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购进固定资产;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等。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七) 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不符企业分析处理单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稽核月份 申报方式
  稽核不符差额 申报资料销项税额小于报税销项税额差额:
  申报资料进项税额大于认证进项税额差额:
  其他稽核不符差额:
  不符原因:
  处理意见:
  管理员:               日期:
        “一窗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征收单位数量及推行”一窗式”情况 已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 电子申报推行情况 票表稽核情况
  征收单位数量 本月累计已推行“一窗式”征收单位数 未推行“一窗式”征收单位数 在同一窗口办理防伪税控报税、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业务情况 单设认证窗口情况 一般纳税人户数 已推行电子申报户数 推行比例 进行票表稽核户数 稽核不符户数 申报销项小于报税销项情况 申报进项大于认证进项情况
  征收单位数量 设置窗口数量 征收单位数量 认证窗口数量 非电子申报户数 电子申报户数 户数 差额 户数 差额
1=2+3 2 3 4 5 6 7 8 9 10=9/8 11 12 13≤14+16 14 15 16 17
  说明:“申报销项”数据,指企业申报资料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申报进项”数据,指企业资料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税额   本表所列数据不含“远程申报且当月为正常申报”企业数据   本表中所涉及的差额为税额
         “一窗式”管理工作查实情况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销项小于报税销项情况 申报进项大于认证进项情况
本月发现户数 检查户数 经检查无问题情况 经检查有问题情况 本月发现户数 检查户数 经检查无问题情况 经检查有问题情况
户数 差额 户数 差额 应补缴税款 应补缴滞纳金 应罚款额 转交稽查局户数 涉及差额 户数 差额 户数 差额 应补缴税款 应补缴滞纳金 应罚款额 转交稽查局户数 涉及差额
  说明:“申报销项”数据,指企业申报资料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申报进项”数据,指企业资料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税额   本表所列数据不含“远程申报且当月为正常申报”企业数据   本表中所涉及的差额为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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