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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 2002-02-25
发布部门: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丹国税发[2002]7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总局下发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征管机构设置实际,分别设置受理、传递、评估岗位。

  二、各征收单位要按照《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对评估异常户,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要按规定接收征收单位移送的异常户,并进行认真的检查。

  三、《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第一条五款负率差异幅度分析中的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我市确定为1.71%,以后如有变化随时调整。

  四、对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申报的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但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统计表,各征收单位在2002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五、《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中所需各种表格及通知单等,市局统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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