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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债券给付结算准备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 2004-07-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三)证柜债字第2102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债字第2102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128328号函准予备查

第8条 证券商所缴存之准备金,经扣减风险值及加计买卖损益后,有低于准备金最低限额者,须于次一营业日上午九时前补足其差额。

前项风险值计算方式,系参考一段期间内债券价格变动幅度,依证券商未冲销部位估算至少可涵盖一日价格变动幅度百分之九十七点五信赖区间之值计算之。

第一项买卖损益计算方式,依本系统次日参考殖利率或百元价格结清证券商累计未完成给付结算之买卖超部位损益,并同证券商已冲销部位损益计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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