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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7 生效日期: 1995-08-0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1987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39号)及以后发布的补充规定,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招生“并轨”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推开,原学生奖学金和贷款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改革和建立新的学生奖贷学金制度和办法,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国家教委直属院校试行的学生贷款办法,现将《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本、专科学生贷款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帮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学生贷款是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学生贷款实行“有借有还”原则。目前,学校应负责贷款的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贷款基金由以下渠道筹措:
  (一)学校从教育事业费中,按照每生每月10元标准提取的经费;
  (二)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三)回收的贷款;
  (四)社会捐赠、校办产业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由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教师和学生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贷款审定机构,接受、审查、核准学生的贷款申请,办理贷款协议手续,监督审查学生贷款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学校根据所在地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水平和学生必须支付的学习费用,经测算后划分贷款金额的档次,贷款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申请贷款学生人数及贷款经费数额等,实事求是地确定,原则上不定比例。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贷款:
  (一)学生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基本生活、学习费用;
  (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三)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


    第七条 贷款偿还分下列形式:
  (一)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二)学生毕业时,由接受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学校;
  (三)毕业后最长还款期限为6年;
  (四)贷款的学生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的,应在离校时一次还清所借贷款。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减免偿还贷款:
  (一)定向贷款。学校设立定向贷款,学生在入学时可提出申请,被批准后与学校签订协议,毕业时履行定向就业的协议,全额免还贷款;
  (二)对于毕业时,服从国家分配,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规定的某些重点单位工作的学生,可予以减免贷款;
  (三)对获省部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年度表彰的学生,免还一年贷款;获校级奖励的优秀学生也可减免贷款,数额由学校确定;
  (四)对参加勤工助学或其他校内服务的学生,经本人同意,学校可用其收入适当抵减所借贷款;
  (五)对毕业前还清贷款的学生给以20%减免优惠。


    第九条 对违约不能如期归还贷款者,则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还款的责任,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各院校应有专人和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学生贷款基金实行专户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专款专用,回收的贷款必须全部用于补充学生贷款基金。


    第十一条 学生贷款基金在用于困难学生贷款后确有结余,学校可自主决定将其中部分用于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本贷款办法后,暂时停止执行(87)教计字139号文及相关通知、办法和规定中有关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贷款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师范院校仍执行专业奖学金制度,不实行本贷款办法。


    第十三条 各院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在试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秋季始入学的学生开始施行。本办法实施日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有关学生奖学金、学生贷款的规定执行。

附:关于学生贷款基金国家投入经费部分的说明
  一、学生贷款基金国家投入经费总量主要依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家任务学生数×15%(一般困难学生)×1000元/人.年+国家任务学生数×5%(特困生)×2000元/人.年
  二、各试点院校应根据享受试点的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10元标准,从教育事业费中计算提取部分经费用于“学生贷款基金”(试点学生不再执行原“奖贷基金”的规定)。提取部分与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总投入量的差额部分,由我委参照各校农村生源比例情况作适当调整后,核拨补助经费给各试点院校,一并用于建立“学生贷款基金”。
  三、国家补助经费的计算办法: 
    按第二条计算出的差额部分为    100%
   农村生源比例在50%以上     110%
   农村生源比例在30%~50%   100%
   农村生源比例在20%~30%    90%
   农村生源比例在20%以下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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