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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程序大力精简文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 2003-07-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3]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程序大力精简文电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承办程序
  (一)属于市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并主动与承办部门、单位协商处理,不应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此类公文,将退回呈报单位。
  (二)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除外),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口头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报送。
  (三)市政府办公室正式运转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均附请示报告处理单。未附请示报告处理单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作批示,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处理。市政府部门、单位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通知单承办公文,收到未附公文办理通知单的公文可不予办理。因不按程序报送致使公文无法及时处理而耽误工作的,由呈报单位负责。
  二、规范公文审签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涉及项目、资金、表彰奖励等事项的请示类公文,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答复呈报单位。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除重大事项需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或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外,其他事项应及时审核签批。
  (四)对需市政府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的请示类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可直接批交市政府部门、单位研究提出意见,以缩短公文运转时间,减少领导批阅公文数量。重要、紧急事项应注明批办情况送市政府分管领导阅知。
  (五)按照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请示类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收到办公室送审的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市政府领导收到办公室送签的公文,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审签或签发;市政府领导出差在外时,需要送审的重要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报告。
  三、加大公文审核把关力度
  (一)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认真审核。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公文以及越级行文和不规范的公文等要严格实行退办制度。
  (二)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文电文稿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运转送签。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政务通报》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印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凡部门、单位权限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一般由市政府部门、单位或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
  (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和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文处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明确公文办理时限,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公文处理工作机制,为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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