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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4 生效日期: 1995-08-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5]83号

华夏银行:
  你行华银函[1995]001号《关于申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行从1995年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你行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办理在财政部立户手续。

  二、你行须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各分支机构在财务上要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你行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纳税人,用“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你行分支行营业税采取就地纳税的办法,所缴营业税入地方金库;总行的营业税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所缴营业税入中央金库。

  五、你行应按时向财政部报送信贷收支月报、财务收支季报和年度会计核算报表,委报内容及要求,请按财政部财商字[1995]4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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