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8 生效日期: 1995-07-28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悉台湾当局对大陆地区居民继承台湾地区居民的遗产的时效有所变动。现将涉台继承时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二、继承台湾现役或退役人员(指由台湾主管单位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时起四年内提出。
  三、前两项的被继承人在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继承时效自该日起计算。
  四、对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已延至明年9月18日时效届满,请各地在有限的时间内抓紧配合有关部门查找继承人,并实事求是地为继承人办理好有关公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