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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7-20 生效日期: 1995-07-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5]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国内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广告,以办出国旅游、考察、留学,购买外国土地等名义,从事组织非法移民活动。为加强管理,制止此类广告的发布,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组织“投资移民”、“出国考察移民”和其他有关移民服务内容的广告。
  二、凡属发布涉及组织出国旅游、培训、学习,以及代办出国手续等服务性广告,必须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营业执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初审同意,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核准,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方可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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