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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实现了“堵住源头不输入,一旦输入不扩散,医护人员不感染,及时救治不死亡”的奋斗目标,有力地保护了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我省制定的《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适应非典防治工作从应急状态转入常规状态需要,建立健全非典防治长效机制,巩固防治成果,科学应对有可能再次发生的非典疫情,按照国务院防治非典督导检查组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在系统总结前段防治非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防治预案,全面做好今冬明春的非典防治工作,为夺取防治非典的全面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一、背景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又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是一种新发现的传染性较强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该病初步确认由新的冠状病毒变种引起,潜伏期一般为2-14天,首发症状以发热为主,体温一般在38℃以上,可伴有肌肉酸痛等症状,化验检查白细胞不升高或降低,X线胸片呈单侧或双侧肺炎改变。该病病死率较高,死亡病例中以老年人比例最高,大多死于呼吸衰竭,少数死于相关并发症。目前尚无特效的治疗措施。
  非典的传染源主要为现症病人,以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为主,人群对本病普遍易感,但发病以青壮年为主,呈明显的家庭和医院聚集性特征。本病流行以人口密集的城市为主,发病初期往往为散发,如果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易在短时期内形成暴发流行。潜伏期内是否有传染性,在人群中是否有隐性感染者尚需进一步研究。该病的传播和致病机理至今未明。
  我国于2002年11月在广东省发现首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数月内,疫情在广东省各地扩散、蔓延。2003年2-3月,有关省市相继出现输入性病例,并引起继发性病例。进入4月份,疫情进一步在华北地区的有关省(市、自治区)扩散、蔓延,并逐渐向其他省市扩散。截至7月12日,该病疫情在我国大陆已波及25个省(市、自治区),全球已有 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疫情报告,控制非典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近几个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打了一场抗击非典的人民战争,并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有力地保护了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我们对非典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对其流行规律还未完全搞清。专家们预测,今后仍有发生暴发流行的可能。如果各项防治措施得不到全面落实,非典疫情在我省仍存在输入、扩散、蔓延的危险。
   二、目的和意义
  非典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较高的病死率,危害极大,人们对其发病机理、传播途径、流行规律等诸多问题尚不十分清楚。面对这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受到严重挑战,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在抗非典工作中,也暴露出了我省公共卫生特别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存在的问题。因此,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我国的国际形象。为指导和推动全省防治非典工作的发展,争取防治非典工作的全面胜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总结我省防治非典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全省非典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防治非典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全省现有的一切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病人救治、社会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理顺机制,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加强医疗救护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取得我省防治非典工作的胜利。
  非典具有自身区别于其他传染病的显著特点,非典控制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对非典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起灵敏的监测系统和完善的专群控制系统。堵住传染源输入的源头,及时发现病例,集中隔离治疗,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省城乡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非典防治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非典防治任务。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政府领导的责任;哪一个部门或单位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某一区域内,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非典防治工作,统一调控、调配资源,并对本地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任何单位都要服从领导,按照分工做好防治工作。
  (四)群防群控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及各部门在防治非典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参与,人人参与,形成无缝隙覆盖非典防治网络,使预防控制策略得到全方位落实。
  (五)依法防治的原则。用法律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实施有效卫生监督。
  (六)科学防治的原则。非典是新发传染病,要不断总结非典防治的成功经验,及时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治对策,指导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同时,要组织全省的优势力量,积极做好对非典的基础攻关研究,提供诊断、治疗、预防的新技术、新药品,从根本上解决非典防治的有关问题。
  (七)'五早”的原则。预防和控制非典,应重点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的原则,控制传染源和可疑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避免疫情蔓延流行。
   四、工作目标
  非典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防治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疾病监测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体系,筑牢四道防线(以火车、飞机、长途客车的消毒和旅客筛查为第一道防线;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市内车辆消毒为第二道防线;以旅馆、酒店、外来人口居住地和公共场所消毒为第三道防线;以医疗机构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防治为第四道防线),严把五个关口(超前劝阻关、交通工具关、检查留验关、居住关和消毒关),落实各项制度,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全面实现“堵住源头不输入,一旦输入不扩散,医护人员不感染,及时救治不死亡”的“四不”目标。
   五、编制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
  《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隔离实施方案 (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各种污染物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
  《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运转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实行首诊负责制的通知》
  《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一)指挥机构。各级政府都要成立非典防治指挥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人任总指挥。区域内领导层次、上级单位较多的市(县),应建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各有关机构参与的联合工作机构,领导协调各方共同落实当地防治措施。具体组织制定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预案,认真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建立健全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高效、快速运转的工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重大问题要向当地党委报告。
  (二)工作机构。
  1.各级政府建立的指挥机构,要设立防治检疫、科技攻关、后勤保障、农村、宣传、治安交通、外事旅游、教育、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具体落实本辖区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
  2.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构,具体做好本系统、本部门非典防治工作预案的落实工作。
  3.各级各类组织和单位,包括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必须设立责任人、监督员、检查员,具体做好本组织和单位所承担的非典防治工作任务。
   二、职责
  (一)政府职责。
  1.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防治非典工作负领导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领导责任制。
  2.建立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配,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
  3.有效落实中央和上级防治非典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颁布防治非典的相关政策。
  4.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和利用辖区内的一切资源、力量,全力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5.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防治体系,确保非典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6.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依法对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7.要定期发布全省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信息;公开有关的防治政策;组织协调跨市、跨地区的大型防治活动。
  (二)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职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对辖区内的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制定和落实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技术、预案;组建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疗、检验监测等专业的专家库,组织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测、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理队伍;组织建立各级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在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和留观室,有效控制传染源;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监测等工作;组建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分析有关资料,掌握疫情动态;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卫生检疫等工作,确保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其他部门职责。
  经贸部门。制定防治非典有关物资保障预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的生产、采购、供应工作;做好物资储备及调节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财政部门。筹集、拨付防治非典所需资金,制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防治非典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制定防治非典宣传工作方案;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防治非典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工作;开展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搞好舆论引导,严格宣传纪律,严格疫情发布和新闻报道制度;审查有关防治非典工作的新闻稿件;动员社会广泛参与防治非典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控制,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涉及非典的违法犯罪活动;承担疫情重点区域的警戒,维护隔离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非典疫情监测和跟踪管理;督查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情况;协助做好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工作;对拒不接受隔离治疗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工商、药监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防治非典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商品的经营,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防治药械物品质量;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广告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器械及相关商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借防治非典之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受理投诉;组织做好出租车、公共汽车、船舶、车站、码头及城乡集贸市场的消毒工作。
  科技部门。制定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及相关政策;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大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等的科技力量协作攻关;统一协调科研中的有关问题,解决科研与临床应用、疫苗等药物研发及应用问题,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防治非典的政策措施;指导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学校的稳定;督导检查学校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根据疫情和上级的部署,相应调整学校教学工作。
  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
  外事、旅游部门。制定落实外事和旅游工作防治非典的预案;协调处理涉外问题和涉及港澳台地区的防治非典有关事务;收集、反映在我省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感染和救治情况,指导和督促落实外籍人员以及我省因公派出人员的防治工作;督促旅游星级饭店加强外来人员检疫检查和规范登记,落实有关旅游方面的规定,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组织开展正面宣传,增强旅游者自我防范意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对病人的接触者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搞好流调,对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在相关地点设立留验站、卫生检疫站,开展检疫工作;组织做好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机场的消毒工作;开展卫生检疫工作,对每位乘客实施体温测量、健康申报和健康登记,严把输入关口;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
  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制定全省农村非典防治预案及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监测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对农村非典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督促指导对跨区农村流动人口、农机作业人员、渔民出海作业等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产品的生产、运销供应。
  建设部门。做好建筑工程队和民工防治非典的管理工作;与卫生部门配合指导传染病医院或非典救治定点医院的建设工作;督导公交车辆、集中空调等消毒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计生部门。利用农村基层流动人口监测信息网络,做好外省进入我省农村人口统计分析工作,并对疫情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的防治非典工作,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
  (三)基层组织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委会,落实非典防治措施。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或隔离工作,协助安排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供给。
  行政村(居)委会具体实施辖区内各项防治措施,对居民活动进行登记,对外来人员或返乡人员进行摸底、登记和上报,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观察管理。建立疫情监测点,安排疫情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随时掌握居民、村民的健康状况,在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协助上级政府做好疫情的监测、控制、管理工作。运用各种形式对村民开展防治非典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各类机构职责。各类机构均要主动参与非典防治工作,拟订单位非典防治预案,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相关防治措施;建立监测点,明确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随时掌握本单位所有人员外出情况、健康状况以及外来人员的情况;建立宣传栏,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非典防治的知识和法律法规等;坚持日查制度,发现与疫情信息有关的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落实本单位中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对本单位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必需的生活帮助和救济,要关爱他们,严禁歧视非典患者。
  (五)公民义务。公民要积极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掌握非典防治的各项要求,主动参与疫情监测,发挥哨点作用,发现疫情主动、及时地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要自觉遵守非典防治的各项法规和要求,既不制造谣言,也不信谣,不传谣。认真落实各项非典防治措施,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好个人防护,主动向周围人群宣传非典防治知识,团结周围人员共同参与防治非典工作。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要率先垂范,深入第一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群众认真落实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防治任务。
   三、工作机构
  (一)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非典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承担非典防治工作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界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典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非典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非典防治管理任务。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必要时可以指定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非典患者定点医院要符合建筑设计要求。
  4.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市)人民医院设置传染病专门病区或分院,或者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非典病人的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和留观室,负责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乡镇卫生院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立发热病人留观室,发现可疑发热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转诊。
  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非典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急救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突发疫情的救治能力。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铁路、交通、民用航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交通道口设置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
  (二)卫生专业队伍。各级政府要统一调配本辖区的卫生人力资源,从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医学研究、高等医学院校等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建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的专家、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病原检测等卫生专业队伍。
  1.专家队伍。为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预防和治疗中的技术问题,各级政府要成立非典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组)。专家委员会要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内科、外科、传染科、流行病、中医、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要定期开展当地非典疫情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当地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师资培训及技术指导;负责非典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非典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会诊、确诊工作;提供改进非典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各地必须从当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中,抽调精干力量,组建适应当地防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在组建一线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同时,组建流行病学调查预备队。
  驻鲁高等医学院校要抽调部分教师和学生组建成一定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经过培训后,作为省级流行病学调查预备队。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基层组织设立的非典防治,工作的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是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助人员。
  省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参与本省首例病例.的调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参与暴发疫情调查、跨市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大型集中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市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参与本市首例病例调查核实;指导和协助县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县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负责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和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及可疑接触者的追踪调查;查清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并对有关暴露场所进行消毒。乡镇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负责非典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管理、隔离医学观察、监督检查等工作。
  3.医疗救护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护队伍的组建工作。各定点医院要选择从事呼吸内科、传染科、ICU、外科、麻醉科、护理等专业人员组建三个梯队的医疗救护队伍,并设立专家组、重症病人抢救小组,负责本院非典病人的转运、接诊、会诊、确诊、救治、管理医护人员培训等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医疗救护预备队,以及时增援定点医院的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诊疗队伍,并设立专家组,负责本机构内发热门诊、留观室的诊治与管理、医护人员培训、发热病人会诊、初步确诊、疫情报告、协助病人运转等工作。
  4.实验室检测队伍。省和有条件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从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研究单位、高等医学院校抽调高层次人员组建实验室检测队伍,开展非典血清学检测、分子生物学检测和病原分离与鉴定工作。各市、县要从相关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抽调人员,组建队伍,开展非典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标本的采集、转运、储存等工作。
  (三)基层防治机构和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控的防治非典优势,坚持群众参与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基层机构和队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和行政村都要建立疫情监测点,设立责任人、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本单位非典疫情的监测和登记,相关监测资料的汇总、统计、上报,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的指挥机构必须设立督查机构,建立督查制度,组建督导队伍,建立督导检查机制。
  各级督查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所管辖范围的非典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承担的非典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本系统内通报督导检查的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辖范围的流行病学调查、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首诊负责制、隔离消毒等非典防治的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督导机构应主动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督导机构应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五、工作运行机制
  (一)各级、各类指挥机构、工作机构要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详见图1略)。
  (二)卫生系统要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详见图2略)。
  (三)卫生专业队伍要形成网络(详见图3略)。
   六、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举报、预警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各级防治非典指挥机构要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防治情况和疫情信息。
  (一)信息内容。各级收集和上报的信息内容包括;所属辖区的非典疫情信息,防治资源信息,流动人口信息,防治进展信息,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国内外的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信息,国内外的科技研究信息等。
  (二)信息来源与收集。各级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提供以下相关信息:监测点监测信息,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实验室检查信息,医疗机构救治情况信息,下属部门或单位上报的信息,相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的信息,监督检查工作信息,通过信息公布渠道获得的信息,社会团体、个人报告或举报的信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文献等渠道获得的信息,上级或外省反馈的信息等。各级上报的信息必须及时、可靠、准确、全面。
  (三)信息分析与处理。各级信息管理机构对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汇总,并提出分析意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或指导意见,对外地来鲁人员、学生、流动人口和返乡民工等特殊人员的情况要及时作出专题分析,提出控制对策,汇总信息结果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应组织非典疫情分析、预测预报和预警专家组,对本地疫情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测预报,必要时发出预警通报。
  (四)预警通报与信息发布。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非典疫情的预警通报,并根据授权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和防治情况。
  2.各类非典相关信息在没有得到证实和得到省政府的正式授权前,实行保密制度。
  3.必要时,经授权的市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的预警通报。
  4.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应按法定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5.未经授权或未通过正式渠道公布的疫情信息,任何媒体不得随意宣传。
  6.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社会动员,认真做好宣传教育、疫情预测预报、预警通报与应急反应、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及重点疫区确定和控制措施、消毒处理等工作。
   一、社会动员
  在非典流行季节前或出现流行征兆时,各地必须组织开展社会动员工作,以确保整个社会系统尽快进入预防控制工作状态。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在灾害来临之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方位地组织开展防治非典的社会动员工作。
  要及时决定并宣布防治非典工作进入紧急状态。通过紧急会议、文件等方式对各部门和相关组织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防治非典工作预案,实施应急工作机制。
  (二)各部门和相关组织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迅速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利用有效的形式,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进行动员。
  (三)各级、各类机构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立即召开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分析形势,宣传政策,增强职工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班组的作用,加强教育和培训,调动积极性,尽快促进广大职工主动投入到防治非典工作中去。
  各基层组织,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等,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广泛宣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大力依靠群众,通过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增强群众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参与到防治非典工作中去。
  各基层组织要迅速设立疫情监测点,立即开展监测和追踪管理工作。
  (四)各地要经常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全民健身、科普宣传教育“三项”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建立多视角、全覆盖的宣传网络,形成一种具有高密度传播的宣传氛围。
  (五)各地的社会动员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
  (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全力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各项准备,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
  (七)各级卫生部门要立即着手进行战前动员,明确机构职责,组建各类卫生专业队伍,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旦出现疫情,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到位,万无一失。
   二、宣传教育
  (一)组织实施。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在当地防治非典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宣传教育工作。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网站等要制定宣传计划,开辟专题栏目,在黄金时段、主要栏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视角、高频率地进行宣传。科协、卫生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宣传教育材料,防治非典指挥部宣传工作组要对宣传材料审核把关。宣传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发信息严格审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要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单位在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防治非典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非典及其他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非典可防、可治、可控的科学知识,搞好个人卫生、室内卫生、环境卫生和自我防护的知识和要求,引导群众自觉锻炼身体、预防疾病,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群众摒弃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异端邪说。及时转发、转播新华社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及时报道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措施。
  (三)宣传重点及形式。宣传的重点应在基层。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重点单位、场所的人群的宣传,使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作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材料、防治指南、张贴画等各类宣传品,在出租车、公共汽车、地铁、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街道、社区、学校、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张贴和发放。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卫生防病宣传小分队,深入社区开展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指导社区卫生防病工作。基层单位都要设立宣传咨询点、宣传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群众的咨询。全省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95120),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防治知识的咨询及投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非典咨询电话,同时做好接听值班人员传染病防治及心理卫生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电话接听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严格值班制度,坚守岗位,确保信息通畅。
  (四)宣传纪律。非典是一种新发传染病,宣传工作要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科学,严格宣传纪律,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疫情方面的新闻报道,必须统一采用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审定的稿件,各新闻单位不得擅自报道。各地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不得自行发布疫情和病例情况,不准报道未经核实的社会传言,不准宣传无根据的治疗药方和药物,保证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三、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
  (一)组织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要加强对疫情分析和预测预报工作的领导,建立非典疫情预警通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的技术指导组具体负责疫情分析、预报预测与预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地应成立非典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专家组,专家组由医学院校、科研、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等学科从事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病毒学等研究和非典防治工作的专家组成。
  (二)工作程序。根据非典疫情的发展动态和流行趋势,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工作须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首先应采取专家报告、座谈、讨论等形式,在形成初步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由防治非典指挥部有关领导和其他成员共同参加的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专题会,最后由防治非典指挥部决定是否进行疫情预警通报和信息发布。原则上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专题会,在每年流行季节3个月前定期召开1次,在流行季节期间每1-2周召开1次。
  (三)工作要求。专家组成员要在每次疫情分析与预测预报专题会议前,全面收集国内外、全省及其周边毗邻省份非典方面的有关资料(如既往和当前非典疫情现状、流行病学分布特点及其流行因素、临床特征、病原学研究和诊断技术进展、临床治疗和预防控制措施进展、人群易感状况和人口流动情况、气候变化和社会、环境等),深入分析国内外特别是我省周边毗邻地区疫情对全省的影响,结合我省已经建立的防治体系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甄别真伪,科学预测,从我省非典病例输入的可能性及其输入环节、病例输入后能否发生疫情扩散以及可能扩散的范围、疫情扩散后的流行强度、病死率和发展趋势、疫情监测系统的灵敏性、指挥系统的有效性、技术保障系统的完整性等关键技术方面,初步判断我省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今后进一步完善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的针对性建议。
  疫情分析与预测预报资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的技术指导组负责保管,对每次疫情分析与预测预报专题会专家提供的原始资料和预测预报报告应建档立案,以保持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溯源性。
  (四)疫情预警。省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非典疫情分析、预测预报的结果和防治非典指挥部的决策,建立健全完善的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非典疫情预警的分级主要应根据非典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发展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A、B、C、D共4个级别。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1.A级(绿色预警)。绿色预警主要指国外发生非典疫情暴发或流行,或国内与我省非接壤的省份已有疫情发生,我省存在传入危险的一种预警。
  2.B级(黄色预警)。黄色预警主要指国内与我省接壤的省份已有非典疫情发生,或通过各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在我省发现个别具有非典临床症状但又不符合诊断标准的可疑病人,但未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种预警。
  3.C级(橙色预警)。橙色预警主要指我省有1个市发现个别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种预警。
  4.D级(红色预警)。红色预警主要指我省有2个或2个以上市发现多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根据国务院防治非典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紧急要求,需在全省范围内启动防治非典预案的一种预警。
   四、流行病学调查
  (一)调查队伍的组建与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和调查预备队,具体要求及其职责详见第二章第三部分。
  (二)调查队伍的组织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必须由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带队,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特别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验的流行病学、卫生管理、实验室检测和消毒等专业的业务人员为调查人员。同时,要从“实战”的需要出发,备足配齐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与通讯工具、调查设备与物品、个人防护和环境消毒等药械物品,加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业务培训特别是现场调查程序与方法、个人防护和场所消毒等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实战演练,保持“备战期”人员通讯畅通。一旦工作需要,各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能够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督导检查标准和效果评价体系,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除做好辖区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外,必要时还要服从上一级防治非典组织和机构的统一调遣,支援疫情较重地区的防治工作。
  (三)调查线索的来源与处理。各地要将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留验站、单位自查等报告发现的线索以及上级或外省反馈信息、群众反映的追踪线索以及高科技储存的相关信息作为流行病学调查来源。
  对于各监测点及群众反映的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应立即追踪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接触者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确认是密切接触者还是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四)流行病学调查的主要内容。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根据病例的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肺部影像学检查、流行病学史等进行核实诊断。对报告的每一例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发病经过、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肺部影像学检查、治疗情况、流行病学史、接触者情况等。重点对病人的接触史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特别是发病前2周外出史、接触同类病例情况、与动物及外环境接触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具体内容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具有非典症状的可疑病例也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密切接触者。对直接接触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家庭成员、陪护人员、同事、旅途同行者、医院的直接诊治人员等密切接触者,应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详细登记,询问病史,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并对具有发热等症状者,要安排到指定医院隔离观察,密切观察其发病情况。对观察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病例及时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具体内容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3.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对直接接触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一般接触者和间接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可疑接触者,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指导社区、单位、学校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安排在家或交通留验站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对发热者要及时送发热门诊隔离诊治。
  各级非典管理监督员、检查员每天要对本机构(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一旦发现到过疫区并出现发热症状者,应及时送指定医院就诊。
  4.务工返乡和外来人员。各级各类机构和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要组织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对本单位务工返乡等人员进行及时登记,掌握务工返乡等人员数量、来源地、返回时间、车次、职业、健康状况、密切接触史等情况。逐一排查可疑对象,每天进行观察、记录。对来自流行地区的返乡人员及外来人员,要劝其在家或居住地至少医学观察14天。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发热病人,要转送指定的发热门诊进行检查和隔离治疗。对发现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和发热病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有关务工返乡等人员的资料按要求进行分类,并及时上报,实行一日一报。
  5.其他流行病学调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一定年龄组人群进行血清流行病学和非典病毒病原学调查,以摸清人群抗体水平,了解非典病毒的感染和传播情况,更加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调查查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的主要工作程序与方法参见《流行病学调查流程》。除此之外,在发生疫情特别是病例较多的情况时,为避免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在非典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发生脱节现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的统一调度指挥,具体要求为:
  1.为迅速发现和报告疫情,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实行疫情报告“零距离”和流行病学调查“关口”前移的要求,控制传染源扩散和疫情蔓延。
  2.做好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非典的医疗机构等相应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各设区的市按属地管理原则安排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派驻工作;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驻地的县直及以上医疗单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派驻工作;社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本单位的防保人员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不足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抽调,被抽调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3.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各级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负责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流行病学初步调查和疫情上报工作。派驻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协助疫情报告,对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医疗单位和派驻人员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非典疫情上报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调查人员的个人防护。各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备足配齐各项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切实落实防护措施,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防护工作,确保流行病学调查人员不受感染。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个人防护分三级。
  一级防护适用于:
  1.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2.对医学观察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3.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级防护适用于:
  1.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它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末消毒。
  三级防护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此外,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和保护,并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个人防护用品及其使用方法参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并本着科学、有效和实用的原则,适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新防护用品的应用进行调整。
  (七)调查后的处置与管理。
  1.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诊治;重症病例由定点医院成立的医疗救护小组及时进行抢救,防止病人死亡。所有病例的救治情况由定点医院每天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在疫情较少的情况下,如发现有非典症状的可疑病例也应对其在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和诊治。
  2.密切接触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对发热者及时进行X光片和CT检查;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送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3.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由所在社区或单位的非典检查员负责跟踪医学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跟踪医学观察场所。跟踪医学观察过程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对发热者要及时转入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
  从非典发病较多的流行地区返回的务工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以及根据有关线索追踪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置和管理;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送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4.发热病人,由所在社区或单位非典检查员负责按规定程序将病人转入有关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5.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等,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具体消毒措施要求参见本章第七部分。
   五、医学观察
  各地应对发现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以及可疑接触者,采取一定的预防控制措施,除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之外,还应按照以下处理原则进行医学观察。
  (一)对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
  3.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出现症状后,应尽量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发生症状前,可在家隔离观察。
  4.在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视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
  (二)对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同时,应向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及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14天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专门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及时运送到当地的发热门诊诊治。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三)隔离措施的实施。
  1.对监测中发现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由监测点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下达《非典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书》。在家观察或单位集中观察14天。
  2.有医疗机构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设立观察室,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对与密切接触者同宿舍的可疑接触者,停课在宿舍内进行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学校、托幼机构的密切接触者,自接触之日起,停课在家庭内进行观察,由当地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社区派医务人员进行观察。
  3.有医疗机构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在本单位医疗机构设立留观室,对本单位中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上述单位,要在本单位设立专门的隔离场所,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医务人员每天进行观察。
  4.对流动人口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农村行政村监测点负责安排进行隔离观察。
  5.对从非典流行地区返回的人员,实施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对无症状者,各登记站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当地政府组织医务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就地隔离观察;若被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对其全家实施隔离并上报疫情。同时,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具体要求参见卫生部《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机构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依法应当实施隔离医学观察而对方拒绝配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执行。
   六、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各级防治非典指挥部要高度重视非典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工作,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部门、机构的职责,保证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一)疫点的确定与控制。
  1.疫点的确定。非典疫点是指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及生活场所,如病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家庭所处单元或楼宇以及曾停留过的宾馆、酒店、交通工具等。
  非典疫点及其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2.疫点的控制措施。
  (1)疫点消毒。非典疫点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疫点消毒的技术指导与实施,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各项措施的执行与落实。
  非典消毒措施与方法按照《山东省疫点消毒及消毒人员防护程序》执行。
  (2)疫点隔离。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或可疑接触者的管理分别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措施》、《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管理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接触者管理措施》进行(参见本章第五部分)。
  (二)疫情重点区域的确定与控制。
  1.疫情重点区域的确定。非典疫情重点区域是指在一个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村落、学校及其他特定场所突然发生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采取对一个人或几个人隔离不能保证切断传染源,可能造成更大扩散的传染源所在区域。
  非典疫情重点区域的确认需由省人民政府最后确定。紧急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切断传播途径的需要,作出采取应急隔离措施,果断地控制疫情扩散潜在危险的决定,同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根据非典疫情重点区域具体情况,需在省内实行交通封锁或限制有关人员行动自由等强制性隔离措施时,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2.疫情重点区域的强制性隔离控制。隔离控制是指为了切断传染源与易感者之间的联系,消除疫情发生场所或区域的污染,保护该场所或区域内人员的健康,防止疫情扩散,对疫情发生场所或区域实行的强制性整体隔离措施。具体要求为:
  (1)组织领导。重点区域一旦确定,在县(市、区)级政府或当地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组成由一位政府领导挂帅,卫生、公安、社区、城建、交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临时指挥班子,迅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2)隔离对象。包括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重点区域内所有居民、受非典污染的场所、动物和其他物品。
  (3)隔离措施。主要包括:A.隔离范围由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提出报政府确定;B.由辖区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隔离公告;C.公安机构依据政府的决定和公告,协助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对隔离区域实行封闭隔离,并派出足够人力或雇佣保安人员维护隔离区秩序;D.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要立即隔离治疗,转运病人时对途中污染的物品、地面和运送病人的工具要随时消毒处理;E.对密切接触者必须逐一登记,并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出现非典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医疗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接人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诊治;F.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如果已经离开疫情隔离区,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隔离观察措施,就地隔离观察,一旦发病,立即送医院治疗,并由当地进行调查处理;G.隔离区要停止与外界的人员、物资及交通等方面交流;禁止区域内聚会及集体性娱乐活动;H.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每日对疫情重点区域内的家庭、楼房、公共场所和设施等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措施与方法参见《山东省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消毒》;I.由辖区内医护人员对隔离区域内所有人员每日进行2次测体温等项目体检,发现发热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治。
  (4)保障措施。主要包括:A.乡镇、街道、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做好被隔离人员思想工作,消除对隔离措施可能存在的误解,同时由专业人员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及心理咨询,稳定被隔离者情绪,争取其积极配合;B.由指挥部指定的单位或社区,负责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所需食品、日用品、消毒用品等物资的供应,并做好垃圾处理工作;C.指挥部坚持24小时值班,设立足够的热线电话,必要时向被隔离人员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保证被隔离者与外界的及时联络;D.被隔离人员在被隔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对待;E.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F.按照有关规定,只公布被隔离的疫情重点区域,不得公布被隔离人员名单;G.对违反隔离规定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临时征用房屋用于控制和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被临时征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3.隔离控制措施的解除。隔离时间依据医学、卫生防疫检查结果来确定,一般要在发布的公告中明确。实施非典强制性隔离控制的疫情重点区域,一般在末例病例发生20天后,无继发病例发生并完成终末消毒,由原发布机关按确认程序宣布解除强制性隔离控制措施。
   七、消毒处理
  (一)组织领导。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非典消毒技术领导小组,组织制定消毒规范,负责个人防护、消毒处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测、消毒器械和预防用品的储备。各级要做好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建立消毒防治队伍与网络,规范消毒管理措施,切断非典传播途径。
  (二)具体实施。
  1.社区、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等单位居民生活与工作场所,所有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影剧院、录像厅、舞厅、音乐厅、商场、候诊室、候车室等公众聚集性活动的公共场所,各级各类乘运机构均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非典消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辖区、场所、交通工具)的防治非典日常消毒措施、制度,并组织实施;要培养一定数量的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或卫生工作人员组成的消毒技术骨干,并对其进行消毒技术培训,建立规范的非典消毒队伍与网络;消毒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定期做好消毒监测,确保各项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2.加强交通工具消毒。各级各类乘运机构要对所有司乘人员进行消毒与防护技术培训,建立规范的交通工具消毒队伍;严格落实日消毒、每班次消毒、特殊情况消毒等制度,把好流动人员关口;要完善交通工具非典消毒与防护监督机制,加强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3.各级防治非典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非典疫点消毒工作。要制定完善的非典疫点消毒预案,保证各项消毒措施的落实。消毒工作应由疫点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消毒员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专业人员在病人转运离开后共同完成。
  (三)消毒措施与方法。
  1.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消毒处理。消毒措施与方法按《山东省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消毒》执行。
  2.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消毒措施与方法按《山东省乘运旅客交通工具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消毒》执行。
  3.病家的消毒处理。病人住所消毒要求参见《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住所的消毒》。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定点医院污染场所的消毒处理。医院和病房消毒的总体要求参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5.病人周围环境及其各种物品的消毒处理。病人周围环境及其各种物品的消毒要求参见《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
  6.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的消毒处理。参见《“非典”急救、转运专用车辆消毒隔离基本要求》。
  7.病人尸体的消毒处理。详见第五章第二部分。
  (四)消毒的技术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须成立消毒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消毒技术方案、实施细则,承担消毒措施的技术指导和效果监测。要加强消毒技术培训,推广消毒实用技术,参与重大卫生保障现场消毒,做好消毒效果评价,确保消毒科学、适宜、有针对性。

 

  第四章 疫情管理
   一、监测点设置和职责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非典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在现有法定传染病监测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门的非典疫情监测网络,明确各种类型监测点的设置标准和职责要求,充实和加强各级特别是基层非典疫情监测点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建成由省、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五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各有关单位组成的“无缝隙”监测网络,使非典疫情监测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实现无缝隙覆盖。
  (一)监测点的设置。各级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监测点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非典监测点的建设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负责监测点技术指导、资料收集和分析汇总,并按时逐级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除目前法定传染病监测系统已建立的监测点外,非典监测工作还要根据可能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来源,专门设立以下新的监测点:
  1.医疗机构监测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以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和留观室为重点的非典监测点,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与观察,并设专人负责本机构发热门诊和留观室监测工作的管理、资料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发热门诊按《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设置并按《发热门诊诊疗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留观室按《发热病人留观室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2.基层单位监测点。城镇中的各机关、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均应设立非典监测点;农村中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非典监测点。
  各基层单位设立的非典监测点应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具体监测工作分解落实到专门的“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的监测工作;检查员负责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观察、追踪和管理,每天进行记录,收集、汇总监测资料,并将观察结果每日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员每天对责任区域内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流动人口监测点。流动人口较多的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要道、交通沿线站点均应设立以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为重点的非典监测点,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测工作。各留验站必须对被留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测量体温并进行记录;若发现发热人员,应及时将其转入指定医院诊治。
  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的工作要求参见《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大型建筑工地的医务室也要作为流动人口监测点,成立专门的非典监测组织,明确“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的职责,落实责任制,重点加强外来民工的监测管理以及每日健康查询。
  外部监测点。加强与周边省及流行地区省的联防工作,及时了解我省人员染疫情况,对卫生部、国家CDC、周边省及流行地区通告追踪调查人员,要落实追踪调查单位,按照流行病学调查要求,做好疫情管理。
  (二)各类监测点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发热门诊。主要承担从发热病人中筛查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工作(参见第五章第二部分)。首诊医生除询问就诊病人的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重点还应详细询问发病前2周内是否探视和护理过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是否到到过外地特别是非典流行地区,是否乘坐过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到过空气污染、人口拥挤的公共场所和其他地方以及是否接触过家养或野生动物等流行病学史。非典流行期间,对有流行病学史的就诊患者,接诊医生应详细记录相应的事件、地点、航班、车船班次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并记入病案,便于追踪和线索调查。除此之外,还应填写发热门诊病人登记表,按时统计上报。
  2.留观室。主要是对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进行观察、诊断和治疗。对明确排除非典的发热病人及时进行相关处理;对怀疑为非典的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对会诊确定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对病人及其接触者进行个案调查和卫生学处理,对留观室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3.留验站。主要负责对交通工具上移交下来的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乘客进行登记、临时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一旦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通知当地定点医院用专车转运病人,并进行隔离诊治;对交通工具上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逐一登记姓名、年龄、地址和通讯方式,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采取隔离观察措施。
  司乘人员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的留验站,同时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前方留验站负责联系医疗救护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转运和隔离观察,同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检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上报结果。
  4.建筑工地医务室。主要负责对所有民工每天测量体温并报告结果,并设立专门的观察室,对出现发热症状的民工必须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得与其他民工同室居住生活,同时与有关医疗机构联系转诊治疗。
  5.学校医务室。主要负责对所有师生每日晨检和病假制度的督查工作。学校门卫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严禁发热病人进入学校;大中专院校每日上课时,由专人负责到各班检查学生和教职员工缺勤情况,逐一询问缺勤原因,并登记因病缺勤师生名单、主要症状、体征、就诊情况以及初步诊断;中小学、托幼机构学生每天早晨在家自测体温,由家长签字后报告学校;要以班为单位,每日进行发热、咳嗽检查,班主任和第一节课的老师以及托幼机构的老师或医生应询问全班学生是否发热、咳嗽,并每日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凡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疑似非典症状的师生,要及时送医院诊治。对经医院诊断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者,应按有关规定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病愈出院后在家隔离观察两周,病人完全康复后方可回校上课、上班。
  6.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农村监测点。负责管辖区域内非典疫情监测工作。检查员每天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者,应及时上报,同时送医院就诊;特别是对于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旅游、出差、务工返乡等流动人员,各监测点要派出专人进行追踪观察,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者,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同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劝阻在外就读学生和务工人员不要返乡,本着“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配合所在地有关单位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7.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非典疫情的收集、核实;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行24小时全天候疫情接报,并根据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单位自查、卫生检疫站、上级或外省反馈信息、群众反映所发现的线索,追踪调查所有可疑人员,及早发现病人。
   二、疫情监测报告
  非典已经纳入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疫情报告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各级各类非典监测点要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非典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监测点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对瞒报、缓报、漏报非典疫情者,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疫情报告。
  1.报告人和报告程序。非典疫情报告要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规定,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加强疫情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2)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是非典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企业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军队、武警的医疗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境口岸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实施留验观察,并立即通报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在核实疫情后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于首例非典病例和新发现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政府的报告责任人必须是政府主要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责任人必须是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责任人必须在报告表上签字。
  2.报告形式。为加强疫情管理,疫情报告主要采用报表和网络直报两种形式,具体要求为:
  (1)对非典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无论有无疫情,每天必须逐级上报有关报表。
  (2)使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对非典个案卡、个案调查表及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非典个案卡,由各报告单位在每日10时之前以县为单位录入完成(有条件的医院疫情报告单位,可通过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配的登记帐号进行网上直报),并及时审核上报。各报告单位应按旬、月上报的非典个案卡导出至“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后,进行旬、月报的汇总上报。
  3.报告时限和要求。责任疫情报告人对发现的非典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城镇在6小时以内,农村 12小时以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一旦确认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同时报告患者的病情和诊断治疗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疫情相关监测资料的报告。
  1.报告内容。除疫情报告外,还需报告以下监测资料: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每日发热病人和留验观察人员的情况。
  (2)各级、各类监测点数量和每天的监测资料。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每日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对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情况。
  (4)各定点医院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每日病情变化及治疗情况。
  2.报表的种类与上报要求。各级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切实组织好各类监测报表收集、填写、上报工作,逐级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培训,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报表统计上报工作。目前卫生部和我省要求各市上报的12种报表中,属卫生部制定和我省制定的报表各有6种,各地应分清各种报表的填写要求,组织好填写上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如果当天没有发生新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之前也没有病例,只需填写上报4种表格,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零病例报告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统计表》、《务工返乡及外来人员非典型肺炎“流调”汇总表》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统计汇总表》。
  (2)如果当天没有新发生非典型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但之前曾有过病例,每日除上报以上4种表格外,还应上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隔离观察情况统计表》。
  (3)如果有新发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上报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零病例报告单》之外的其他 11种表格。
  (4)如有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均应及时填写、上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5)对已经报告的病例,按有关规定每日上报病情变化与治疗情况的文字材料。
  3.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各级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和监测点每日将相关资料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有关资料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非典防治指挥部报告。
  (2)各监测点发现的发热病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非典监测有关表格,无论是中央、省属单位(企业)还是军队单位,一律在每日17时之前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填写汇总统计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汇总后,务必于次日10时之前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的疫情报告。在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中,如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应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留验观察病例中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也要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格式填写,同时将病人的基本信息、处理措施等以文字材料报告,并在每日报告中说明病情变化和工作进展。
  (三)疫情与监测资料的分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对收集的疫情与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疫情资料的分析主要包括发病概况 (如发病率、病死率)、流行病学分布(如时间分布、地理分布、职业与年龄分布等)、流行因素(如与传染源的接触史、病例之间的相互关系、人群免疫水平)、临床症状与体征、发病的潜伏期以及聚集性分析等;其他监测资料的分析主要包括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和务工返乡及其他外来人员的来源、三间分布、非典的传播链、接触的密切程度以及与发病的关系、继发发病率以及其他监测人群的发热比例与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筛检率等。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还应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随时搜集国内外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资料、本地防治非典的工作动态、防治经验等,编辑非典预防控制信息或简报,供有关领导参阅,在同级及上下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间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
   三、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实验室网络建设,认真做好非典实验室监测工作,积极开展非典的病原学诊断特别是快速诊断以及非典病毒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特征的研究,尽快从病原学的角度,探索非典发病与流行的病原学特征以及疫苗研究、生产和使用的前景,为最终预防和控制非典提供科学的武器。
  (一)实验室检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要求、实验室硬件和软件建设标准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非典实验室检测网络应由省级和各市级实验室组成。省级实验室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科研单位承担,应具备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标准;市级实验室由市疾病预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或有条件的医院、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承担,应具备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标准。
  各级非典检测实验室应配齐、配精必要的仪器设备,并指派责任心强、技术精干的专业人员从事试验检测、研究和管理工作,加强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非典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水平。
  (二)职责分工。省级和市级实验室应明确分工,沟通信息,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实验室的检验检测工作。
  省级非典实验室承担非典血清学抗体的检测、非典病毒的基因检测与分析、病原学分离与鉴定、非典病毒的研究以及试剂研制或供应工作,并负责与国家级实验室的联络以及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验技术指导和检验样品复核鉴定的质量控制工作。省级实验室还要负责对市级实验室的考核验收工作。
  市级非典实验室承担血清学检测和非典病毒基因检测,阳性标本送省级实验室复核。无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者,严禁从事非典病毒的分离工作。检验检测结果应由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按照规定发布检测结果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标本的采集、运输和保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做好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各种标本的保藏、运输和保藏工作。
  1.标本的采集。定点医院医护人员负责采集住院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和留院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的样品;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非住院对象样本的采集,同时做好定点医院采集样品的收集。所有标本均应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
  样品采集种类和方法参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
  2.标本的保藏。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全市样品收集,短期保存,并按规定将样品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样品的分析、长期保存、管理下级单位及本单位采集的样品,按规定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样品。
  样品保藏要专人负责,设备专用。血清样品-20℃以下冰箱保藏,鼻咽试子、咽试子、痰液、样品及尸检样品-70℃保存,避免与其他实验材料混用。
  3.样品的转运。对含有活病毒或病毒全基因的实验样品运输时,须用密封袋对样品进行3层以上包装,装入注明“传染性物质、SARS病毒”的专用样品运送箱,由2人以上专人专车运送。
  确需空运的实验样品,应按照民航检疫部门有关传染性物品运输的规定办理。
  (四)标本的使用。
  1.使用原则。按照国家特殊生物资源的有关政策,省卫生厅有权统一进行资源调用。样品在病原灭活的状况下,检测必须在生物安全2级及以上实验室中进行。
  2.使用单位。临床医院可使用本院采集的样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采集或收集的标本仅限于市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使用;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承担科学研究任务时,所需样品可以通过与临床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合作的方式取得样品使用;国际合作中涉及样品出境,需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五)实验室操作安全。开展非典实验室检验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传染性非典性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的要求,对实验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和防护措施培训。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和人员,均不得擅自进行相关实验。对违反实验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样品采集和实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防护规范,杜绝专业技术人员感染。样品采集人员的防护参照第五章第三部分。实验操作人员进行试验时,必须按以下要求加以防护:
  1.佩戴N95级口罩,按照操作者鼻子的尺寸调整口罩的鼻金属夹,保证做到呼出和吸入气体确实经过口罩过滤。
  2.佩戴可以遮盖脸部的防护面罩或防护眼罩;佩戴外科手术帽,并遮盖住双侧耳部。
  3.佩戴两层外科手术乳胶手套,每完成一次可能接触含有病原体样品的操作后,应更换手套,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4.穿着实验白大衣,在白大衣外再穿着防水外科手术衣。
  5.双上臂佩带袖套,并用乳胶手套袖端将袖口覆盖、绷紧。
  6.双下肢穿着裤套,双脚穿鞋套,并用鞋套上部胶皮筋将裤套下段绷紧。

 

  第五章 医疗救治
  各级防治非典指挥部应加强对非典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医疗救治专家组和救治队伍的建设、定点医院的设置,加强非典病人的诊断、报告、隔离、转运、收治、管理与抢救工作,严格医护人员的防护、院内消毒处理、尸体处理和治愈病人的出院管理等各项技术措施。同时,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作为非典监测工作的前哨,要重视发热门诊和留观室的建设,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的原则,加强对发热病人以及有非典症状可疑病例的筛查、诊断、隔离观察和治疗工作,全面做好传染源的控制工作。
   一、队伍和机构的建设与职责
  (一)医疗救治专家组及救治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非典医疗救治专家组和医疗救治队伍,从当地医疗机构中抽调专业人员,组建医疗救护二、三线预备队伍,并实行统一调度。非典医疗救治专家组和医疗救治队伍的组建和职责要求参见第二章有关内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要成立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本单位就诊病人的筛查、会诊和医疗救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2.要切实加强医护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省、市、县逐级培训,最终达到全员培训。培训的重点内容为非典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推荐治疗方案、出院参考标准以及消毒、隔离、个人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以尽快提高医护人员诊治和预防非典这一新发传染病的能力。
  3.加强医院管理,提高保护医护人员健康、防止非典院内感染的自觉性。严格各项防护规定,加强对发热门诊、留观室等工作场所的管理,坚持医护人员进入发热门诊、留观室和非典病区前必须经过严格上岗培训的制度和严格的个人防护制度,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进入发热门诊、留观室和非典病区。各级定点医院要购置专门的防护设施,加强医护人员综合防护措施,确保医护人员不被感染。对非典病区医护人员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营养,尽最大努力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休养观察制度,确保医护人员的生活、营养、保健和必要的心理调节。对各级医院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也要采取切实有效地保护措施,防止被感染。
  (二)定点医院的设置和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集中收治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收治非典病人定点医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原则上每个市和县(市、区)至少确定一所定点医院,并根据非典流行情况,开放床位规模和其他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尽量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条件。定点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定点医院的配置标准。
  (1)病房。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对隔离,通风良好。设ICU房间、普通病房、检验室和职工生活设施(含休息间、活动室、餐厅、医护人员医学观察休息室)。病区内分职工生活区、清洁区、缓冲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2)床位。一个隔离病区设置床位不少于16张,其中:临床诊断病例床位10张,疑似病人床位6张,疑似病例床位应是单间,并与临床诊断病例病房隔离。
  (3)人员。按16张床位配备医护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医生6人,护士32人,放射员和检验员2人,具体应根据实际开放床位规模和病人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要配备好二线和三线医护人员梯队。污染区工作人员按4小时班次工作,半污染区、清洁区、缓冲区按8小时工作。
  (4)设备。病区内必须配备呼吸机、监护仪、除颤器、吸痰器、吸氧装置,配备数量应与工作任务相匹配。有条件的可配备纤维支气管镜、血气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生化分析仪、酶标仪、显微镜,并配备相对独立的X光检查室或床边X光机。
  2.定点医院的职责。
  (1)具体承担非典病人的医疗救护工作,主要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人应收入单人病房,医务人员进入病区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病区出入口应由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详见《疑似或临床诊断非典病人隔离病房工作流程》。
  (2)对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管理并负责饮食供应。
  (3)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一般禁止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按规定穿戴有效防护口罩、帽子、鞋套、隔离衣等,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探视结束后,要按规定对探视者进行消毒、隔离。
  (4)填写《非典型肺炎定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登记一览表》。
  (5)收治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向当地的防治非典办公室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病人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6)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三)发热门诊的设置和职责。为把住非典病人第一关口,做到及时发现非典病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门诊(卫生室、所设立相应的发热门诊室),作为发热病人专用诊治点和非典监测哨点。
  1.发热门诊的配置标准。按照《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发热门诊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至少设有诊室、处置治疗室、留验观察室,每室必须独立。发热门诊与其他诊室应隔离,并设有夜间明显标志和病人通道标示。
  (2)人员。应有经过培训的1-2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3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护士。
  (3)设备。参见《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
  (4)医院门口和门诊大厅要设立醒目的发热门诊告示,其内容主要包括接诊范围、门诊方位、行走线路及注意事项等。
  (5)建立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A.发热门诊实行24小时值班制;B.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准拒收病人;C.发热门诊实行领导负责制;D.做好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工作,其保健津贴应及时兑现。
  2.发热门诊的职责。
  (1)接诊。接诊发热病人时,导医人员负责为发热病人戴16层口罩并代为其挂号后,引入发热门诊就诊,不准陪同人入内。接诊程序见《接诊发热病人工作流程》。
  (2)登记报告。医生首次接诊时,要详细询问病史,特别是流行病接触史,并填写《发热病人/接触者个案调查表》。
  (3)实验室检查。对发热病人需要进行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时,要配备专门人员为病人递送化验、检查单据和标本。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立单独的影像学检查室。如无条件应对病人做好隔离防护,并对设备进行消毒。对发热病人要优先安排,尽快报告结果。
  (4)诊断、治疗和观察。对具有非典症状的可疑病人要请专家小组进行会诊,及早就地隔离观察治疗。
  (5)转诊。发热门诊对就诊者应作出及时的诊断,提出处置意见。对排除的非典病人,应及早转到普通门诊就诊;对可疑非典病人要转留观室就地隔离观察治疗;对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应按规定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并立即对发热诊室进行消毒处理。
  (四)留观室的设置和职责。
  1.留观室的设置。为尽早发现非典病人,防止院内交叉感染,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建立发热门诊的同时设置留观室,其基本要求如下:
  (1)留观室可与发热诊室相邻或相对独立,留观病人应单人单间,并与其他就诊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室内通风良好,隔离措施严密,并进行定期消毒。
  (2)留观室应配备急救药品和设备,配备床边X光机或专为发热病人使用的X光检查室。
  (3)医护人员要切实做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留观人员应戴16层棉纱口罩,未经允许不得离开病室,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4)留观室不设陪护,严格控制探视。如确需探视,探视者必须戴16层棉纱口罩及帽子,穿鞋套和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5)病人的污染物品、分泌物、排泄物按照《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2.留观室职责。
  (1)对发热留观的病人要及时治疗,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需要作必要检查项目时,要有专人为病人递送化验、检查单据和标本。
  (2)对怀疑为可疑非典病人应进行院内会诊,并及时向专家组汇报。
  (3)对排除非典的留观病人,应及时转入普通诊室治疗。
  (4)对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应按规定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
  (5)每个发热病人都应详细登记,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详细电话和联系方式。
  (6)详细记录有接触史的人员和病人转归情况。
  (7)将以上信息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医疗诊治过程和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诊治非典病人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即第一个接诊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发热门诊的首诊医生和主要负责人对就诊病人负责的制度。该制度包括科学诊断、有效治疗、隔离控制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责任等,同时要安排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从事非典各类病人的诊疗工作。要严格按照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防护设施和保安力量,保证医疗救治任务和隔离监控工作的需要,努力达到“及时救治不死亡”的工作目标。
  (一)病人接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热门诊的首诊医务人员应对就诊的发热病人热情接待,对可疑病人要按规定立即收入专门的留观室,及时留验观察,并作好隔离防护和院内会诊;对非典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应按程序尽快用专用车辆转运到定点医院。决不允许把病人推出或让病人自己到定点医院就诊。接受转运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首诊医院,并负责安全及时地将病人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院要对转运来的病人及时作出科学诊断,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落实隔离措施,确保诊疗工作及时、安全、有效。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病人,医疗机构可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给予医疗机构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病人治疗的监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非典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安排专职疫情报告员,及时、准确、如实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具体要求参见第四章第二部分)。
  (二)病例诊断。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临床诊断标准,依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胸部X线或CT检查结果以及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等特征,及时对就诊的病人做出初步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以尽快作出诊断。为提高临床诊断水平,减少误诊、漏诊,对暂不能明确诊断但又具有非典临床症状的可疑病人,除应及时进行隔离观察治疗外,还可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组协助诊断工作。
  (三)病人转运。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转运,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运转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2.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转运工作。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
  3.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转运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穿、戴全套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病人→将病人安置在车厢→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更换全套防护物品→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员防护消毒。
  4.医务人员和司机防护、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治疗和抢救。
  1.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救治应本着充分准备、及时救治和自我防护的原则,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推荐的治疗方案,针对患者不同的病情,采用一般性治疗、对症处理和器官功能保护、防治细菌感染、糖皮质激素、抗病毒药物或增加免疫功能的药物的应用以及中西医结合等综合治疗措施,提高治疗水平。
  2.在诊治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要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在防治非典中的优势,尽早应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总结省内外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非典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结合各地的气候特点、人群体质等具体情况,在发病的早期、中期、极期(高峰期)、恢复期,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和组方原则,减轻病情,加快恢复,提高治愈率。中医防治非典的方法可参考《山东省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
  3.对重症病例要实施重症监护,视不同情况使用无创呼吸机、有创正压通气等治疗措施。对危重病人或病情复杂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应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非典防治医疗专家组的专家进行会诊,提高治愈率,减少病死率。
  4.非典病人的医疗费用应按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执行。对农民和城市困难的非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并免费提供饮食。政府对收治病人实行财政补助,各医院决不能因费用问题而延误病人诊治。
  (五)出院与康复。
  1.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经治疗,已符合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中出院参考标准者,收治的定点医院要及时向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市防非典办同意出院后,应将书面申请,连同病人10天内的详细病情和恢复情况,上报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由省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诊,决定是否同意其出院。未经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各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和医疗单位不得擅自决定病人出院。
  2.按照疫情管理的有关规定,非典病人治愈出院信息由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布,各市、各单位不得自行对媒体公布相关的信息。
  3.病人出院时,医院要留存病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并通知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通知出院人员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和医学观察。
  4.在出院医嘱中,可根据病人病情和身体康复状况,提出在家休息并实施医学观察两周的建议。休息期间,避免与其他人员密切接触,要求病人每日上、下午各测量1次体温,发现体温异常时应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急)诊就诊。根据出院前X线胸片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病人出院1-2周后复查X线胸片。
  (六)尸体处理。
  1.各地应重视死亡的非典病人遗体处理工作,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取埋藏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2.各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死于非典病人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对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由定点医院负责非典病人尸体的消毒处理,应使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棉球或纱布堵塞尸体孔道后,再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三、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医护人员不感染”的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避免交叉感染,有效控制非典传播。
  (一)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防治非典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工作的领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增加对个人防护措施的投入,有计划地对参与非典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实战模拟演练,强化有关个人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非典定点医院的主要领导应对本单位非典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开展有关防治非典特别是个人防护知识和技能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各项技术规程,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落实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技术措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的措施采取分级防护的原则,防护措施共分三级,具体要求参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1.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基本要求为:
  (1)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16层以上棉纱口罩。
  (2)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一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2.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基本要求为:
  (1)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6层以上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
  (2)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一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3)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眼镜。
  (4)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3.三级防护。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基本要求除二级防护措施外,还应当加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的消毒隔离防护按照本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非典定点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参加非典救护的医护人员实行轮班制度和休养制度,轮换下来的医护人必须到统一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休养和观察两周,观察和休养期间一律不得回家,由定点医院的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必要的生活、营养、保健措施。要注重做好医护人员的心理调节,落实好医护人员的补助政策。对抢救重症病人的医护人员要采取综合防护措施,配备专门的防护设备,坚决杜绝医护人员感染事件的发生。
   四、医疗机构的隔离与消毒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非典定点医院要重视隔离与消毒工作,严格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要求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合理调整病人就诊或住院病区的布局,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医院收治非典病人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防护措施,并对病人所在的房间、接触过的物品进行随时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也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以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
  (一)隔离工作指导原则。
  1.非典疑似病例病区隔离工作的基本要求: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禁用中央空调。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例一人一室,戴口罩,不得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室内应当具备洗漱、排泄条件。
  (5)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6)病区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2.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病区隔离工作的基本要求: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包括疑似病例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4)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常规病人。
  (5)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7)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3.发热门(急)诊隔离工作的基本要求:
  (1)独立设区,与其它门诊、急诊相隔离,有明显标识。诊室消毒期间,应当有备用诊室。
  (2)近距离内有隔离卫生间。
  (3)有条件的,可以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
  4.留观室隔离工作的基本要求:
  (1)独立设区,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留观室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留观病人一人一室,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5)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等。对暂时诊断不明,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均需隔离留观。
  (二)消毒工作指导原则。
  1.消毒区域。包括发热门(急)诊(包括指定的专门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未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应当加强对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消毒。
  2.消毒范围。包括空气消毒、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病人排泄物、分泌物消毒、病人使用物品消毒、污水污物处理、尸体处理和终末消毒。
  (三)消毒措施。
  1.医院和病房。医院和病房消毒的总体要求参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2.病人住所。病人住所消毒要求参见《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住所的消毒》。
  3.病人周围环境及其各种物品。病人周围环境及其各种物品的消毒要求参见《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

 

  第六章 综合防治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组织作用,动员群众人人参与,群防群控,实施社会综合防治,构建无缝覆盖的预防屏障,控制非典的输入和流行。
   一、大力开展“三项活动”
  各级爱卫会、体育局、科协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把群众宣传好、发动好、组织好、教育好、引导好,编织一张全民防治非典的网络。
  (一)爱国卫生运动。
  1.各级爱国卫生组织要把非典防治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动员部署,掀起爱国卫生运动的高潮。爱国卫生工作要以非典防治工作为中心任务,以健全群防群控网络为基础,以切断传播途径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爱国卫生组织的作用,落实城市社区和农村综合防治非典各项措施,形成人人动手,人人参与,讲究个人卫生,搞好家庭卫生,清理环境卫生,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的良好风气,筑牢基层防治非典的大堤。
  2.组织和指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办事处)、街居和村庄,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处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制度,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加强农村卫生治本设施建设,以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为重点,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使农.民尽快实现“喝卫生水,用卫生厕所,居卫生环境”的目标。
  3.切实做好除四害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开展集中消灭越冬蚊蝇和春季灭鼠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要圈养家禽、家畜,防范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
  (二)全民健身活动。
  1.各级体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健身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及各种大众媒体,加大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健身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投入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形成人人参与健身活动的新局面。
  2.按照“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制定计划,因地制宜地组织一些可行的健身活动,落实好工间操、课间操制度。要继续推进“体育进社区”、“体育进乡镇”活动,加大投入,搞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发展城乡晨、晚练站(点),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参加健身活动。
  3.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进一步提高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水平。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改革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及使用制度,更好地发挥他们对人民群众健身的科学指导作用。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
  (三)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靠群众、科学预防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相关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迅速在全省广泛开展预防非典全民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要以非典防治的基础知识、预防控制措施、应急处理和救治措施为宣传重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熟知、掌握非典基本特征和预防方法,在全社会构筑预防非典的强大基础防线。
   二、社区综合防治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社区的非典防治工作。
  (一)社区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统一开展社区内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综合功能和各居委会的作用,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社区内环境的卫生整治和管理。严格实行社区内单位卫生“三包”责任制,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严禁在非指定地点乱堆乱放、乱排乱倒垃圾以及随地吐痰和污损公共设施的不良行为,保持卫生整洁,消除致病危害因素。
  (三)社区健康教育。要利用社区设置的健康宣传栏、发放宣传单、设立社区宣传站等形式,大力宣传非典预防控制知识,摒弃陋习,倡导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勤晒被褥、经常到户外活动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习惯,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社区内疫情监测点的监督管理。街道居委会要定期到所辖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检查单位内部防治非典责任人、监督员、检查员的设置及其开展监测工作、防护用品准备和消毒工作的情况。社区内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加强对各单位监测人员的培训,并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五)社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各居委会及其所辖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外出人员登记报告和追踪管理制度,确保不漏掉一个被追踪者,不放走一个可疑者。
  (六)社区内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加强对社区内机关、学校、商场、影剧院、建筑工地、集市等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督导其消毒处理、流动人口管理、疫情监测等防治非典的重点措施落到实处。
   三、农村综合防治
  各地要切实把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纳入本地防治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村不发生疫情流行。
  (一)组织管理。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乡镇政府对辖区的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村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非典防治措施的落实。实行“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的措施,落实“属地管理”原则。重大问题要向当地党委(支部)报告。
  (二)综合防治措施。农村地区要以改水、改厕为重点,采取综合措施,认真做好垃圾、粪便、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粪堆、垃圾堆、柴草堆的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减少蚊蝇孳生地,搞好庭院和居室卫生。要以“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为主线,通过组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报刊、录像,结合黑板报、宣传栏、明白纸、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非典和有关的防治政策和规定,让广大农民知道非典可防、可治、可控、不可怕,既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又要增强决心和信心,消除忧患和恐惧,努力保持农村稳定。同时,要教育农民群众移风易俗,摒弃陋习,讲究卫生,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发慰问信;家属打电话等多种方式,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动员在外人员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就地学习、工作和生活。
  在非典流行期间,不得举行大规模群众集会,婚丧嫁娶等要避免举办大规模聚餐活动。对人口相对密集的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畅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工作。要加强农村旅游景点管理,禁止组织农家乐、渔家乐等大型旅游活动。
  (三)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监测管理。乡镇所属各单位、各行政村、村办企业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报告制,对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要全面监测,坚决堵住疫病向农村输入的渠道。对在外地特别是非典流行地区就读的学生、务工和经商等人员逐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情况。对跨区流动的农民、农机作业人员,要逐一登记备案,跟踪追查,确保不出现盲区。对已经返乡、尤其是从非典流行地区返乡的学生、农民工和其他有关人员,要进行拉网式检查,逐一登记,一个不漏地进行体检。要采取“五户联保'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切实落实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监测管理,力争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四)疫病防治技术措施。县、乡、村三级卫生网是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主体。要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实施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及加强防护的早隔离、早治疗原则。农村地区非典防治的技术要求按《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执行。
  (五)帮扶与救助。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切实解决农村非典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实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对农民(包括农民工)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的规定。
  各乡镇和村要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帮助在外地务工的农民解决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农忙期间的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重点场所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非典防治工作的特点,突出重点,认真做好重点场所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重点场所的管理。学校、建筑工地、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口岸是非典防治的重点场所,各地切实要加强对其的管理工作。其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学校、建设施工单位、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口岸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组织,制定工作预案,明确责任,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1.学校的管理。对所有未住校学生实行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建立适量的隔离场所,储备一定的防护用品。加强对校园内流动人口的登记和追踪管理。
  加强对教室、阅览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并定期对其实施消毒处理。定期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项体育活动,提高其防范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清扫环境卫生,维持卫生清洁。
  对大学校园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建立学生外出登记报告和外来人员进入限制或登记制度,控制学生外出数量和机会,减少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
  2.建筑工地的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项目施工中的非典防治工作。施工单位要对建筑工地的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要对建筑工地和施工民工居住地实行半封闭管理,严格限制无关人员随意出入,施工工地和民工居住地要相对分离。要适度降低民工居住密度,定期对民工住宿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洁,并设立适量的隔离观察场所。
  要设立专人定期了解民工的健康状况,每天对所有民工实行晨检制度。
  3.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的管理。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候车室和候机室的管理,加强对过往旅客的健康监测工作。要设立留验站,建立过往旅客的健康申报制度和健康状况登记检查制度,并实施每个旅客检测体温措施。保持室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通风换气和消毒处理。对过往的交通工具适时进行通风换气和内部消毒处理。对所属的宾馆、饭店等场所定期开展自查,督导防治非典各项措施的落实。
  4.口岸的管理。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加强非典的检疫工作。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登记和监测管理,设立留验站,实施对每个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登记和检测体温措施。要特别注意对从有非典疫情国家或地区入境人员的监测,认真做好隔离观察工作,防止疫情由国外的传入或由国内的输出。
  (二)流动人口的管理。
  1.组织管理。各地要建立组织机构,实行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网络、计生网络、信息网络的作用,及时掌握人口流动的情况。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和农村都要设立疫情监测点,安排专人具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追踪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流出地要及时了解外出人员的外出情况和健康状况。流入地要及时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搞好非典疫情监测和追踪管理。
  2.外来民工的管理。使用外来民工的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外来民工的管理工作。要对其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动员劝说其在非典流行期间,不要返乡,安心在打工地工作、生活。同时,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外来民工的生活条件,并力所能及地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补助。一旦发现有密切接触者和非典病人,要认真落实就地隔离观察、就地诊治的原则,不得因此将外来民工随意解雇、转移或遣送。
  3.返乡民工、学生、探乡、经商等人员的管理。各地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交通路口要建立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对所有返乡人员实施健康状况登记和检测体温措施,对出入境的飞机、火车、客车、船舶等交通工具,抵达后和始发前要严格消毒。对发热病人要转送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各级、各类机构设置的疫情监测点要认真做好返乡民工、学生、探乡、经商人员的登记和监测管理工作,对从非典流行地区务工返乡人员要就地实施隔离观察措施。
   五、重大事件或活动的管理
  在非典流行期间,各地要切实加强重大事件或活动的管理。
  (一)严格重大事件或活动的审批制度。各级、各类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基层组织,原则上不得组织大型集会或聚集性活动,不得举办大型聚餐活动。如必须开展的,组织和承办单位要事先向当地政府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参加人员不跨县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跨市界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跨省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强重大事件或活动的组织管理。经批准可以实施的重大事件或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事件或活动的组织机构,一把手要负总责。要制定重大事件或活动期间防治非典的预案,并指定专人,认真加以落实。活动举办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件或活动在实施期间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件或活动实施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举办重大事件或活动地政府,要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组织或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防治非典的各项措施,对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或因措施不力造成非典传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市场秩序的整顿和管理
  在非典流行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秩序的整顿和管理。
  (一)规范市场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完善非典防护用品生产、销售政策,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把好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动态管理。要加强物价监管,平抑物价,对有关非典防治用品实行限价管理。
  (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开展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商品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对不法经营者借预防非典之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相关商品,借防治非典之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坚决给予打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三)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依法调解消费纠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防治非典工作需要,全力做好组织、资金、政策、物资、人力、技术支持等各项保障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组织保障
  结合当地实际,各级要迅速建立防治非典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卫生专业机构、各种监测机构和卫生专业队伍。明确职责任务,启动应急反应机制,形成指挥有效、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指挥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分类指导、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反应灵敏、及时,数据报告准确,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能够及时快速对疫情进行预测预报的监测体系;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设备先进、队伍技术过硬、稳定的医疗救护体系;建立贮备充足、调度有序、满足需要的保障体系。
   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务必站在全局的高度,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放在心上,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设立防治非典的专项资金,制定防治非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保及时拨付,保证非典防治工作需要。
  各地要认真开展社会捐助工作,从社会上广泛筹集资金,确保及时用于当地的非典防治工作。
   三、政策保障
  (一)法定性权力保障。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授权,各级防治非典指挥机构有权对所辖区域内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统一组织、调配和使用。在紧急状态下,有权依法征用防治非典所需的房屋、车辆、物资等。
  各级、各类机构有权对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施隔离,并对被隔离者的活动实行限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权对在其发热门诊发现的发热病人实施隔离观察治疗;各定点医院有权对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隔离措施不服从或不配合的,经劝告无效后,公安部门有权协助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对从非典流行地区返乡的民工、学生和来鲁人员实行医学观察,劝说其为了个人、亲友和他人的健康,在家或居住地自我隔离观察2周。
  (二)避免歧视。各级、各类机构对本单位内因非典被隔离观察或住院治疗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薪假期政策,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防治非典为借口随意解雇、转移或遣送农民工。
  各地要大力加强防治非典的知识宣传,正确引导,避免民众对非典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本人及家属产生歧视现象。受到歧视对待的公民,有权及时向辖区内的非典防治指挥机构投诉。
  (三)救助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简化诊疗程序,按照先诊治、后结算的办法,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各定点医院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实行免费救治,其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收非典患者。
  (四)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对从事非典防治医护人员的补助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落实参保病人的治疗费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农业生产资源的筹集与调配办法,加强对在外务工人员较多地区农业生产的扶持和支援,组织各行政村认真做好在外务工人员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帮扶工作。
   四、物资保障
  (一)组织管理。各地要及时制定防治非典有关物资保障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非典防治过程中疫情控制、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救治等各项措施所需的物资供应。
  (二)生产、采购、供应和储备。各地要组织、协调区域内的非典防治用品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对防治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保障需求。及时启动储备资金和储备系统,认真做好非典防治用品的贮备工作,以保证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非典防治用品生产、销售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
  (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监测。各地在认真做好非典防治用品物资保障的基础上,要加强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粮、油、盐、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监测,并认真做好生产、供应、贮备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五、人力保障
  (一)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特别是卫生人力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组建精干的防治非典队伍。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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