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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地籍测量标设置保护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 2005-11-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地发字第09422459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台北市政府(94)府地发字第094224598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市地籍测量标之测定、管理及维护,以达永久保存并作为地籍测量之依据,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市辖区所测定之基本控制点及图根点,由本府地政处土地开发总队(以下简称开发总队)管理维护。

  三、办理地籍测量所埋设之测量标、种类、规格、型式,除依测量标设置保护条例与其施行细则及地籍测量实施规则规定办理外,其所使用之桩志规定如下:

  (一)基本控制点:应使用花岗石、观音石、青石、阳明山石、不锈钢标或其它坚硬之石材等。

  (二)图根点:应使用塑料桩、钢钉、水泥桩等。

  四、办理地籍测量之控制点,点位选定及配布除依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外,其点位选定作业原则如下:

  (一)基本控制点点位应尽量选择于学校、政府机关内适当位置或其大楼楼顶或其它得以永久保存之适当地点,如公园、广场、运动场所、停车场或纪念碑等,并加以美化环境。

  (二)图根点点位选定,应尽量选择适当之位置,如人行步道、安全岛、堤防等,埋设标桩或就坚硬之固定物上凿刻记号。

  五、地籍测量之基本控制点及图根点,为永久保存目的,其点位埋设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基本控制点选定后,应确实埋设永久标石,即不锈钢标、石桩等,并确实注记控制点标桩位置、通达顺路与其相关固定地形地物之位置。

  (二)图根点选定后埋设之桩志,必要时应加护盖保护之,或于不易破坏之位置设立辅助标(如墙上标、地面辅助标),绘制位置略图,并详细测量各辅助标之坐标,以方便回复原图根点位置或与界址点原来几何关系符合之图根点,并避免设于自来水、电力、电话、卫生下水道等管线通过位置,以防挖掘灭失。

  六、各项地籍测量之控制点经测定后,应依下列规定加强管理维护:

  (一)开发总队应依绘制之测量标位置图,定期实施查对维护。

  (二)本市各地政事务所发现有损坏、遗失、异动、或检测有误之基本控制点或图根点,应通知开发总队妥为处理。

  (三)开发总队应建立「控制点管理维护系统」,将全市之基本控制点及图根点数据建文件管理,并提供完整控制点测量成果数据供各单位查询使用。

  (四)本市各地政事务所,应将开发总队提供之辖区内图根点数据,建立查询系统。

  七、本府各工程机关于各项公共工程施工前一个月,应将施工范围函知开发总队,以利该总队配合办理移桩,或工程完工后之复桩作业。

  八、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应于整合管线年度计划,发文予管线单位时,副本抄送开发总队参考;另于核发挖掘道路许可证明时,规定施工单位,如挖损图根点时,应径向开发总队申请复点。

  九、道路加铺或修补工程之施工单位于施工前,应告知开发总队,施工时并应注意维护测量标之完整。

  十、违反第七点至第九点规定,致移动、毁损测量标者,施工单位应负担补建测量标之费用。

  十一、本要点自发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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