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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青年海外生活体验项目贷款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 2005-11-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青壹字第094010018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青壹字第094010018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8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依据

依据行政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院台内字第0940017379号函核定之「青年海外生活体验项目贷款计划」办理。

二、目的

为鼓励有志增进生活体验之青年完成心愿,特提供本贷款,计划协助曾经实际参与志愿服务之青年,透过国外自助旅行、游学或度假打工,实现海外生活体验梦想。

三、贷款资金来源

由承办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办理。

四、贷款对象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之青年。

2.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纪录者。

3.申请者应检附父母一方或具二、三亲等尊亲属之同意书,并提供连带保证人一人。

4.属中低收入家庭者(家庭年所得在 114万元以下)优先办理,并免提 30%自备款。

五、贷款用途

国外自助旅行、游学或度假打工。

六、贷款用途别之期限

游学及度假打工之期限至少一个月,自助旅行至少二星期。

七、贷款额度

依其计划所需资金之70%为上限,申请人至少需自备所需资金之30%之自筹款,余额由本贷款贷放,贷款金额最高新台币12万元。每人限申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夫妻同时申贷,合计最高额度以新台币12万元为限。

八、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最长五年,含本金宽限期最长一年。贷款贷出后,本金宽限期内按月缴纳利息;本金宽限期后平均摊还本息。

九、贷款利率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基准利率机动计息。

十、保证条件

依承办银行征授信规定办理,并送请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八成之信用保证。

十一、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

1.申请「青年海外生活体验项目贷款」,应由申请人填具贷款计划申请书(如附件一)及父母一方或具二、三亲等尊亲属 1 人之

同意书(如附件二),并提供连带保证人一人,连同其它应备书件(如附件三),以个人身分,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依申请时间先后,先到先办,属中低收入家庭者,优先办理,额满、资金用罄或年度届满后停止收件,再由承办银行统一送保。

3.交通部观光局「国外旅游警示分级表」所列橙色及红色警示区域之国家不得前往(详细清单可上网查询,网址:www.boca.gov.tw/~boca3007/trav/level.htm)。

4.申请人应依相关规定办妥旅游平安保险。

十二、申请人取得贷款资金后,应按照计划实施,如经发现所贷资金移作他用,承办银行应按贷放利率加年息 2.5 %向借款人追溯补缴利息,并立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申请人应检送之有关文件,有伪造、变造情事或所提计划书有虚伪不实或有其它违反本要点规定者,于未获贷款前撤销其申请资格;于获贷款后撤销其许可,并由银行依前项规定办理。情节重大者,依法究办。

十三、贷款青年逾期未还款者,贷款银行得取消其贷款优惠利率,并按其原贷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催缴之,并将其授信异常资料送请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建档,开放金融机构查询,该授信异常纪录之揭露期间悉依该中心规定办理。嗣后该项贷款若已清偿,由贷款银行将其还款情形送请该中心为清偿之注记。

十四、资金需求

(一)贷款资金新台币5,400万元,由承办银行自有资金支应。

(二)信用保证专款及信用保证手续费由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十五、承办银行

委托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办理,委办契约另订之。

十六、呆帐责任

办理本贷款之经办人员,对其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帐,依审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得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损害赔偿责任,并免除予以纠正之处置。

十七、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照承贷银行之规定办理。

十八、本要点经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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